大亚湾“6·2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大亚湾“6·2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大亚湾“6·2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6月25日6时13分许,大亚湾区石化大道与滨海十路路口交叉处发生一起牌号为粤LL4899重型专项作业的吊车与牌号为粤L39519(牵引车)-湘J2267(罐式半挂车)装有甲醇的车相撞,造成粤L39519(牵引车)-湘J2267(罐式半挂车)侧翻起火、一人被烧伤,两台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大亚湾管委会于6月25日成立了“6·2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安全监管分局副局长杜海斌任组长,区纪监、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管局、人社局、总工会、以及石化区服务中心等单位派员组成,同时邀请相关专家组和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组织专家到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建议,综合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李延东,粤LL4899重型专项作业车驾驶员,男,41岁,身份证号、驾驶证号为372525197306163016,准驾车型:B2(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证芯编号:3730012941907,住址:山东省东阿县青年街25号。事故发生后导致驾驶员李延东全身烧伤,全身烧伤面积达到65%,现已转到惠州市中心医院救治。 2、史桂发,粤L39519(牵引车)-湘J2267(罐式半挂车)的油罐车驾驶员,男,49岁,身份证、驾驶证号为:429001196505096475,准驾车型:A2,(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证芯编号:4200008497484,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环潭镇廖家寨村四组。 (二)事故车辆核查情况 1、粤LL4899,重型专项作业车,所有人:惠州大亚湾华邦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澳头中兴五路103号南山国际大厦1-617房,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中联牌ZLJ5300JQZ25V,车辆识别代码:L5E5H3D34BA032702,发动机号码:1611B048669,出厂日期:2011年3月10日,发证日期:2011年3月16日,核定载人数2人,总质量30000KG,整备质量29870KG,外廓尺寸12800×2500×3430MM,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3月,车辆保险终止日期:2015年3月27日,机动车状态:正常。车辆实际支配人:朱卫东。事故发生时,该车证照合法有效。 2、粤L39519,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惠州市南方石化物流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澳头荃湾半岛,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型号:DND4251CWB459H,车辆识别代码:LUDT4BZH970006368,发动机号码:409072B,出厂日期:2007年12月11日,发证日期:2008年1月21日,核定载人数3人,整备质量8305KG,外廓尺寸6615×2490×3660MM,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1月,车辆保险终止日期:2015年3月28日,机动车状态:正常,车辆实际支配人:刘碧芳。 3、湘J2267,原车车牌号码为:湘F-0561,车辆类型:重型罐式半挂车,所有人:岳阳市支溪红宇货物中心,于2014年4月17日变更为:湘J2267,所有人:常德嵘盛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常德市鼎城区贺家山原种场大洲分场,车辆型号:SLS9401GYY,车辆识别代码:LT639VP249AB00471,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罐体在2013年6月21日经湖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合格,合格证编号为:HNYG3706F,其检验结论为:允许继续使用。该公司于2014年5月对罐车安装了不锈钢手动紧急切断阀。车辆实际支配人:刘碧芳。 该起事故肇事车辆粤L395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湘J226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和粤LL4899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吊车)经交警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鉴定: 1、经检验:事故前,粤L395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J226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制动系可检部分、行驶系可检部分的技术性能符合技术标准。 2、经检验:粤L395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J226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在视频监控录像中碰撞前的瞬时行驶速度约为21.85km/h。 3、经检验:事故前,粤LL4899号重型专项作业车的制动系可检部分、照明及信号装置可检部分、行驶系可检部分的技术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4、经检验:粤LL4899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在视频监控录像中碰撞前的瞬时行驶速度约为52.88km/h。 (三)事故路段的调查情况 1、事故路段管养情况。粤LL4899号重型专项作业车行驶的石化大道管养情况正常。粤L395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湘J226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行驶的滨海十路南石化大道至碧海路段,该路段长约507米,为进入石化区内企业的道路。该道路由惠州大亚湾石化工业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25日开始建设,2009年11月26日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惠州大亚湾石化工业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曾向大亚湾区公用事业局移交该道路日常管养工作,由于资料不齐全大亚湾区公用事业局目前还没有接受该路段的管养工作。 2、事故路段交通安全设施情况。“4·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后,5月8日,石化区产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会同区公安交警部门在事故交叉路口安装了10套标志牌,其中人行横道标志牌(双面)4套,停车让行标志牌2套,减速慢行标示牌2套,十字交叉路口标示牌2套;5月9日安装太阳能黄闪灯2套。6月25日前未安装交通信号灯。 (四)事故有关企业情况 1、惠州大亚湾华邦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华邦公司)。该公司是粤LL4899重型专项作业车的车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0000006916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澳头中兴五路103号南山国际大厦1-617房,法人代表人姓名:朱卫东,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万元,成立日期2009年3月24日,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一般经营项目:机械设备租赁、汽车租赁;承接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室内装饰及水电安装,销售(不含商场、仓库经营);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家具、机电产品、仪器、仪表、过滤设备及配件、包装材料。塑胶制品、石油化工产品(不包括危险化学品)。组织机构代码为:68637138-2。 2、惠州市南方石化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南方公司)。该公司是粤L39519(牵引车)-湘J2267(罐式半挂车)的车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00000077969,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惠州大亚湾澳头黄鱼涌村委会澳子村269号2楼,法人代表人:刘碧芳,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佰万元,成立日期2009年6月9日,营业期限:至2014年9月30日,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 (2类、3类、4类、5类、6类、8类、9类)。组织机构代码为:69045580-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惠字441300233168号。证件有效期: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9月30日。 (五)有关单位情况 1、惠州大亚湾交通运输管理局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组织重大交通科技项目攻关,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 2、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称交警大队)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对策;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对机动车辆安全检查和驾驶员的考核及机动车驾驶员牌证的发放和管理;负责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和树立交通标志等工作。 3、广东惠州大亚湾石化产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下称服务中心)。按照《关于印发广东惠州大亚湾石化产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惠湾编〔2013〕33号),服务中心主要任务为,一是协助区管委会职能部门履行石化区招商、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海洋、国土、供水、供电、供气等职责;二是负责统筹协调石化区的封闭管理。同时负责石化区门岗保安人员的聘用工作。石化区封闭式管理门岗保安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委托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石化区治安交通综合执法队进行管理。 4、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石化区治安交通综合执法队(下称综合执法队)。交通综合执法队组建于2007年11月6日,在区公安局直接领导指导下,负责对园区的治安控制、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收集等。同时,落实石化区的封闭式管理工作,受广东惠州大亚湾石化产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委托负责石化区门岗保安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5、惠州大亚湾美誉化工仓储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美誉公司).该公司位于惠州大亚湾石化工业区J1地块,占地面积:62455平方,库容为9万立方。法定代表人陈明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300400032462,属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事故车辆粤L39519(牵引车)-湘J2267(罐式半挂车)所装载的危险化学品甲醇,由美誉公司仓库发出。 二、事故经过及抢救、善后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4年06月25日06时15分左右,史桂发驾驶粤L395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湘J2267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载甲醇从大亚湾石化区美誉油库方向经滨海十路往澳头方向行驶,途经石化大道与滨海十路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由李延东驾驶从澳头方向经石化大道往霞涌方向直行的粤LL4899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吊车)相碰撞,造成粤L39519(牵引车)-湘J2267(罐式半挂车)侧翻、罐体内甲醇泄漏起火、史桂发、李延东受伤,两台车不同程度损坏。 (二)应急处置及救援情况 2014年6月25日,上午06时13分15秒,石化大道与滨海十路交叉路口,一辆重型吊车和一辆载甲醇槽罐车发生碰撞,造成槽罐车侧翻,罐体上方部位破损泄露,随后起火; 06时20分石化区消防特勤中队到达现场开始救援;同时报区消防大队和110指挥中心及市消防支队指挥中心; 06时30分,区总值班室接到区110报告; 接报后,区总值班室立即报告有关区领导,并通知消防、公安、交警、安监、交通、环保、住建、宣教(新闻中心)、质监、石化区管理服务中心、溢源净水公司等单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 区主要领导张瑛、伟才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妥善处置突发事故。区领导添才、吴欣、新烈、光明等同志先后到达区应急指挥中心开展应急指挥调度工作; 区领导黄辉、张忠同志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牵头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大亚湾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应急运输组、专家技术组、环境监测组、警戒治安组、物质保障组、医疗救护组、公共关系组等9个应急救援专业组,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06时30分,区安监分局王向荣局长接到总值班室电话,带领安全专家,各部门负责人员赶赴现场;并同安全专家研究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06时57分,着火车辆明火被扑灭; 07时05分,惠州市消防支队黎夏舒政委、支队长李正程赶赴现场; 12时30分,输转车辆、设备和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开始倒罐; 13时50分,倒罐完毕; 18:30左右,事故车辆已被扶正并安全拖离现场,事故现场清洗完毕;道路警戒解除,现场交通恢复正常;没有发生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救援工作结束。 (三)善后情况 2014年07月07日大亚湾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当事人当天已签收交通事故认定书,伤者目前还在住院治疗,伤情待定。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1、驾驶员史桂发驾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或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主要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驾驶员史桂发驾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或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 2、驾驶员李延东驾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没有减速慢行,且遇险采取措施不当,对此事故发生存在次要过错;也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主要原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驾驶员李延东驾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没有减速慢行,且遇险采取措施不当。 (二)间接原因 1、南方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该公司安全教育不到位,致使司机安全意识差,违章驾驶;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发生时,危险品运输车辆押运员不在岗;使用虚假《行驶证》、虚假《道路运输证》;超载,据交警部门核实粤L39519(牵引车)-湘J2267(罐式半挂车)事故前在美誉公司装载的危险化学品甲醇为39800KG,湘J2267挂核载量为31600KG,超重8200KG,该车在发生事故时是超载。 2、华邦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该公司安全教育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全面,没有办理出入证就进入石化区;车辆和司机台账管理不规范,对公司所属车辆安全监管不到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不健全,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3、美誉公司对危运车辆充装危险化学品把关不严。 经核查,南方公司提供给美誉公司的粤L39519(牵引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的准牵引重量为55000KG;但是交管部门核发的粤L39519(牵引车)《行驶证》的准牵引重量为40000KG,交通部门核发的粤L39519(牵引车)《道路运输证》的准载量为40500KG。美誉公司没有主动到交通、交管部门核查车辆相关信息,把关不严,致使车辆超载。槽车离开美誉公司时,押运员未在车上,公司门岗未给予指出纠正,存在把关不严现象。 4、惠州大亚湾交通运输管理局对辖区内的运输企业监督检查不到位。 没有针对危险品运输车辆使用虚假《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超载、没有配备押运员等问题。 5、大亚湾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危运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力度不足。 没有开展危险品运输车辆使用虚假《行驶证》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超载、没有配备押运员等问题。(事故车辆粤L39519号重型半挂牵引湘J2267重型罐式半挂车存在押运员不在岗、使用虚假《行驶证》、超载等多种违法行为)。 6、服务中心统筹协调石化区的封闭式管理工作不到位。 未能吸取“4·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未及时督促有关单位管理和教育由其聘用的石化区封闭管理门岗保安人员,未严格按照《惠州大亚湾石化区石油化学工业区封闭式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对石化区进行封闭式管理。同时,推进事故路段隐患整治工作不及时:“4·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后,5月8日,石化区产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才会同区公安交警部门在事故交叉路口安装了10套标志牌,其中人行横道标志牌(双面)4套,停车让行标志牌2套,减速慢行标示牌2套,十字交叉路口标示牌2套;5月9日安装太阳能黄闪灯2套,6.25事故前未安装交通信号灯。2014年7月20日完成滨海十路(事故路段)交通交通信号灯的安装。 7、综合执法队对进入石化区车辆管理不严、检查不到位。 未能吸取“4·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对保安人员培训不到位,当班保安韦阿蓝,6月23号进入保安公司,6月24日培训一天,25日安排开始上班,未能制止粤LL4899重型专项作业车进入园区。 8、大亚湾石化区封闭管理西门门岗保安人员履职不到位,未能制止无证车辆进入石化区。 当天值班人员毛雷、韦阿蓝,没有严格按照《惠州大亚湾石油化学工业区封闭式管理规定(试行)》的十三条:“进入石化区的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制度,“一车一证”,《惠州大亚湾石油化学工业区机动车出入证》和《惠州大亚湾石油化学工业区机动车临时出入证》是机动车进入石化区的有效证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事故车辆粤LL4899号重型专项作业车在没有办理《惠州大亚湾石油化学工业区机动车出入证》的情况下由驾驶员李延东驾驶进入石化区,毛雷、韦阿蓝没有向值班队长李子军和综合执法队值班人员报告相关情况。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大亚湾“6·25”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约150万元(伤者在医院治疗费用另行计算)。 六、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议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 1、史桂发,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或方向指示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对此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建议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2、李延东,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驾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没有减速慢行,且遇险采取措施不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对此事故发生存在次要过错;建议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处理建议 1.南方公司安全教育不到位,致使司机安全意识差,违规驾驶;安全管理不到位,出现押运员离岗、弄虚作假,使用虚假证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分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2.罗智,南方公司主要负责人。其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司机、押运员的管理和安全教育不到位,未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分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3、华邦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到位,没有办理出入证就进入石化区;车辆和司机台账管理不规范,对公司所属车辆安全监管不到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不健全,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议由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分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4、朱卫东,华邦公司法人代表,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致使公司司机安全意识差,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分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惠州大亚湾交通运输管理局对辖区内的运输企业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针对危险品运输车辆使用虚假《道路运输证》的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建议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惠州大亚湾区交通运输局通报批评。 2、大亚湾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危运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力度不足:没有开展危险品运输车辆使用虚假《行驶证》等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超载、没有配备押运员等问题。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等规定,建议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向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服务中心统筹协调石化区的封闭式管理工作不到位,推进事故路段隐患整治工作不及时,协调力度不够。未能吸取“4·27”较大道路交通事的教训,建议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广东惠州大亚湾石化产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通报批评。 4、综合执法队对进入石化区车辆管理不严、检查不到位,未能查处无证车辆进入石化区,未能吸取“4·27”较大道路交通事的教训,建议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给予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石化区治安交通综合执法队通报批评。 5、美誉公司对危运车辆充装危险化学品把关不严。其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建议惠州大亚湾交通运输管理局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赵吉朋,大亚湾石化区封闭管理保安队队长,对所属保安人员的培训教育不到位、对保安人员人的值班情况检查不到位;没有吸取“4·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建议由惠州大亚湾石化产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按照内部有关规定给予赵吉朋批评教育。 7、李子军,大亚湾石化区封闭管理保安队班长,对所属保安人员的培训教育不到位、对保安人员人的值班情况检查不到位;建议由惠州大亚湾石化产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按照内部有关规定给予李子军批评教育。 8、毛雷、韦阿蓝,大亚湾石化区封闭管理西门门岗保安人员,事故发生当天没有按照《惠州大亚湾石化区石油化学工业区封闭式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检查车辆进入石化区的证件,让无证的车辆进入石化区。建议由惠州大亚湾石化产业园区管理服务中心按照内部有关规定解聘毛雷、韦阿蓝。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认真吸取“6·25”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切实推进“4·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提出的整改措施。 不到两个月,同一地点发生两宗交通事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针对性强的措施,把“4·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提出的整改措施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车辆管理和司机教育工作。 各单位各企业要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完善健全车辆及司机台账和档案、制定相关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测和动态管理,发现驾驶员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严肃处理,同时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突出重点,建立完善道路安全管理的良好机制。 针对大亚湾市政道路的特点,特别是大亚湾石化区内的道路完善和补充安全设施、标志标线、道路指示牌的问题,服务中心要牵头加快推进落实,及时完善好石化区内道路的安全设施(十字路口的红绿灯)、标志标线、道路指示牌等交通设施。 (四)加强对石化区内车辆的进出管理。 综合执法队要严格按照《惠州大亚湾石油化学工业区封闭式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认真做好车辆进出石化区内准入、准出工作,严禁无证车辆进入石化区。 (五)加强对区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源头管理。 区内危化学品源头企业要将计划到本企业装运危险化学品车辆的相关证件信息到交通、交警部门核查,凭交通、交警的核查回执确认危险化学品装运量,从源头上杜绝使用假证和超载。 (六)严查车辆各类违法行为。 大亚湾区公安交警、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区内各类车辆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危运车辆使用虚假证件、不配押运员上路、超载等违法行为和其他各类违法行为,确保交通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