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冠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6.21” 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6月21日14时10分许,普陀区中山北路1759号浦发广场地下车库内,上海冠佳XX管理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方安某,籍贯安徽省休宁县,男,49岁,身份证号:342823196912051034。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由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并邀请区检察院等相关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整改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上海冠佳XX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佳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759号2501室;法定代表人:胡光安;登记机关: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26日,有效期至2023年4月25日,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除经纪),停车场库管理,销售;建材和装潢材料、五金交电、机电产品、文化用品。
(二)用工情况
2016年3月15日,冠佳公司与方安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三年。方安某是冠佳公司工程部的一名维修工。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中山北路1759号浦发广场地下车库,42号停车位处,车位长4.2米、宽2.6米,近停车位南墙面上方4米处有一根通风管道,管道口径约为长0.6米、宽0.5米,管道呈开裂、破碎状,管道开口碎裂处距车库顶部约1米;距南墙面北侧2.5米处上方有一盏吊灯,吊灯距离地面高度约2.5米。(详见事故现场照片)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6月21日上午,冠佳公司召开班组会,就近日受雨水天气影响,地下车库出现漏水情况进行了通报。当日13时20分许,维修工方安某、张晓某二人携带梯子至地下车库42号车位处,检查车位上方排风管附近的漏水点,但发现所使用梯子的高度不够,方安某便去更换梯子。13时50分许,方安某搬着刚换好的不锈钢人字梯准备前往地库42号车位,途中遇见刚完成电力维修的余龙某(死者方安某的外甥,冠佳物业的维修工),随即两人一起前往。14时10分许,位于42号车位处,张晓某和余龙某扶住不锈钢人字梯,方安某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通过梯子攀爬至距地面高度约4米的通风管道上,在通风管道上方蹲了3至4秒钟的时间,并确认通风管道没有形变的情况下,直立行走1至2米的距离,此时通风管道突然破裂,方安某从通风管道上跌落至地面。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发后,张晓某立即拨打了120,120到场后,紧急将伤者方安某送至上海市同济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1时54分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130余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方安某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爬上通风管道,在通风管道上方行走时,致通风管断裂,从高处坠落死亡,是该起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冠佳公司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未辨识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是该起死亡事故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6.21”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冠佳公司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未辨识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方安某因其安全意识薄弱,在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行走于通风管道上方,致通风管断裂,从高处坠落死亡,直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冠佳公司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未辨识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建议: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冠佳公司所涉及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冠佳公司要召开一次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的原因、教训,并举一反三,提高安全生产思想认识,真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认真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专项规定的学习和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和安全防护意识。
(二)冠佳公司要进一步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对作业场所的安全检查力度,保障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在日常工作中做好书面记录,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上海冠佳XX管理有限公司“6.21”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