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韦某梅 “9·4”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9月4日下午10:10分左右,在柳石路XXX号莲花城保障性住房施工工地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重伤。 

  根据《鱼峰区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鱼政办发[2008]24号)的有关规定,区应急管理局指定邱虓、先为民作为调查人员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涉事驾驶人的基本信息 

  雷某俊,男,44岁,住址:柳江区三都镇XX号私房内,身份证号码:450205197508000000,身份证地址: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XX号集体户,联系电话:13877210000。 

  二、涉事车辆及承运物品的情况 

  涉事车辆:桂BX77XX拖桂BY7XX挂,车辆被挂靠单位:柳州市爱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地址:柳州市航四路XX号水木新华X栋XX)。 

  1.拖头:桂BX77XX,品牌型号:解放牌CA4250P25K2XXXXX,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4KAXXXXX,发动机号码:3119B0XXXXX,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5月。 

  2.挂车:桂BY7XX,品牌型号:铜锣牌LXC94XXXXX,车辆识别代号:LB996RC30K4LXXXXX, 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5月。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重伤者:韦某梅,女,44岁,身份证号:450221197510000000。 

  四、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9月3日,雷某俊帮贵州省安顺市家喻新型材料厂运输138块规格为2480*600*200的ALC板(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到柳州市,该厂帮装好车后,雷某俊就驾驶桂BX77XX拖桂BY7XX挂回柳州市,途经柳江区三都镇,其妻子韦某梅上车一同前往柳石路4XX号莲花城保障房施工工地。9月4日上午8时左右,雷某俊从工地东面(临柳石路)大门进入工地,右转弯沿着工地的北面行驶至北面中段,然后停下来,等待前面的货车排队卸货30-40分钟,继续行驶至工地的西面,解松挂车绑绳,转弯行驶至9号楼的北面停下,将挂车上的绑绳全部解开,从挂车左侧甩往右侧,上午10:10分左右,雷某俊在移动倒车调整车辆位置时,挂车上右后部一块重约240公斤的ALC板从约3米高坠落至地面,砸中正在观察倒车情况的韦某梅,造成韦某梅1.腹部广泛损伤--回肠多发穿孔、多发肠系膜撕裂伤、腹壁肌层挫裂伤、后腹膜损伤并腹膜血肿形成;2.右顶部头皮挫裂伤;3.失血性休克;4.脑震荡;5.肺挫裂伤并胸腔积液;6.左侧髋臼粉碎性骨折受重伤;120及时到达现场抢救后送广西脑科医院救治。 

  五、事故类别 

  物体打击 

  六、事故原因分析 

  经对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以及有关取证材料分析,认定事故的原因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分析 

  由于雷某俊解开挂车绑绳,挂车上的ALC板之间已经处于不紧密不稳定状态,加上雷某俊倒车调整车辆位置,ALC板失去平衡从挂车后部约3米高坠落至地面,ALC板坠落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雷某俊安全意识不强、违反操作规程,在未开始卸车时就解松挂车绑绳, ALC板之间和ALC单体处于不稳定状态,加上雷某俊倒车调整车辆位置,致使ALC板从挂车后部约3米高坠落至地面,造成事故发生,雷某俊的不安全的驾驶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当负全部责任。 

  七、事故性质及责任认定 

  此次事故是驾驶人雷某俊在施工工地内的不安全驾驶行为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雷某俊负全部责任。 

  八、对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由于自然人不属于安全生产法调整的对象,建议对雷某俊不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