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0” 长沙县金井镇 长沙靖凯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8·30” 长沙县金井镇
长沙靖凯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18-11-08 10:18 来源:长沙县人民政府网
2018年8月30日6时55分,长沙靖凯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位于长沙县金井镇的长沙金长湖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设备维护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2.18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长沙县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由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金井镇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监察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长沙金长湖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长湖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5****021D,住所为长沙县星沙街道黄金塘社区众鑫大市场五栋11-12号,法定代表人张卫平,经营范围:铸造;制造销售车用系列柴油机及配件和配套发电机组。金长湖公司于2015年1月1日租赁长沙金龙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一栋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的钢结构厂房,双方签了《厂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长沙靖凯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凯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3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1BXK,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县金井镇金平路67号,法定代表人周月亮,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劳动力外包服务;土石方工程服务;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钢结构、预制构件工程安装服务。靖凯公司于2018年8月1日承包金长湖公司车间厂房的设施维护保养和生产设备清洁工作,双方签了《劳务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8月2日,靖凯公司安排文德翔、彭海强等5名作业人员进场作业。
(二)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死者,文德翔,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身份证号:4303811985****7119 ,住址:湖南省湘乡市白田镇车田村赵家村民组197号,长沙靖凯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
伤者,李志新,男,1969年生,辽宁省北票市五间房镇人,江阴市第三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员工。事发时,受其公司安排在金长湖公司安装设备。
(三)安全管理情况
金长湖公司成立了安全领导小组,由法定代表人张卫平担任组长,肖奇志任专职安全员;制定了《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与靖凯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时签订了《安全生产承包责任制合同书》,于8月5日向靖凯公司下达《关于对承包方的安全告知函》,告知其安全生产责任和项目存在高空坠落等风险;安排肖奇志对外委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管理,肖奇志对外委工程进行了安全检查。8月14日,肖奇志检查施工现场时发现“现场有高空作业,但施工人员未佩戴高空作业安全带”等安全隐患,当日向靖凯公司下达《施工方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函》,要求靖凯公司按整改意见整改,该函由周月亮签收。
靖凯公司配备文俊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文俊未记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8月5日,由周月亮主持,组织文德翔等6名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但未进行考核;周月亮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消除金长湖公司要求整改的安全隐患。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按照分工安排,文德翔于8月29日开始对行车轨道进行维护,工作任务包括调整行车轨道。行车轨道属于钢结构厂房附件,距离地面约12米。8月30日上午6时30分许,文德翔开始上班,作业时戴了安全帽,但未系安全带。6时55分,文德翔不慎从行车轨道上坠落至地面,身体砸中行车下方的李志新。
事故发生后,公司负责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赶到后对文德翔现场诊断,发现其已死亡;李志新腿部骨折,被救护车送往长沙市第八医院进行救治。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文德翔高处作业未系安全带,违反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二)间接原因
1、文德翔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从事高处作业。
2、靖凯公司在组织从业人员培训过程中未对其进行考核;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及时消除金长湖公司要求整改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靖凯公司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与第四款①规定;安排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的文德翔从事高处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县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③规定
予以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文德翔,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从事高处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高处作业时未系安全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④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1. 周月亮,靖凯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⑤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县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⑥规定予以处罚。
2. 文俊,靖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如实记录安全检查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⑦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靖凯公司
按照公司规定予以处理。
·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靖凯公司应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以下方面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再安排上岗作业,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3、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排查、发现、整改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金长湖公司要加强对外协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督促其完善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要督促和跟踪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长沙县金井镇
长沙靖凯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8·3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调查组
2018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