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 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
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6 年 11 月 24 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
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 73 人死亡、2 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 10197.2 万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立即
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江西省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做好救援救治、
善后处置等工作,尽快查明原因,深刻汲取教训,严肃追究责任。
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国务院要组织各地区各部
门举一反三,全面彻底排查各类隐患,狠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切实堵塞安全漏洞,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李克强总理
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争分夺秒抢救被困人员,全力以赴救治伤员,
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安全监管总局要牵头成立国务院工作组抓
紧赶赴现场,指导和帮助地方做好搜救、救治等相关工作,查明
事故原因并依法问责。要进一步督促地方严格落实各领域安全生
产责任,强化监管和防范措施,严防此类重特大事故再次发生。
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刘延东、马凯,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杨晶,国务委员郭声琨、王勇等领导同志也作出重要批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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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批准成立了国务院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
坍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监管
总局牵头,公安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资委、
质检总局、全国总工会、国家能源局以及江西省政府派员参加,
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并聘请了建筑施工、结构工程、建筑材料、工程机械等方面专家
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模拟试验、
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
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
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
特别重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概况。
1.工程总体概况。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建设规模为
2×1000MW 发电机组,总投资额为 76.7 亿元,属江西省电力建
设重点工程。其中,建筑和安装部分主要包括 7 号、8 号机组建
筑安装工程,电厂成套设备以外的辅助设施建筑安装工程,7 号、
8 号冷却塔和烟囱工程等,共分为 A、B、C、D 标段。
2.7 号冷却塔工程概况。事发 7 号冷却塔属于江西丰城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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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三期扩建工程 D 标段,是三期扩建工程中两座逆流式双曲线自
然通风冷却塔(如图 1 所示)其中一座,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两座冷却塔布置在主厂房北侧,整体呈东西向布置,塔中心间距
197.1 米。7 号冷却塔位于东侧,设计塔高 165 米,塔底直径 132.5
米,喉部高度 132 米,喉部直径 75.19 米,筒壁厚度 0.23 至 1.1 米。
筒壁工程施工采用悬挂式脚手架翻模工艺,以三层模架(模
板和悬挂式脚手架)为一个循环单元循环向上翻转施工,第 1、
第 2、第 3 节(自下而上排序)筒壁施工完成后,第 4 节筒壁施
工使用第 1 节的模架,随后,第 5 节筒壁使用第 2 节筒壁的模架,
以此类推,依次循环向上施工。脚手架悬挂在模板上,铺板后形
成施工平台,筒壁模板安拆、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均在施工平
台及下挂的吊篮上进行。模架自身及施工荷载由浇筑好的混凝土
筒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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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号冷却塔内布置 1 台 YDQ26×25-7 液压顶升平桥
塔中心 30.98 米,方位为西偏北 19.87°。
7 号冷却塔于 2016 年 4 月 11 日开工建设,4 月 12 日开始基
础土方开挖,8 月 18 日完成环形基础浇筑,9 月 27 日开始筒壁
混凝土浇筑,事故发生时,已浇筑完成第 52 节筒壁混凝土,高
度为 76.7 米。
(二)项目立项及批准情况。
2013 年 8 月,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完成初步
可行性研究工作,12 月通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的初步可行
性评审。
2014 年 1 月,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以《关于丰城发电厂三期
扩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赣发改能源〔2014〕43 号)
上报国家能源局,申请本期工程开展前期工作。
① 一种由平桥、普通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组合为一体的专用施工设备,平桥用于泵送
管道布设和人员通行,普通塔式起重机用于调运钢筋,施工升降机用于载人和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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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5 月,该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6 月通过中国国
际工程咨询公司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
2015 年 1 月,江西省能源局以《关于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
司开展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函》(赣能电力
函〔2015〕21 号)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
2015 年 7 月,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以《关于丰城发电厂三期
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赣发改能源〔2015〕457 号)核准
该项目建设 。
(三)相关参建单位及工程组织实施情况。
1.工程建设方。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三期发电厂(以
下简称丰城三期发电厂)为项目的法定建设单位,是江西赣能股
能股份公司控股股东为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
资集团)。
(以下简称江西投
江西投资集团成立了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领
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江西投资集团、江西赣能股份公司、丰城二
① 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
53 号),该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②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三期发电厂成立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营业场所为江西省丰城市
石上村,负责人吴纪。
③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7 年 11 月 4 日,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法
定代表人姚迪明,注册资金 9.75 亿元。经营范围包括火力发电、水力发电等。其控股股东
为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持有 38%的股份;第二股东为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33%
的股份。江西赣能股份公司管理层中除总经济师由参股公司的人员担任外,其余人员均由江
西投资集团的人员担任。
④ 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成立于 1989 年 8 月 10 日,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定
代表人姚迪明,注册资金 30.39 亿元。经营范围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高新技术、社会事业
及其他行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管理;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建设项目的评估、咨询等。
江西投资集团是由江西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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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发电厂等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工程建设指挥部,工程
建设指挥部组织架构采用丰城发电厂二期和三期一体化管理模
式,安全监督等工作均由丰城二期发电厂相应职能部门安排专人
负责,新设置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工程部、综合部和生产准备办,
负责三期扩建工程项目的内外协调、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控
价、生产准备等工作,人员由丰城二期发电厂内部抽调。
2.工程监理方。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① 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6 年 5 月 24 日,注册地址为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赵有生,注册资金 8000 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工程监理、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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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斯耐迪公司)为项目的监理单位,具有电力工程、机电安装
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其业务经营由国家核电技术
有限公司 直接管理。
2016 年 1 月,上海斯耐迪公司与丰城三期发电厂签订了《江
西丰城发电厂三期 2×1000MW 超临界机组扩建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规定监理单位对施工准备、试桩、地基处理、采购、土建、
安装及调试、竣工验收、达标创优、工程竣工结算及保修服务进
行全过程监理。上海斯耐迪公司成立了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
项目监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监理部),下设综合管理组、土建监
理组、安全调试监理组、安全监理组。
3.工程总承包方。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
南电力设计院)为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具有甲级工程设计综
合资质,持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
团有限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
程集团是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① 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5 月 18 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
人王中堂,注册资金 100 亿元。经营范围包括第三代先进核电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研
发、转让、应用和推广等。
② 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0 年 6 月 29 日,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关业林,注册资金 6 亿元。经营范围包括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
承包业务、项目管理以及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等。
③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于 2002 年底在原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中国电力工程顾问
(集团)有限公司基础上组建,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吴春利,注册资金
21 亿元。具有工程设计电力行业甲级资质。经营范围包括电力规划研究、咨询、评估与工
程勘察、设计、服务、工程总承包等。
④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能源建设股份
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合称。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
公司,截至 2016 年底,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总额占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的 95.3%。两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汪建平。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国务院国资
委监管的中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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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1 月,中南电力设计院与丰城三期发电厂签订了《江
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 EPC 总承包合同》,工期为 2015
年 11 月 30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合同范围包括全部工程勘察
设计、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工程实施全面管理、建筑、安装、调
试、试运、技术服务、培训、功能试验直至验收交付生产、工程
创优以及在质量保修期内的消缺保修服务等全过程的 EPC 总承
包工作。2015 年 12 月 10 日,中南电力设计院成立了江西丰城
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以下简称总承包单位项目
部),对工程项目进行具体组织实施和控制,对项目的质量、安
全、费用和进度目标全面负责。
4.施工、劳务、混凝土供应方。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河北亿能公司)为 7 号冷却塔施工单位,具有建
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持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2016 年 3 月 18 日,河北亿能公司与中南电力设计院签订了《江
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施工 D 标段-冷却塔与烟囱施工合
同》,计划工期为 2016 年 3 月 20 日至 2017 年 8 月 25 日。主要
施工内容包括 7 号、8 号冷却塔和烟囱。2016 年 3 月 26 日,河
北亿能公司成立了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部(以下简
称施工单位项目部),在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统一管理下,具体负
责 7 号冷却塔施工。
① 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10 月 29 日,注册地址为河北省邯郸市成安
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运平,注册资金 1 亿元。经营范围包括冷却塔、烟囱、环保工程建
设施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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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魏县奉信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魏县奉信
劳务公司)为 7 号冷却塔劳务分包单位,具有模板脚手架专业承
包资质,持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2 0 1 6 年 4 月 10 日,魏县
奉信劳务公司与河北亿能公司签订了《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
工程冷却塔主体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式为包清工+包部分材
料机具,由魏县奉信劳务公司提供劳务作业队伍,负责 7 号、8
号冷却塔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范围内所有劳务作业。经查,在 7
号冷却塔基础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项目部指定社会自然人宋旭
方以魏县奉信劳务公司名义组织劳务作业队伍;在上部筒壁工程
施工中,施工单位项目部更换了劳务作业队伍,指定社会自然人
白书平以魏县奉信劳务公司名义组织劳务作业队伍。
公司)是 7 号冷却塔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2016 年 7 月 22 日,丰
城鼎力建材公司与河北亿能公司签订了《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
由丰城鼎力建材公司负责供应商品混凝土。经查,丰城鼎力建材
公司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已于 2016 年 4 月在丰城发电厂三期
扩建工程施工现场设立混凝土搅拌站,开始供应混凝土。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6 年 11 月 24 日 6 时许,混凝土班组、钢筋班组先后完
① 河北魏县奉信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8 月 27 日,注册地址为河北省邯郸市
魏县,法定代表人邵明杰,注册资金 200 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安装。
② 国电丰城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4 月 7 日,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宜春市丰城
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顾玉兴,注册资金 500 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粉煤灰加工综
合利用,粉煤灰、石膏销售及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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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第 52 节混凝土浇筑和第 53 节钢筋绑扎作业,离开作业面。5
个木工班组共 70 人先后上施工平台,分布在筒壁四周施工平台
上拆除第 50 节模板并安装第 53 节模板。此外,与施工平台连接
的平桥上有 2 名平桥操作人员和 1 名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在 7
号冷却塔底部中央竖井、水池底板处有 19 名工人正在作业。
7 时 33 分,7 号冷却塔第 50-52 节筒壁混凝土从后期浇筑完
成部位(西偏南 15°-16°,距平桥前桥端部偏南弧线距离约 28
米处)开始坍塌,沿圆周方向向两侧连续倾塌坠落,施工平台及
平桥上的作业人员随同筒壁混凝土及模架体系一起坠落,在筒壁
坍塌过程中,平桥晃动、倾斜后整体向东倒塌,事故持续时间 24
秒(部分事故现场如图 4、图 5、图 6 所示)。
(二)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事故导致 73 人死亡(其中 70 名筒壁作业人员、3 名设备操
作人员),2 名在 7 号冷却塔底部作业的工人受伤,7 号冷却塔
部分已完工工程受损。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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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为 10197.2 万元。
(三)事故信息接报及前期应急处置情况。
2016 年 11 月 24 日 7 时 43 分,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 110 指
挥中心接到河北亿能公司现场施工人员报警,称丰城发电厂三期
扩建工程发生坍塌事故。110 指挥中心立即将接警信息通知丰城
市公安消防大队、120 急救中心、丰城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等
单位和部门。
8 时 07 分,丰城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立即调派公安、
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医疗、交通等单位携带挖掘机、吊车、
铲车等重型机械设备赶赴现场处置。8 时 15 分,丰城市委办公
室、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分别向宜春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应急
管理办公室电话汇报事故情况。8 时 50 分,丰城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分别向宜春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应急管理
办公室报告事故信息。
9 时 03 分,江西省政府相关负责同志调度了解事故现场伤
亡情况后,启动省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9 时 13 分,宜春市政府值班室向江西省政府值班室报告事
故信息。
9 时 30 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调度国家(区
域)矿山应急救援乐平队,江西省矿山救护总队、丰城大队、新
余大队,丰城市矿山救护队及部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骨干队伍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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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无人机、生命探测仪、破拆及发电等设备参加救援。
9 时 50 分,江西省政府值班室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事故信息。
10 时 30 分,江西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抵达事故现场,对人
员搜救等工作作出安排,决定成立事故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救援
指挥部),由江西省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救
援指挥部下设现场救援、安全保卫、医疗等 7 个小组。
11 时 20 分,江西省委主要负责同志抵达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和
善后工作。
(四)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救援指挥部调集 3370 余人参加现场救援处置,调用吊装、
破拆、无人机、卫星移动通信等主要装备、车辆 640 余台套及
10 条搜救犬。救援指挥部通过卫星移动通信指挥车、微波图传、
4G 单兵移动通信等设备将现场图像实时与国务院应急办、公安
部、安全监管总局、江西省政府联通,确保了救援过程的精准研
判、科学指挥。
救援指挥部按照“全面排查信息、快速确定埋压位置、合
理划分救援区域、全力开展搜索营救”的救援方案,将事故现场
划分为东 1 区、东 2 区、南 1 区、南 2 区、西区、北 1 区、北 2
区等 7 个区,每个区配置 2 个救援组轮换开展救援作业。按照“由
浅入深、由易到难,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救援人员采取“剥
洋葱”的方式,用挖掘机起吊废墟、牵引移除障碍物,每清理一
层就用雷达生命探测仪和搜救犬各探测一次,全力搜救被埋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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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11 月 24 日 18 时、11 月 25 日 11 时,救援指挥部分别召开
了新闻发布会,通报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情况。
截止 2016 年 11 月 25 日 12 时,事故现场搜索工作结束,在
确认现场无被埋人员后,救援指挥部宣布现场救援行动结束。
(五)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丰城市 120 急救中心接报后立即派出第一批 3 辆救护车赶赴
事故现场将伤员送往医院。丰城市人民医院开辟“绿色通道”,安
排事故伤员直接入院检查、治疗,按照一级护理标准提供 24 小
时专人护理服务。11 月 24 日 11 时,救援指挥部调集的南昌大
学第一附属医院第一批医疗专家赶到丰城市指导救助伤员。
救援指挥部成立了善后处置组,下设 9 个工作服务小组,按
照每名遇难者一个工作班子的服务对接工作机制,做好遇难者家
属的情绪疏导、心理安抚、赔偿协商、生活保障等工作。截止
2016 年 11 月 30 日,事故各项善后事宜基本完成。
三、事故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在 7 号冷却塔第 50
节筒壁混凝土强度不足的情况下,违规拆除第 50 节模板,致使
第 50 节筒壁混凝土失去模板支护,不足以承受上部荷载,从底
部最薄弱处开始坍塌,造成第 50 节及以上筒壁混凝土和模架体系
连续倾塌坠落。坠落物冲击与筒壁内侧连接的平桥附着拉索,导
致平桥也整体倒塌。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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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凝土强度情况。
7 号冷却塔第 50 节模板拆除时,第 50、51、52 节筒壁混凝
土实际小时龄期分别为 29-33 小时、14-18 小时、2-5 小时。
根据丰城市气象局提供的气象资料,2016 年 11 月 21 日至 11
月 24 日期间,当地气温骤降,分别为 17-21℃、6-17℃、4-6℃和
4-5℃,且为阴有小雨天气,这种气象条件延迟了混凝土强度发展。
事故调查组委托检测单位进行了同条件混凝土性能模拟试
验,采用第 49-52 节筒壁混凝土实际使用的材料,按照混凝土设
计配合比的材料用量,模拟事发时当地的小时温湿度,拌制的混
凝土入模温度为 8.7-14.9℃。试验结果表明,第 50 节模板拆除
时,第 50 节筒壁混凝土抗压强度为 0.89-2.35MPa;第 51 节筒
壁混凝土抗压强度小于 0.29MPa;52 节筒壁混凝土无抗压强度。
而按照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条文 ,拆除第 50 节模板时,第 51 节筒
壁混凝土强度应该达到 6MPa 以上。
对 7 号冷却塔拆模施工过程的受力计算分析表明,在未拆除
模板前,第 50 节筒壁根部能够承担上部荷载作用,当第 50 节筒
壁 5 个区段分别开始拆模后,随着拆除模板数量的增加,第 50
节筒壁混凝土所承受的弯矩迅速增大,直至超过混凝土与钢筋界
面粘结破坏的临界值。
(二)平桥倒塌情况。
经察看事故监控视频及问询现场目击证人,认定 7 号冷却塔
①《双曲线冷却塔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573-2010)第 6.3.15 条:“…采用悬挂式
脚手架施工筒壁,拆模时其上节混凝土强度应达到 6MPa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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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52 节筒壁混凝土和模架体系首先倒塌后,平桥才缓慢倒塌。
经计算分析,平桥附着拉索在混凝土和模架体系等坠落物冲击下
发生断裂,同时,巨大的冲击张力迅速转换为反弹力反方向作用
在塔身上,致使塔身下部主弦杆应力剧增,瞬间超过抗拉强度,
塔身在最薄弱部位首先断裂,并导致平桥整体倒塌。
(三)人为破坏等因素排除情况。
经调查组现场勘查、计算分析,排除了人为破坏、地震、设
计缺陷、地基沉降、模架体系缺陷等因素引起事故发生的可能。
四、相关施工管理情况
经调查,在 7 号冷却塔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为完成工期目
标,施工进度不断加快,导致拆模前混凝土养护时间减少,混凝
土强度发展不足;在气温骤降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相应的技术措
施加快混凝土强度发展速度;筒壁工程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
未制定针对性的拆模作业管理控制措施;对试块送检、拆模的管
理失控,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劳务作业队伍自行决定拆模。具体
事实如下:
(一)工期调整情况。
按照中南电力设计院与河北亿能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7 号
冷却塔施工工期为 2016 年 4 月 15 日到 2017 年 6 月 25 日,共
437 天。
2016 年 4 月 1 日,施工单位项目部编制了《施工 D 标段冷
却塔与烟囱施工组织设计》,7 号冷却塔施工工期调整为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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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4 月 15 日到 2017 年 4 月 30 日,其中筒壁工程工期为 2016 年
10 月 1 日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共 212 天。
2016 年 7 月 27 日,在施工单位项目部报送的 8 月份进度计
划报审表中,建设单位提出“烟囱及 7 号冷却塔应考虑力争年底
到顶计划”的要求。
2016 年 7 月 28 日,在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报送建设单位、监
理单位的工程联系单《关于里程碑计划事宜》中,施工单位项目
部将7 号冷却塔施工工期调整为 2017 年 1月 18 日结构封顶。2016
年 8 月 1 日,建设单位签署:“同意暂按调整计划执行,合同考
核工期另行协商”。
实际施工中,7 号冷却塔基础、人字柱、环梁部分基本按照
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施工。但在 7 月 28 日的调整中,筒壁工
程工期由 2016 年 10 月 1 日至 2017 年 4 月 30 日调整为 2016 年
10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18 日,工期由 212 天调整为 110 天,
压缩了 102 天。
7 号冷却塔工期调整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
项目部均没有对缩短后的工期进行论证、评估,也未提出相应的
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
(二)“大干 100 天”活动情况。
2016 年上半年,由于设计、采购和设备制造等原因,丰城
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和合同计划相比滞后较多,建
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5 年第 28 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
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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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单位向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提出策划“大干 100 天”活动,促进
完成 2016 年度计划和 2017 年春节前工作目标。
2016 年 8 月 9 日至 9 月 6 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连续 5
次在监理协调会(第 28-32 次)上提出“8 月底要掀起大干 100
天现场施工高潮,总包和各施工单位要对大干 100 天进行策划”
等要求。
2016 年 9 月 5 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组织各标段施工单位
项目部编制了《“大干 100 天”活动策划方案》,并报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批准。方案对烟囱冷却塔、主厂房主体结构、锅炉及电
厂成套设备以外的辅助设施等施工项目确定了形象进度和节点
目标,要求各施工单位加大人力资源和施工资源投入,将计划施
工内容分解到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采取加班、连班、24
小时倒班等措施加快施工进度。
2016 年 9 月 13 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各
标段及辅助工程施工单位共同启动了“大干 100 天”活动,活动
时间从 2016 年 9 月 15 日至 2017 年 1 月 15 日。当日,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三家签订了“大干 100 天”目标责任书,
其中 7 号冷却塔筒壁工期为 2016 年 10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18
日(与 7 月 28 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工程联系单《关于里程碑计
划事宜》上的工期一致)。
在“大干 100 天”活动期间,施工单位项目部定期报送 7
号冷却塔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项目监理部、总承包单位项
— 18 —
目部定期督促进度计划的实施。项目监理部先后 5 次在月进度计
划报审表上或工程协调会上要求严格按照“大干 100 天”策划方
案施工,加大对责任单位的考核。
“大干 100 天”活动严格限定了 7 号冷却塔施工进度。
(三)筒壁工程施工方案管理情况。
施工单位项目部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编制了《7 号冷却塔筒
壁施工方案》,经项目部工程部、质检部、安监部会签,报项目
部总工程师于 9 月 18 日批准后,分别报送总承包单位项目部、
项目监理部、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查,9 月 20 日上述各
单位完成审查。
施工方案中计划工期为 2016 年 9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 月 18
日,内容包括筒壁工程施工工艺技术、强制性条文、安全技术措
施、危险源辨识及环境辨识与控制等部分。施工单位项目部未按
规定
将筒壁工程定义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方案在强制性条文部分列入了《双曲线冷却塔施工与质
量验收规范》(GB50573-2010)第 6.3.15 条“采用悬挂式脚手
架施工筒壁,拆模时其上节混凝土强度应达到 6MPa 以上”,但
并未制定拆模时保证上节混凝土强度不低于 6MPa 的针对性管理
控制措施。
施工方案在危险源辨识及环境辨识与控制部分,对模板工程
①《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 1 部分:火力发电》(DL5009.1-2014)附件 C:“达到或超
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目录:… C.0.1.5 脚手架工程。…4)吊篮脚手
架工程…。”
— 19 —
和混凝土工程中可能发生的坍塌事故仅辨识出 1 项危险源,即
“在未充分加固的模板上作业”。
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施工单位项目部工程部进行了安全技
术交底。截至事故发生时,施工方案未进行修改。
(四)模板拆除作业管理情况。
按施工正常程序,各节筒壁混凝土拆模前,应由施工单位项
目部试验员将本节及上一节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送到总承包
单位项目部指定的第三方试验室(江西省南昌科盛建筑质量检测
所)进行强度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告施工单位项目部工程部长,
工程部长视情况再安排劳务作业队伍进行拆模作业。
按照 2016 年 4 月 6 日施工单位项目部报送的 7 号冷却塔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筒壁工程的模板安装和拆除作业属于
现场见证点,需要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见证和验收
拆模作业。
经查,施工单位项目部从未将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送到总
承包单位指定的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强度检测,偶尔将试块违规送
到丰城鼎力建材公司搅拌站进行强度检测。2016 年 11 月 23 日
下午,施工单位项目部试验员在进行 7 号冷却塔第 50 节模板拆
除前的试块强度送检时,发现第 50 节、51 节筒壁混凝土同条件
养护试块未完全凝固无法脱模,于是试验员将 2 块烟囱工程的试
块 取出送到混凝土搅拌站进行强度检测。经检测,烟囱试块强
① 烟囱的浇筑时间早于第 50 节、51 节筒壁混凝土的浇筑时间,烟囱试块强度高于筒壁试
块强度,如烟囱试块强度不满足规范要求,则筒壁混凝土试块强度肯定也不满足规范要求。
— 20 —
度值不到 1MPa 。试验员将上述情况电话报告给工程部部长宋永
壮,至事故发生时,宋永壮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有效措施。
施工单位项目部在 7 号冷却塔筒壁施工过程中,没有关于拆
模作业的管理规定,也没有任何拆模的书面控制记录,也从未在
拆模前通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除施工单位项目部明确要求
暂停拆模的情况外,劳务作业队伍一直自行持续模板搭设、混凝
土浇筑、钢筋绑扎、拆模等工序的循环施工。
(五)关于气温骤降的应对管理情况。
施工单位项目部在获知 2016 年 11 月 21 日至 11 月 24 日期
间气温骤降的预报信息后,施工单位项目部总工程师安排工程部
通知试验室,增加早强剂并调整混凝土配合比,以增加混凝土早
期强度。但直至事故发生,该工作没有得到落实。
河北亿能公司于 11 月 14 日印发《关于冬期施工的通知》(亿
能工字〔2016〕3 号),要求公司下属各项目部制定本项目的《冬
期施工方案》,并且在 11 月 17 日前上报到公司工程部审批、备
案且严格执行。施工单位项目部总工程师、工程部长认为当时江
西丰城的天气条件尚未达到冬期施工的标准,直至事故发生时,
项目部一直没有制定冬期施工方案。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河北亿能公司。
① 按照《双曲线冷却塔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573-2010)第 6.3.15 条:“…采用
悬挂式脚手架施工筒壁,拆模时其上节混凝土强度应达到 6MPa 以上…”的规定,拆除第 50
节模板时,第 51 节混凝土强度应达到 6MPa 以上。
— 21 —
1.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不健全。7 号冷却塔施工单位河北亿能
按规定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不足。公司及项目部技术管理、安全管理力量与发展规模不匹配,
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重点把控不准确。
2.对项目部管理不力。公司派驻的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安
排无相应资质的人员实际负责项目施工组织。公司未要求项目部
将筒壁工程作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管理,对项目部的
施工进度管理缺失。对施工现场检查不深入,缺少技术、质量等
方面内容,未发现施工现场拆模等关键工序管理失控和技术管理
存有漏洞等问题。
3.现场施工管理混乱。项目部指定社会自然人组织劳务作业
队伍挂靠劳务公司,施工过程中更换劳务作业队伍后,未按规定
履行相关手续。对劳务作业队伍以包代管,夜间作业时没有安排
人员带班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不扎实,安全技术交底不认真,未
组织全员交底,交底内容缺乏针对性。在施工现场违规安排垂直
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 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
91 号)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
列要求:(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 6 人;一级资质不少于 4
人……。”
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
办〔2015〕27 号):“二、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
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 22 —
交叉作业
等问题。
,未督促整改劳务作业队伍习惯性违章、施工质量低
4.安全技术措施存在严重漏洞。项目部未将筒壁工程作为危
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管理;筒壁工程施工方案存有重大缺
陷,未按要求
模作业中存在的重大风险。在 2016 年 11 月 22 日气温骤降、外
在施工方案中制定拆模管理控制措施,未辨识出拆
在上级公司提出加强冬期施工管理的要求后
制定冬期施工方案。
,项目部未按要求
5.拆模等关键工序管理失控。项目部长期任由劳务作业队
伍凭经验盲目施工,对拆模工序的管理失控,在施工过程中不按
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对拆模工作进行
浇筑混凝土的状况。未按施工质量验收的规定
验收,违反拆模前必须报告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的管理要求。
对筒壁工程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检测管理缺失,大部分筒
①《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_5009.1-2014)第 4.10.2 条:“交叉作业应符合下列条
件(1)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6)进行高处拆除作业时,下方不得有人,应设置警
戒区,由专人监护。”
②《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第 6.2.3 条:“针对工程的重点和难点,
进行施工安排并简述主要管理和技术措施。”
③《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第 6.5.4 条:“根据施工地点的实际气
候特点,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施工措施。在施工过程中,还应根据气象部门的预报资料,对具
体措施进行细化。”
④《关于冬期施工的通知》(亿能工字〔2016〕3 号):“各项目部应于 2016 年 11 月 17
日前上报本项目的《冬期施工方案》到公司工程部审批、备案且严格执行。”
⑤《双曲线冷却塔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 50573-2010)第 6.3.15 条:“…采用悬挂式
脚手架施工筒壁,拆模时其上节混凝土强度应达到 6MPa 以上…”,第 12.0.4 条:“采用
翻模或爬模工艺时,混凝土未达到规定强度不得提升或翻模。”
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报审表》(ZNDL(HBYN)-07TJ0542
-A009-001):7#冷却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范围划分表。
— 23 —
节混凝土未经试压即拆模。
(二)魏县奉信劳务公司。
7 号冷却塔劳务单位魏县奉信劳务公司违规出借资质,以内
部承包及授权委托的形式,允许社会自然人以公司名义与河北亿
能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仅收取管理费,未对社会自然人组织的劳
务作业队伍进行实际管理。未按规定 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
合同。劳务作业队伍仅配备无资质的兼职安全员,凭经验、按习
惯施工,长期违章作业。
(三)丰城鼎力建材公司。
7 号冷却塔混凝土供应单位丰城鼎力建材公司在 2016 年 4
月份无工商许可、无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未通过环境保护
等部门验收批复、尚未获得设立批复的情况下违规向丰城发电厂
三期扩建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生产经理不具备混凝土生产
的相关知识和经验,内部试验室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 。生
产关键环节把控不严,未严格按照混凝土配合比添加外加剂,无
浇筑申请单即供应混凝土。
(四)中南电力设计院。
1.管理层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不健全。工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
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②《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管理办法》(赣散预发〔2012〕26
号)第十条:“试验室人员配备要求(一)试验室主任:具备三年以上混凝土(砂浆)生产
经验,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由省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颁
发的岗位资格证书,熟知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技术以及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认
真负责,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二)检(试)验人员: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相当于中专)
以上文化水平,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及检(试)验方法,取得由省散预办颁发的岗位资格
证书,年龄应在六十周岁以下。从事检(试)验的技术人员应在五名以上,每个检(试)验
项目持证上岗人员应在两名以上,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 24 —
生产工作分管负责人。作为以勘察设计为主业的企业,在经营业务
延伸到工程总承包后,对工程总承包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
不足,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不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有效性不强。
2.对分包施工单位缺乏有效管控。履行总承包施工管理职责
缺位,未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项目部将筒壁工程作为危险性较大
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管理。对筒壁工程施工方案审查不严格,未发
现筒壁工程施工方案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当地气温骤降后,未督
促施工单位项目部及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组织安全检查不认
真、不深入,未发现和制止施工单位项目部违规拆模和浇筑混凝
土等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
3.项目现场管理制度流于形式。项目经理每月常驻施工现场
时间不满足合同规定要求。项目部未按规定现场见证筒壁工程拆
模作业,未对拆模作业进行验收,未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混凝土浇
筑申请的相关审核规定。未组织和督促相关单位合理评估 7 号冷
却塔工期缩短的可行性、安全性并提出相应措施要求。对安全教
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不重视,项目部自成立至事故发生,未组
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②《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电顾工程〔2016〕485 号)第十
四条:“所属单位员工总数超过一百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满足安全生产工
作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
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电顾工程〔2016〕485 号)第十
二条:“(五)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按要求设立专(兼)职安全总监,协助分管安全生产
负责人统筹协调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 25 —
织开展过项目全员安全生产应急演练。
4.部分管理人员无证上岗,不履行岗位职责。公司及项目部
部分人员未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工程部、质量安健环部相
关人员没有冷却塔施工管理相关工作经验,不具备满足岗位需要
的业务能力,对相关业务要求不了解,对施工现场隐患整改情况
不掌握。
(五)中电工程集团。
中电工程集团作为中南电力设计院的上级公司,未正确处理
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对总承包项目的安全风险重视不够,未建立
健全与总承包项目发展规模相匹配的制度,未按上级公司要求设
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和安全总监岗位,未按规定组织召
,对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不够。
未严格按规定要求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工作没有全
覆盖,未对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监控项目的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
程进行检查。对中南电力设计院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制度不健全
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力。
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
合格后方可任职。”
②《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能建股发安质环〔2015〕7 号)第
十一条:“安全生产第一类、第二类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③《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电顾工程〔2016〕485 号)第十
三条:“(二)集团公司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所属单位应每季度召
开一次会议。”
④《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加强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知》(安委办明电〔2016〕13 号)、《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中能建股
厅安质环〔2016〕143 号)均要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能力、赶工期、抢进度影响安全生产
的现象,但中电工程集团下属各单位均未对该内容进行检查。
— 26 —
(六)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电工程集团的上
级公司,对总承包项目的安全风险重视不够,未建立健全与总承
包项目发展规模相匹配的制度,未按规定
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未按规定 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对安
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不够。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
中电工程集团安全大检查工作流于形式的问题不掌握,对中电工
程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督促整改不力。
(七)上海斯耐迪公司。
1.对项目监理部监督管理不力。监理单位上海斯耐迪公司对
项目监理部的人员配置不满足监理合同要求 ,项目监理部土建
监理工程师数量不满足日常工作需要,部分新入职人员未进行监
理工作业务岗前培训。公司在对项目监理部的检查工作中,未发
现和纠正现场监理工作严重失职等问题。
2.对拆模工序等风险控制点失管失控。项目监理部未按照规
定细化相应监理措施,未提出监理人员要对拆模工序现场见证等
要求。对施工单位制定的 7 号冷却塔施工方案审查不严格,未发
现方案中缺少拆模工序管理措施的问题,未纠正施工单位不按施
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②《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能建股发安质环〔2015〕7 号)第
八条:“股份公司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③《监理合同》A-3:“2.1 持有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岗位证书人
员不少于 30%。2.2 监理单位人员的配备应专业齐全,年龄结构合理,工作经验丰富,30-40
岁的监理工程师不少于各阶段总人数的 30%。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
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 30%、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50%。”
— 27 —
工技术标准施工、在拆模前不进行混凝土试块强度检测的违规行
为。
3.现场监理工作严重失职。项目监理部未针对施工进度调整
加强现场监理工作,未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现场安全
管理。现场巡检不力,对垂直交叉作业问题未进行有效监督并督
促整改,未按要求在浇筑混凝土时旁站,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
期不在岗的问题监理不到位。对土建监理工程师管理不严格,放
任其在职责范围以外标段的《见证取样委托书》上签字,安排未
经过岗前监理业务培训人员独立开展旁站及见证等监理工作 。
(八)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
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上海斯耐迪公司的上级公司,对
火电、新能源等电力建设的总承包、制造、监理等业务安全生产
工作重视不够,未及时督促上海斯耐迪公司解决管理能力与业务
快速发展不匹配的问题。对上海斯耐迪公司监理业务缺乏过程监
督指导,对其安全质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力。
(九)丰城三期发电厂。
1.未经论证压缩冷却塔工期。法定建设单位丰城三期发电厂
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大幅度压缩 7 号冷却塔工期后,未按规定对
工期调整的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在其主导开展的“大干
100 天”活动中,针对 7 号冷却塔筒壁施工进度加快、施工人员
大量增加等情况,未加强督促检查,未督促监理、总承包及施工
①《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第 2.0.9 条:“监理员是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人
员,不同于项目监理机构中其他行政辅助人员。监理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
业务培训。”
— 28 —
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2.项目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对进场监理人员资格不
符合监理合同要求的问题把关不严,未按合同规定每季度对现场
监理人员进行评议。未在开工前对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
交底,对施工方案审查把关不力,未发现施工方案缺少拆模工序
管理措施的问题,未发现施工现场长时间垂直交叉作业的问题。
对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现场监督不力的问题失察。
3.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混乱。工程建设指挥部成员无明确分
工,也未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确定工作职责。总指挥全面负责项目
建设,但其不是丰城三期发电厂人员,不对决策性文件进行签批,
也不是丰城发电厂三期基建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法定建设
单位和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关系不清,相关领导
权责不一。未按监理合同规定配备业主工程师,并组织对总承包、
监理和施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十)江西赣能股份公司。
江西赣能股份公司作为丰城三期发电厂的上级单位,未履行
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设计、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等工
作的监督和协调职责,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未到现场督促协调有关
工作,对未经论证压缩工期等问题失察。在工程合同签订、开工
许可检查、施工单位资质审核、重大作业项目施工等环节中对建
设项目的安全管理监督不力。
(十一)江西投资集团。
— 29 —
江西投资集团作为江西赣能股份公司的上级单位,成立的丰
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和工程建设指挥部对工程
的管理权限划分不明确 。未督促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对丰城发电
厂三期扩建工程质量、进度控制进行监督协调。未制定基本建设
项目的安全监督相关制度,对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及丰城发电厂三
期扩建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十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总站)。
1.违规接受质量监督注册申请。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所属
电力质监总站违反规定 接受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量监督
注册申请,承接本应由江西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
的监督工作。未向江西省能源主管部门报告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也未主动接受监督。
用建设单位人员组建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
导致政府委托的质量监督缺失。
3.未依法履行质量监督职责。组建的项目站除配合总站开
展了“首次监督检查”、“主厂房结构施工前检查”和后期整改
工作外,未开展其他监督工作。
4.对项目站质量监督工作失察。未督促项目站定期报送工
① 按照《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试行)》规定,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
程是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全资建设的大型能源项目,应由江西赣能股份公司负责管理。
②《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206 号):“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审批)的电力工程项目,由工程建设单位向当地
中心站提出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③《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体系调整方案》(国能电力〔2012〕306 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
要充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检测机构作用。不得将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委托给建设项目业主或设
计施工单位。”
— 30 —
程进度、质量管控、质量验收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压缩合
理工期以及总承包、施工、监理等单位未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要求
的问题。
(十三)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1.江西业务办公室履行工作职责不力。华中监管局江西业务
办公室未按照规定 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将《华中能源监管局
业务办公室工作规则》与国家能源局要求不一致的问题向华中监
管局汇报。对职责认识不清,在了解到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
开工后,没有跟踪督促企业及时备案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没有主
动收集项目建设的工期、进度等有关信息并及时上报华中监管
局。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未告知企业正确的备案流程和相关要求。
2.对监管职责认识存在偏差。华中监管局未将质量和安全监
管责任分解到有关处室,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出现盲
区。对职责定位认识存在偏差,注重电力运行安全和保证电网稳
定运行,对建设施工安全和电力人身安全重视不足。违反国家能
源局派出机构“三定”规定,将江西业务办公室“负责”的职责
改为“配合”,改变了江西业务办公室作为属地监管主体的职责
定位。
3.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发现和查处建设单位未
按照规定 备案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问题。未检查丰城发电厂三
①《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江西业务办公室负责辖区
内电力安全监管。”
②《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5 年第 21 号)第十条:“电力建
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
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
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5 年第 28 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
— 31 —
期扩建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未发现电力质监总站违反规定
承揽质量监督业务、未将受理的质监工程项目情况报能源主管部
门备案、使用建设单位人员组成项目站等问题。对丰城发电厂三
期扩建工程现场施工管理、质量管理存在的严重问题失察、失处。
(十四)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履行监督职责存在薄弱环节,对
电力质监总站违反规定受理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量监督
的问题失察失管,对其使用建设单位人员组建项目站且未督促项
目站按规定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
(十五)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1.违规批复设立混凝土搅拌站。在明知丰城鼎力建材公司借
用“河南二建丰电三期项目部”名义、非自设搅拌站、未征求国
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的情况下,对不符合
布点条件的丰城鼎力建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出具“基本符合”的
结论,并违规批准设立丰城鼎力建材公司搅拌站。
2.对丰城鼎力建材公司监督不力。未认真履行行业监督管理
职责,对丰城鼎力建材公司在 2016 年 4 月尚未获得设立批复、
未获得环保验收批复、未获得建筑业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
工商营业执照未授予“商品砼生产、销售”范围的情况下,违规
建设、生产和销售预拌混凝土的行为失察、失处。
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
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建设工程
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①《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六条:“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
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的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32 —
(十六)丰城市政府。
丰城市政府违反规定,在丰城鼎力建材公司不具备规定条
件、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未履行相应程序的情况下,违规
干预、越权同意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复设立丰城鼎力建
材公司搅拌站 。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
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司法机关已对31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公安机关依法对
15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13人,
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人),检察机关依法对16人立案侦
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嫌玩忽职守罪10人,涉嫌贪污罪3人,
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1人,涉嫌滥用职权罪1人,涉嫌行贿罪
1人)。
对上述涉嫌犯罪人员中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责成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单位在具备处理条件时
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对其中暂不具备处理条件且已被依法逮
捕的党员,由有关党组织及时按规定中止其党员权利。
根据调查认定的失职失责事实、性质,事故调查组在对12
个涉责单位的48名责任人员调查材料慎重研究的基础上,依据
①《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及道路运输负荷等实
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设立预
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33 —
六条、第七条 等规定,拟对38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行政
对9名责任情节轻微人员,建议进行通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
另有1人因涉嫌其他严重违纪问题,已被纪检机关立案审查,建
议将其应负的事故责任转交立案机关一并办理。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 5 家事故有关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违法
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事故调查组建议责成江西省政府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作出深刻检查。
(一)司法机关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1 人)。
1.河北亿能公司(6 人)。
(1)张运平,群众,河北亿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 年)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
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
分。”第三十八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
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
党员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重要领
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
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 年)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
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
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
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众性事件发生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
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
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第七条:“对党的领导干部
的问责方式包括:(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
围内通报。”
— 34 —
2016 年 12 月 9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
捕。
(2)吴志光,群众,河北亿能公司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
建工程 D 标段项目部执行经理。2016 年 12 月 9 日,因涉嫌重大
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尹志勇,群众,河北亿能公司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
建工程 D 标段项目部总工程师。2016 年 12 月 9 日,因涉嫌重大
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4)宋永壮,群众,河北亿能公司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
建工程 D 标段项目部工程部部长。2016 年 12 月 9 日,因涉嫌重
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5)韩路保,群众,河北亿能公司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
建工程 D 标段项目部质检部部长。2016 年 12 月 9 日,因涉嫌重
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6)刘常,中共党员,河北亿能公司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
扩建工程 D 标段项目部安监部部长。2016 年 12 月 9 日,因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魏县奉信劳务公司(1 人)。
(7)白书平,群众,魏县奉信劳务公司江西丰城发电厂三
期扩建工程 D 标段 7 号冷却塔施工队队长。2016 年 12 月 9 日,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丰城鼎力建材公司(3 人)。
— 35 —
(8)顾玉兴,群众,丰城鼎力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2017 年 1 月 4 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检察
机关批准逮捕。
(9)朱海敏,群众,丰城鼎力建材公司副厂长。2017 年 1
月 4 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0)徐国军,中共党员,丰城鼎力建材公司经理。2016
年 12 月 21 日,因涉嫌行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4.中南电力设计院(3 人)。
(11)王松,群众,中南电力设计院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
建工程 EPC 总承包项目部总工程师。2016 年 12 月 9 日,因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2)郭延明,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江西丰城发电厂
三期扩建工程 EPC 总承包项目部质量安健环部经理。2016 年 12
月 9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3)顾君,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江西丰城发电厂三
期扩建工程 EPC 总承包项目部工程部经理。2016 年 12 月 9 日,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5.上海斯耐迪公司(3 人)。
(14)胡东胜,中共党员,上海斯耐迪公司丰城发电厂项目
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2016 年 12 月 9 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
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5)缪德武,中共党员,上海斯耐迪公司丰城发电厂项目
— 36 —
监理部安全副总监理工程师。2016 年 12 月 9 日,因涉嫌重大责
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6)惠斌,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上海斯耐迪公司丰城发
电厂项目监理部土建副总监理工程师。2016 年 12 月 9 日,因涉
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6.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3 人)。
(17)邱晓波,中共党员,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
发电厂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7 年 1 月 23 日,因涉嫌贪污罪,
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8)桂小燕,中共党员,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
发电厂监察设计部经理助理兼纪检督查室主任。2016 年 12 月 30
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9)杨岳辉,中共党员,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
发电厂副总经济师兼燃料铁路运输部经理。2016 年 12 月 30 日,
因涉嫌贪污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7.江西投资集团(1 人)。
(20)邓勇超,江西投资集团党委委员、工会主席,江西丰
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2017 年 2 月 11 日,
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8.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3 人)。
(21)杨飞云,中共党员,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量监
督项目站站长(江西赣能股份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副总经理)。
— 37 —
2016 年 12 月 19 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2)杜成刚,中共党员,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量监
督项目站副站长(江西赣能股份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总工程师兼
三期扩建工程部经理)。2016 年 12 月 19 日,因涉嫌玩忽职守
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3)廖辉寿,中共党员,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量监
督项目站土建专员。2016 年 12 月 19 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
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电力质监总站(2 人)。
(24)白洪海,中共党员,电力质监总站监督处负责人,2017
年 1 月 6 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5)李辉,群众,电力质监总站监督处干部。2017 年 1
月 6 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0.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3 人)。
(26)张志祥,中共党员,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电力安全
监管处处长。2016 年 12 月 21 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
机关批准逮捕。
(27)冯卫,中共党员,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电力安全监
管处副处长。2016 年 12 月 21 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
机关批准逮捕。
(28)陈开师,中共党员,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电力安全
监管处科员。2016 年 12 月 21 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
— 38 —
机关批准逮捕。
11.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3 人)。
(29)涂爱平,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
2017 年 5 月 18 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0)毛卫东,中共党员,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
任。2016 年 12 月 19 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批准
逮捕。
(31)刘汉辉,中共党员,原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散
装水泥预搅拌办公室负责人。2016 年 12 月 19 日,因涉嫌玩忽
职守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教育人员
(48 人)。
1.中南电力设计院(11人)。
给予党纪处分人员(10人):
(1)关业林,中南电力设计院党委委员、总经理。不认真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不
重视;疏于管理,对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管理项目施工不力、未按规定审查总承
包项目部人员岗位资质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宗孝磊,中南电力设计院党委书记,负责安全生产工
作。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疏于管
— 39 —
理,对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规范、组织管理项目施工不力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
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王辉,中南电力设计院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分管质
量技术部、工程总承包公司等。疏于管理,未有效督促指导分管
部门履行质量和安全管理职责,对质量技术部不认真执行工程质
量标准规范和总承包公司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项目施工不力等问
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处分。
(4)曾渠丰,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兼质
量技术部主任。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履行技术、质量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对工程总承包公司工程质量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
查不力,对总承包项目部存在的未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
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
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王盛财,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副总经济师兼人
力资源部主任。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审查总承包项目部组成人员
的岗位资质,对项目部人员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督促不
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6)张枝洲,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工程总承包公司
总工程师,分管项目质量安健环部。疏于管理,未有效督促指导
分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质量安健环部在总承包项目
— 40 —
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失
职失责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
内警告处分。
(7)李峻,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兼工程
总承包公司总经理、总承包项目部项目经理。工作失职,未按规
定履行全面管理项目部进度、质量、安全的职责,对项目施工的
组织协调、监督管理不力;未认真执行工程质量标准规范,管控
施工进度不当;未按规定常驻施工现场,对施工人员管理松懈。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8)王岳华,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工程总承包公司
项目经理、总承包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
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职责,未认真审查冷却塔筒壁施工方案,未
按规定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现场安全监督检
查;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未常驻施工现场及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不合规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9)王勇,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总承包项目部质量
安健环部副经理。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
对冷却塔筒壁施工存在的违规拆除混凝土模板等重大事故隐患
未有效督促整改;对施工方未按规定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以及冷却塔筒壁施工存在的违规浇筑混凝土等问题失察。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 41 —
(10)张世龙,中共党员,中南电力设计院总承包项目部工
程部土建专业工程师。工作失职,未按规定履行质量管理职责,
未认真审查冷却塔筒壁施工方案;对冷却塔筒壁施工存在的违规
浇筑、拆除混凝土模板等重大事故隐患,未有效督促整改。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鉴于上述10人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建议由国务院国资委责
成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进行批评教育人员(1人):
(11)陈银洲,群众,中南电力设计院工程总承包公司质量
安健环部主任。对总承包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
检查不力,对该部执行安全、健康、环保管理制度不认真、相关
人员安全生产资格不合规等问题失察。建议进行批评教育。
2.中电工程集团(3人)。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3人):
(12)吴春利,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中国
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电工程集团党委书记、总经
理。疏于管理,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机构、岗位及建
立与总承包项目相匹配的安全生产制度,未认真督促有关部门对
安全生产重点监控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公司有关部门和中
南电力设计院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李兵,中电工程集团党委常委、副总经理,负责安全
— 42 —
生产等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要求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
重点监控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全覆盖,未认真督促中南电力设计院
整改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等问题,对公司有关部门和下属企业安全
生产大检查流于形式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徐海云,中共党员,中电工程集团工程管理部(安全
质量环保部)主任。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
公司年度安全生产重点监控项目监督检查不力,对中南电力设计
院安全生产大检查流于形式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
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鉴于吴春利、李兵、徐海云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建议由国务
院国资委责成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人)。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3人):
(15)汪建平,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
记、董事长。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
未按规定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制度,对公司
有关部门和下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记过处分。
(16)丁焰章,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
经理,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
理。疏于管理,未按规定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制
— 43 —
度,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有关部
门和下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
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记过处分。
(17)谭华,中共党员,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
量环保部(生产管理部)主任。疏于管理,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
查职责,未按规定提请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对中电工
程集团安全大检查流于形式的问题失察,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制度不健全问题未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鉴于谭华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建议由国务院国资委责成中
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4.上海斯耐迪公司(5 人)。
给予党纪处分人员(4人):
(18)赵有生,中共党员,上海斯耐迪公司总经理。不认真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疏于管理,对分管
安全生产和项目管理工作的公司领导督促指导不力,对项目监理
部未严格按合同履行监理职责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
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19)李昌宝,中共党员,上海斯耐迪公司副总经理,分管
人力资源部、工程技术管理部、安全质量保证部及项目监理部等。
疏于管理,未认真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履行职责,对工程技术管理
部、人力资源部存在的监督检查不力、未按规定配备监理人员等
— 44 —
问题失察;对项目监理部存在的风险控制点失控、现场监理工作
严重失职、未按要求配备项目部监理员、见证取样人员不足等问
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二
年处分。
(20)余石虎,中共党员,上海斯耐迪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
疏于管理,未按规定为项目监理部配备监理人员,派未受岗前培
训的人员从事监理员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
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吕新生,中共党员,上海斯耐迪公司项目监理部土建
监理师。在编制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冷却塔监理实施细则过
程中,未按要求细化拆模工序风险点管控的相应监理措施。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鉴于上述4人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建议由国务院国资委责
成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进行批评教育人员(1人):
(22)荀敏,群众,上海斯耐迪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工程技术
管理部主任。对项目监理部监督指导不力,未开展实地检查,信
息报送不及时。建议进行批评教育。
5.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3 人)。
给予党纪处分人员(1人):
(23)王中堂,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
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火电业务安全生
— 45 —
产工作不重视;对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监管上海斯耐迪公司火
电监理工作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
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鉴于王中堂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建议由国务院国资委责成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进行诫勉谈话人员(2人):
(24)曾曦,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分管安全质量环保部。对火电监理业务疏于管理,未督促分管部
门发现并解决上海斯耐迪公司监理业务和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相
关问题。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25)赵宏,中共党员,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
保部总经理。对上海斯耐迪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指导不
力,未发现其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不完善、重大
危险源管控不力等问题。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6.江西赣能股份公司(8 人)。
被纪检机关立案审查人员(1人):
(26)吴纪,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副总经理,丰城二期发电厂
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
指挥、三期基建工程安委会主任。工作失职,未认真履行工程项
目建设管理职责,未组织协调项目建设安全监管工作,对丰城二
期发电厂安全生产保卫部和丰电三期基建工程安全监督办公室
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严重
— 46 —
违纪被江西省纪委立案审查,建议将上述问题转江西省纪委一并
办理。
给予党纪处分人员(7人):
(27)张惠良,江西投资集团党委委员,江西赣能股份公司
党委副书记、总经理,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
组副组长。未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江西
赣能股份公司存在的监管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建设不力
问题失察;履行组织领导职责不力,未有效解决江西赣能股份公
司与工程建设指挥部关系不清晰、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混乱等问题。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8)章碧清,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总工程师,分
管安全生产部。疏于管理,对分管部门履行职责督促指导不力,
对安全生产部未及时发现冷却塔施工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问
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9)宋弘景,中共党员,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副总工程师兼
安全生产部经理。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安全工作监督检查
不力,对冷却塔施工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失察。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0)黄辉,中共党员,江西赣能股份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
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控制等工作监
督不力,对未经论证大幅压缩冷却塔工期的问题失察失管。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 47 —
(31)付小新,中共党员,丰城二期发电厂副总工程师兼安
全质量保卫部经理、三期基建工程安全监督办公室主任。工作失
职,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
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考核不力,对参建单位安
全保证体系不健全及施工中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失察。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2)汪明,中共党员,丰城二期发电厂安全质量保卫部副
经理兼安全质量监督处主任。工作失职,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
单位监督不力,在日常检查中未及时发现冷却塔施工中存在的违
规拆除模板、交叉作业等重大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
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33)邹建华,中共党员,丰城二期发电厂三期工程部经理
助理兼汽机专业主任。未认真协助部门经理开展工程质量和安全
监督等工作,对总承包和监理单位存在的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隐
患突出等问题失察失管,未做好电力建设工程报备工作。对事故
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鉴于上述7人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建议由江西省国资委责
成江西投资集团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7.江西投资集团(3 人)。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2人):
— 48 —
(34)姚迪明,江西投资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丰城发电
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
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江西投资集团及江西赣能股份公
司相关单位和部门不认真履职、监管项目建设不力问题失察,在
工程建设指挥部与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关系不清晰、项目建设组织
管理混乱问题等方面失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
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35)罗志清,中共党员,江西投资集团安全生产部主任。
疏于管理,未及时督促江西赣能股份公司及丰城二期发电厂相关
部门对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对相关部门
未发现冷却塔施工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鉴于罗志清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建议由江西省国资委责成
江西投资集团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进行诫勉谈话人员(1 人):
(36)李忠清,江西投资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分管安
全生产部。疏于管理,对安全生产部监管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
程项目建设不力问题失察。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8.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2 人)。
给予党纪处分人员(2 人):
(37)王志轩,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党组成员、专职副理事
长,分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电力质监总站)。不认真贯
— 49 —
彻落实国家有关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政策规定,对电力质监总站违
规承揽电力质监业务、违规使用建设单位人员组建丰城发电厂三
期扩建工程质监项目站及该项目站履行质量监管失职失责问题
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
处分。
(38)张天文,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部主任(电力质监总站站长)、党支部书记。违规承揽丰城发电
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业务,违规使用建设单位人员组建
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质监项目站,对该项目站未及时报送工
程进度、质量管控和验收等重要质量管控信息问题失察。对事故
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鉴于王志轩、张天文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建议由国家能源
局责成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9.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1 人)。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 人):
(39)黄学农,中共党员,国家能源局电力司司长。在 2014
年 8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司长期间,
对电力质监总站监督指导不力,对其业务受理范围与国家能源局
有关规定不一致、违规使用建设单位人员组建丰城发电厂三期扩
建工程质监项目站及未有效督促该项目站履职等问题失察。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0.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5 人)。
— 50 —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3 人):
(40)罗毅芳,华中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分管综合处、
电力安全监管处。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监管法律法
规,对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重视不够,未全面落实安全监
管责任,对行业监管处、江西业务办公室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问
题失察;对电力安全监管处、综合处履行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力。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1)王笃奎,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党组书记、监管
专员。2010 年 5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华中监管局副局长兼江西业
务办公室主任,分管电力安全监管处工作。在此期间,对电力安
全监管处履行电力安全监管职责监督指导不力,未有效解决江西
业务办公室对职责认识不清、履职不力问题,对丰城发电厂三期
扩建工程项目未报备及电力质监总站违规承揽电监业务等问题
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
降级处分。
(42)夏庆辉,中共党员,华中监管局行业监管处处长,2009
年 1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华中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处处长。对电
力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管不力,未发现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
项目未报备、电力质监总站违规承揽业务等问题;未认真履行对
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的监管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
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降级处分。
进行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人员(2 人):
— 51 —
(43)杜勇,中共党员,华中监管局江西业务办公室调研员。
对江西业务办公室应承担的职责认识不清,未发现电力质监总站
违规问题,对业务办公室工作人员未正确向企业提供备案咨询的
行为负有责任。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44)周志强,群众,华中监管局江西业务办公室副主任科
员。在接受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工作人员咨询备案事项
过程中,未告知其正确的备案程序及时限。建议进行批评教育。
11.江西省政府(1 人)。
(45)李贻煌,江西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负责工业、国
有资产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工作。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
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领导不力,未有效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和省
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议进行通报。
12.丰城市政府(3 人)。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2 人):
(46)杨玉平,宜春市委委员、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11 年 5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丰城市委书记,其中,2016 年 4 月
至 8 月,同时主持丰城市政府工作。违规干预、越权批准设立丰
城鼎力建材公司搅拌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
(47)喻军,樟树市委常委,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
丰城市委常委、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工业和信息化等工作,负
责与丰城发电厂的联系工作。疏于管理,对分管部门履行监管职
— 52 —
责督促指导不力,对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在预拌混凝土行
业管理中的失职失责问题和在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审批中的
弄虚作假问题失察;对丰城鼎力建材公司搅拌站设立审批过程把
关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
告处分。
进行诫勉谈话人员(1 人):
(48)徐思明,丰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0 年 12 月至
2016 年 9 月任丰城市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在设立丰城
鼎力建材公司搅拌站事宜中,违反《丰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撰拟同意设立搅拌站的批复意见。建议进行诫勉谈话。
(三)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质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
;建议给予 2000 万元罚款
。
2.中南电力设计院。建议责令工程总承包停业整顿一年、吊
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给予 2000 万元罚款ƒ。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
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有不按照工程审计
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397 号)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
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
条件的,应当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
以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3 号)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造成 5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5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5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1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53 —
4.魏县奉信劳务公司。建议给予吊销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
质处罚 。
5.丰城鼎力建材公司。建议给予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
6.关业林,中南电力设计院党委委员、总经理,建议给予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
7.李峻,中南电力设计院副总工程师、工程总承包公司总经
理兼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经理,建议给予
20 万元罚款 。
8.张运平,河北亿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建议给予终
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 。
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
级,......,(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
以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
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
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
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
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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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朝阳,河北亿能公司总经理,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
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建议给予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
10.孟爱国,河北亿能公司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 D
标段项目经理,建议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资格 ,终身不予注册;
建议给予 20 万元罚款 。
11.赵有生,上海斯耐迪公司总经理,建议给予处上一年年
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其他建议。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检查,
江西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工
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建筑业企业要进一步牢固树立新发
展理念,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
不可逾越的红线,充分认识到建筑行业的高风险性,杜绝麻痹意
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
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情节严重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 55 —
识和侥幸心理,始终将安全生产置于一切工作的首位。各有关部
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施工实际需要配备项目
部的技术管理力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企业和施工
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督促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加强过程
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作业队伍严格按照法规标准、图纸和施工
方案施工。
(二)完善电力建设安全监管机制,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各
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电力建设安全监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
置,督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总承包、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开工、质量安全监督、工
程备案等手续。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
严格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企业及时整改,重大隐患
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一律责令停工,并通过
资信管理手段对企业进行限制。针对电力项目审批权力和监管责
任的脱节不利于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问题,研究理
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体制,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行业监管、区
域监管和地方属地监管职责。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现行电力工程质
量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全国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的归口管理,强
化对电力质监总站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
出问题,防范电力质监机构职能弱化及履职不到位的现象。
(三)进一步健全法规制度,明确工程总承包模式中各方主
— 56 —
体的安全职责。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与工程总承
包等发包模式相匹配的工程建设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工程
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等制
度规定,为工程总承包的安全发展创造政策环境。要按照工程总
承包企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质量和安全全面负责,依照合同约
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总承包
企业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建设、总承包、
分包施工等各方参建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等方面的职
责。要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市场的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工程总
承包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要求和履行合同义务,强化分包管理,严禁以包代管、违法分包
和转包。
(四)规范建设管理和施工现场监理,切实发挥监理管控作
用。各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工程定额工期,严禁在未经过科学评
估和论证的情况下压缩工期,要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提供法规规
定和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要加强对工程总承包、监理单位
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监理单位要完善相关监理
制度,强化对派驻项目现场的监理人员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的考
核和管理,确保和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切实发挥施工现场监理管
控作用。项目监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13)等相关标准,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监理
规划及细则,按规定程序和内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
— 57 —
案等文件,严格落实建筑材料检验等制度,对关键工序和关键部
位严格实施旁站监理。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和问
题,监理单位要及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复查整改情况,拒不整
改的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五)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工程总承包安全管理水
平。各建筑业企业要准确把握工程总承包内涵,高度重视总承包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完善规章规程,
健全制度体系,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按照工程总承包企业对
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和安全全面负责的原则,扎实做好各项安全
生产基础工作。各建筑业企业特别是以勘察设计业务为主业的企
业,要高度重视企业经营范围扩大、产业链延伸后所带来的安全
生产新风险,要根据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
和完善企业组织机构、专业设置和人员结构,形成集设计、采购
和施工各阶段项目管理于一体,技术与管理密切结合,具有工程
总承包能力的组织管理体系。要高度重视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
项目经理及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人才队伍建设,
完善企业总部职能部门、项目部的专业管理人才配备,加强项目
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为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提供人才支撑。
(六)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强化施工现场隐患
排查治理。各建筑业企业要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
法,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工艺、设备,全方位、全过程辨识施工
工艺、设备设施、现场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
— 58 —
安全风险,科学界定确定安全风险类别。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
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
类、分专业进行有效管控,逐一落实企业、项目部、作业队伍和
岗位的管控责任,尤其要强化对存有重大危险源的施工环节和部
位的重点管控,在施工期间要专人现场带班管理。要健全完善施
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
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特别是对起重机械、模板脚手架、
深基坑等环节和部位应重点定期排查。施工企业应及时将重大隐
患排查治理的有关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积
极配合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加大安全科技创新及应用力度,提升施工安全本质水
平。各建筑业企业要强化科技创新,加大科技研发和推广力度,
利用现代信息化和高新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企业,加快推进施
工机械设备的更新换代,加快先进建造设备、智能设备、安全监
控装置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逐步淘汰、限制使用落后技术、
工艺和设备,提高施工现场科技化、机械化水平,减少大量人工
危险作业,从根本上减少传统登高爬下和手工作业方式带来的事
故风险。特别是建筑业中央企业等骨干企业要加强技术积累与总
结,积极制定企业标准,引领行业安全科技水平的提升。各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目
录,在行业中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要加快推进
— 59 —
创新成果向技术标准的转化进程,广泛吸纳成熟适用的科技成
果,加快工程建设标准的制订、修订,以先进的技术标准推动创
新成果的应用。
国务院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
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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