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益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6.07” 锅炉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
遵义市益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6.07”
锅炉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桐梓县“6.07”益新农业有限公司
锅炉爆炸较大事故调查组
2018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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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设备概况
三、事故发生过程及应急救援情况
四、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七、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措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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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益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6.07”锅炉
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8 年 6 月 7 日 16 时 20 分左右,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桐
梓县娄山关高新区蒙山路 18 号的遵义市桐梓县遵义市益新
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新公司”)一台型号为
WNS12-1.25-Y(Q)承压燃气锅炉发生爆炸,造成 3 人死亡(其
中 1 人当场死亡,2 人因抢救无效死亡),6 人受轻伤,直接
经济损失 666.4 万元。
事故发生后,遵义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
别作出指示,要求全力救人,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启动事
故调查等。桐梓县委、政府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
关领导率县安监、公安、市场监管、卫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第
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开展事故现场处置。市人民政府鲁成
军副市长率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教育局等部门赶赴现
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立即组织召开现场会,成立
“6.07”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相应职责分工组
织开展处置工作。
6 月 8 日,省质监局副局长徐国骏率相关处室负责人及
专家赶赴桐梓事故现场进行工作指导。同时国家市场监管总
局派出三名专家到达桐梓县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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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4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贵州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经遵义市人民政府同意,6 月 9 日,
成立了由遵义市市场监管局为组长单位,遵义市监察委、贵
州省特种设备检验院、遵义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能委、
市总工会等有关单位为成员的益新公司“6.07”锅炉爆炸较
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实事求是、客观公
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周密细致地进行了现场勘察、 技
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
因、救援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
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
遵义市益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单位地址
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高新区蒙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
黄洪江
安全(质量)
管理负责人
梁田
(主要负责人)
(刘才祥)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
1 人
单位性质
单位类别
所属行业
统一社会信用码
持证人员数量
设备类别
农业
91520322MA6EB9C87D
作业人员数量
设备种类
0
承压蒸汽锅炉
低氮冷凝式卧式燃油
(气)蒸汽锅炉
B 级锅炉
设备品种(名称)
设备代码
11001002720170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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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
设备用途
17177
灭菌柜蒸汽来源
无
制造日期
施工日期
2017 年 12 月 28 日
2018 年 04 月 04 日
未办理使用登记
投用运行日期
使用登记日期
有制造监督检验,违法安装
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
使用登记证编号
无
无
检验类别
检验日期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特征
检验结论意见
无
2018 年 06 月 07 日 16 时 20 分
锅炉爆炸
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高新区蒙山路 18 号
遵义市益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锅炉厂房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等级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
事故性质
责任事故
锅炉超压运行
损坏程度
完全损坏
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主要原因
死亡人数
违法安装、违法使用
3 人
直接经济损失
受伤人数
666.4 万元
6 人
负责组织事故
调查部门
遵义市市场监管局桐梓县“6.07”益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燃气锅炉爆炸事故
调查组
技术鉴定机构
损失评估机构
桐梓县政府组织机构评估
属实。
说明
桐梓县“6.07”益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燃气锅炉爆炸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组长(签名): 李晓梦
日期:2018 年 7 月 20 日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设备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益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0322MA6EB9C87D)成立于 2017 年 09 月 29 日,公司类
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为贵州
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高新区蒙山路 18 号(集群注册),
注册资本壹仟零叁拾叁万元,法人代表黄洪江(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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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281198106025755,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景
圣村亭子院子村民小组),公司主管部门是桐梓县农牧局。
公司经营范围: 食用菌、水果、蔬菜种植、加工、包装、
零售、批发等,主要是食用菌的生产。有职工近百人。公司
组织机构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管安全)、安全
环保部门及保卫、公司办公室、行政人力资源部、财务部、
生产部、计划供应部、技术部、工程部、购销部、运维部等。
2018 年 6 月 6 日该公司成立益新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安委会),梁田为安委会主任,刘春为安委会副主任。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刘春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生产日
常管理工作。公司明确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司安委会负责,安
委会主任梁田为公司安全责任人员。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于
2018 年 6 月 6 日下发,且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特别是特种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不完善,且未有效执
行。事故发生当班锅炉操作人员李正松于 2018 年 06 月 01
日招入公司,未提供司炉操作证就录用上岗,且未进行上岗
前安全教育和培训。
该公司 2017 年 9 月通过桐梓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到桐
梓县成立益新公司,作为产业脱贫引资项目,主要解决 1500
余农村人口的就业脱贫。
(二)发生事故设备基本情况:
发生事故的蒸汽锅炉,型号为 WNS12-1.25-Y(Q),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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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蒸发量为 12t/h,额定蒸汽压力为 1.25MPa,燃料为天然
气,锅炉设计和制造单位为四川乐山雄狮锅炉有限责任公
司,锅炉全称为低氮冷凝式卧式燃油(气)蒸汽锅炉,制造
日期为 2017 年 12 月 28 日,出厂编号为 17177,产品图号:
ZG489.0.。该锅炉设计图纸 2017 年 9 月经过了四川省特种
设备检验研究院鉴定并于 2017 年 12 月实施了制造监督检
验。锅炉安装由四川乐山雄狮锅炉有限公司南充办事处负责
人廖志强组织非锅炉制造企业相关人员违法安装,该锅炉自
安装以来未申请安装监督检验。
2017 年 10 月,益新公司与四川乐山雄狮锅炉有限公司
联系拟购买一台锅炉用于生产。四川乐山雄狮锅炉有限公司
南充办事处负责人廖志强到桐梓与该公司法人代表黄洪江
进行业务洽谈。黄洪江根据公司生产工艺向廖志强提出需要
一台蒸发量为 12t/h、额定蒸汽压力 1.25 MPa 的天然气锅炉。
2017 年 10 月 9 日,双方签订锅炉购买合同(合同包含锅炉
主体、燃烧机、水泵、水处理、节能器、仪表阀门)。随后
四川乐山雄狮锅炉有限公司按用户需求完成了锅炉的设计、
设计图纸鉴定、锅炉制造和制造监检。
2018 年 3 月中旬,益新公司向四川乐山雄狮锅炉有限公
司购买的锅炉运达购买单位后,廖志强组织有关人员,于
2018 年 4 月 4 日在未经许可,未取得锅炉安装资质,未办理
安装告知,未向当地检验机构申请安装检验的情况下,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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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锅炉安装活动,到达现场进行安装。
廖志强于 2018 年 4 月 10 日持四川乐山雄狮锅炉有限公
司锅炉安装告知书到桐梓县市场监管局办理了安装告知手
续。经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鉴定,廖志
强所持锅炉安装告知书上乐山雄狮锅炉有限公司的印章属
伪造乐山雄狮锅炉有限公司的印章,乐山雄狮锅炉有限公司
未授权他代表锅炉制造企业安装该锅炉。廖志强在办理完锅
炉安装告之手续后,未按规定向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申请安装
监检,安装安全质量不符合锅炉安装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安
装安全质量失控,在未经锅炉基础验收、水压试验、燃烧机
调试、试运行和总体验收等情况下,默认使用单位运行锅炉,
特别是 6 月 6 日得知用户运行锅炉时,未向用户告知锅炉安
全阀阀座与锅炉筒体法兰处用盲板将蒸汽通道隔断这一情
况,未阻止用户使用锅炉。
四川乐山雄狮锅炉有限公司销售给益新公司的该台锅
炉,其锅炉图样鉴定、制造及制造监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
求。廖志强与益新公司签订的锅炉买卖合同是经乐山雄狮锅
炉有限公司授权的,但该台锅炉的安装未授权给廖志强。乐
山雄狮锅炉有限公司持有锅炉制造许可资质,许可证编号:
TS211002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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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锅炉主要设计性能参数一览表
额定蒸发量
额定出口压力
材质
12t/h
燃烧方式
额定出口温度
材质
室燃
1.25MPa
Q245R
δ=16
194C°
Q245R
δ=18
Q245R
波形炉
锅壳
胆
规格(mm)
规格(mm)
材质
Q245R
材质
锅壳管
板
波胆
管板
规格(mm)
δ=20
规格(mm)
δ=16
三、事故发生过程、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过程:
位于娄山关高新区(桐梓县楚米镇)的益新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7 日下午 13:00 左右,开始运行锅炉试生产,试生
产只用了一台灭菌柜(生产车间有 8 台灭菌柜,距锅炉房约
20 米)。在 16:18 分左右,该车间相关人员观察到车间的
分汽缸压力表显示超压,压力值超过了锅炉额定压 1.25MPa,
仪表显示 1.5 MPa(需使用蒸汽的设备是灭菌柜,所需的正
常值是 0.4-0.8MPa 之间)。此时,车间的人反映,没有听
到锅炉房安全阀的排汽声和锅炉控制柜的警铃声,相关人员
立即向锅炉房赶去,在赶往途中见司炉工李正松此刻正从车
间门外向锅炉房方向跑去,当司炉工李正松跑近锅炉房时,
锅炉房已喷出大量的灰尘并瞬间锅炉发生爆炸,时间是 2018
年 6 月 7 日 16 时 20 分左右。爆炸致锅炉筒体飞至桐梓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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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技术学校实训楼三楼,距离约 301 米左右,导致实训楼墙
体被打穿(高约 9 米,宽约 4 米)一大洞,约 28 吨重的锅
炉筒体嵌入楼体中。事故造成锅炉房损坏,锅炉房内全套设
备报废。事故造成司炉工李正松当场死亡,2 名桐梓县职业
技术学校学生受重伤,5 名学生和 1 名学校保安受轻伤,6
月 8 日 2 名重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司人员立即拨打了 110、119 报警电话,
公司董事长黄洪江和有关公司高管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立
即组织公司职工开展自救,同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
况。事故发生约 15 分钟后,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县消
防大队、县人民医院调集消防车,救护车到达现场处置,对
伤者进行救治,对重伤人员立即送往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封锁现场、疏散群众,处置现场安全隐患,维持现场秩序。
县委、县政府接事故报告后,高度重视,县委书记吴高波,
县委副书记朱煜及相关县政府领导立即率安监局、公安局、
市场监管局、卫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
场,立即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开展事故现场处置,
同时按程序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了事
故相关情况。6 月 7 日 16 时 55 分,遵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
事故报告,马上向市人民政府、省质监局和市安监局作了报
告,随后市人民政府鲁成军副市长率市安监、市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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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特检所等相关部门到达现场指导事故处置,立即组织召开
现场会,成立“6.07”事故善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
组下设事故现场处置组、事故调查组、群众工作组、后续处
置组,相应县领导为组长,按照相应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处置
工作,包括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相关人员的控制、事故现
场的维稳管控、职校学生的安抚、配合市级特种设备技术机
构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取证、舆情控制引导等。经过有效处置,
下午 19 点左右,事故现场得到初步妥善处置。6 月 8 日凌晨,
事故现场已全面清理,于当日早上园区、学校恢复正常上学
上班。6 月 8 日,省质监局副局长率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处人员和省特检院专家赶赴现场指导事故处理工作。同时,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派出三名专家到达桐梓县对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进行指导。随后,事故调查组成立、相关技术专家开
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认为,各级各部门在事故应急救援
工作中反映迅速、组织有力、救援工作有序、处置得当、社
会平稳。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谢庆松为组
长的人员伤亡善后处置工作组,立即开展对相关死者自家属
进行安抚,对相关伤者进行走访慰问,关注伤员医治进展情
况,同时就相关死者的民事赔偿事宜进行沟通协调。在事故
发生后的第三天,在县人民政府的协调下,3 名伤亡人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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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就民事赔偿事宜同企业达成一致,签订了民事赔偿协议,
相关死者遗体送随后送县殡仪馆火化。另外 6 名受轻伤的人
员得到市县两级医院全力救治,情况良好,没有生命危险。
通过安抚和善后,死伤人员家属情绪平稳,社会稳定。
四、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 3 人死亡,6 人受轻伤。
(二)设备损坏情况
锅炉爆炸后,造成锅炉房内一台 12t/h 事故锅炉和锅炉
房损坏,与锅炉房面对的公司车间玻璃破损和车间房顶护墙
局部损坏,桐梓职业学校实验楼局部损坏。
(三)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666.4 万元。
五、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
经勘查鉴定和询问调查,事故锅炉安全阀阀座与锅筒法
兰蒸汽通道被盲板隔断,锅炉压力联锁保护装置未调试合
格,导致锅炉在超压时未起到泄压及停止运行锅炉燃烧机和
报警等安全保护作用,且锅炉操作人员在锅炉运行期间脱
岗,在锅炉发生超压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停止锅炉运
行和泄压,致使锅炉因超压运行(锅炉爆炸前其用汽车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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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缸压力表显示为 1.5MPa)导致锅炉受压部件开裂,引发爆
炸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锅炉安装负责人廖志强未遵守锅炉安装有关法规
技术规范规定,致使锅炉安装质量失控
锅炉安装负责人廖志强在锅炉安装未经基础验收、水压
试验、燃烧机调试、锅炉试运行、总体验收等情况下,得知
用户准备试生产要使用运行锅炉时,未向使用单位明确该锅
炉未经安装监检合格,不能投入运行;未将锅炉安全阀蒸汽
通道已被盲板隔断、锅炉燃烧机和锅炉压力联锁保护装置未
经调试合格等情况告知用户,在锅炉还处于不安全状态的安
装期,锅炉安装安全性能没有保障的情况下,默许用户运行
锅炉。
(2)锅炉操作人员李正松无证作业
锅炉操作人员李正松不具备操作资质,致使锅炉出现的
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有效排除。
(3)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益新公司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
意识淡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设备操作规程不完善,
且未有效执行,企业落实特种设备“三落实,两有证,一检
验,一预案”的责任不到位,企业全员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
位,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无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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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资质证书却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相关安全管理人
员履职不到位;聘用不具备操作资格的人员从事司炉作业。
3.主要原因
锅炉违法安装和锅炉违法使用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1)锅炉安装负责人廖志强,涉嫌私刻公章,盗用四
川乐山锅炉公司名义在未经许可,未取得锅炉安装资质,擅
自从事锅炉安装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
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
要求,行为违法。实施锅炉安装时,未向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申请安装监检,安装质量不符合锅炉安装有关法规技术规范
要求,安装安全性能不符合规定要求。
(2)使用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违法使用未完成安装调试工作、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未
办理注册使用登记的锅炉。
4.次要原因
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是次要原因。
(1)桐梓县市场监管局楚米分局执行特种设备法律法
规不力,对辖区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
(2)桐梓县市场监管局执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不力,
对该局的楚米分局日常监督检查等履职履责情况监督管理
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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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桐梓县农牧局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
必须管安全”不力,对益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不到位。
(4)桐梓县娄山关高新区建设发展处贯彻“管行业必
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不力,对园区安全生产检查
不到位。
(5)桐梓县娄山关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贯彻“管行业必
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不力,履行桐梓娄山关高新
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
(6)桐梓县人民政府贯彻“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
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不力,履行桐梓娄山关高新
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
(二)事故性质
经过调查组调查认定,益新公司“6·07”锅炉爆炸较
大事故是一起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锅炉安装负责人廖志强违法安装锅炉和益新公司违法
使用锅炉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1. 锅炉安装负责人廖志强
锅炉安装负责人廖志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
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之规定,未经许可,未取得锅炉安装资质,擅自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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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锅炉安装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九条之规定,锅炉安装工作未按特种设备有关安装质量
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安装质量失控,锅炉安装安全性能未得
到保障;伪造乐山雄狮锅炉有限公司公章办理特种设备安装
告知。锅炉安装负责人廖志强的上述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
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之一。依
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其行为涉嫌
构成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益新公司梁田
益新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安全委员会”主任梁田,是
公司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公司的安全管理
责任人,被公司赋予在安全生产方面有指挥决策权,在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和《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三十
九条之规定,未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不到位;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锅炉,没有确
保锅炉的使用安全;未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没
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没有
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履行特种设备安全
的职责不到位;履行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不到位。益新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安全委员会”主任梁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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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上述违法行为,是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之一。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其行为涉嫌构
成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 廖志强,锅炉安装负责人。根据违法事实,除追究其
刑事责任外,并由桐梓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其处罚。
2. 梁田, 益新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安全委员会”主任。
根据违法事实,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并由桐梓县市场监管
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 黄洪江, 益新公司法人代表。疏于对公司安全生产的
管理,虽然在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明确了安全管
理责任人,建立了部分安全管理制度,试生产前召开了几次
生产会议上强调过安全工作,也对生产部门进行了检查,但
对特种设备安全法规意识淡薄,违法使用特种设备,对公司
安全管理部门履职监督检查不力,安全生产检查不全面、不
深入、不细致,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由桐梓县市场监
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
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4. 刘才祥, 益新公司总经理。虽然在工作中强调过安
全生产,但未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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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管理不力,未认真监督检查公司安全委员会的履职情
况,且对生产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
生负有次要责任。由桐梓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5.刘春, 益新公司安委会副主任。未认真执行特种设备
安全法规的规定,履行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职责不到
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益新公司对其进行经
济处罚并按公司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6.严红彬,益新公司机电班长。履行对锅炉房的管理职
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成益新公司对其
进行经济处罚并按公司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三)建议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1. 刘斌, 桐梓县市场监管局楚米镇分局局长,中共党
员,公务员编制。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管职责不力,对
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2. 娄冠华,桐梓县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监管科科长,中
共党员,事业编制。对桐梓县市场监管局楚米镇分局日常监
督检查履职履责、督促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
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3. 张绍书, 桐梓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公
务员编制。对桐梓县市场监管局楚米镇分局督促检查不到
18
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
4. 罗鹏,桐梓县农牧局副局长,群众,公务员编制。
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不到位,对
事故发生负有监管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
5. 穆永前,贵州娄山关高新区建设发展处长,群众,公
务员编制。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不到位,对事故发生
负有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其批评教育。
6.傅守云,桐梓县市场监管局局长,中共党员,公务员
编制。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
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提醒约谈。
7.罗涛,桐梓县农牧局局长,中共党员,公务员编制。
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不到位,对
事故发生负有监管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提醒约谈。
8.杨茂麟, 贵州娄山关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中共党
员,公务员编制。履行桐梓娄山关高新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
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提醒约谈。
9.邱登宇,桐梓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中共党员,公务
员编制。履行分管领域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
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提醒约谈。
(四)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李正松,益新公司司炉工。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从
业资格证从事锅炉作业,未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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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在锅炉运行超压期间脱离工作岗位,未能及时有效采
取措施停运锅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
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五)对责任单位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 益新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责令其停产
停业整顿,由桐梓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 桐梓县市场监管局对楚米镇分局日常监督指导不到
位,责令其向桐梓县人民政府、遵义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深刻
检查,由桐梓县人民政府、遵义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在全县范
围内、行业系统内通报批评。
3. 桐梓县农牧局对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
必须管安全”不力,责令其向桐梓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由桐梓县人民政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4. 桐梓娄山高新区管委会对落实特种设备安全属地管
理工作不到位,责令其向桐梓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
桐梓县人民政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
5. 桐梓县人民政府履行高新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
责令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预防及整改措施
针对该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
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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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切实强化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益新公司要增强法制意识,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
责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
严格遵守“安全第一”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
系,严格落实特种设备“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
要求,加大安全投入,配备持有相应合格项目的特种设备管
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
期研究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
切实把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要求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个环节、
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真正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
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二)切实落实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
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认真落实部门监管责任、部门
主管责任。桐梓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
设计、制造、安装、 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测检
验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严格落实监管
责任,做好“双控”工作。要立即开展全县范围内特种设备
安全专项整治,对在用锅炉全面排查建档,对未经检验或检
验不合格的一律停止使用,切实做到执法检查到位、行政处
罚到位、依法关停到位。厘清县局与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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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权,做到安全监管工作不缺位;桐梓县农牧局要认真落
实好主管部门的安全责任,加强对管辖企业的安全生产工
作,对安全生产基础薄弱问题,要强化预防治本工作,提升
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切实强化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
认真落实政府属地监管责任,不断强化和创新特种设备
安全监管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不断增强
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桐梓县人民政府要针对本地区实际,强
化安全监管力量,配足配齐安全监管机构、人员、装备。认
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对企业安全监管和执法力
度。桐梓县人民政府下步要厘清娄山高新区和楚米镇的管理
职责,同时加强“六级六覆盖”相关安全管理工作;桐梓娄
山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将特种设备安
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
制,明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督促、
考核力度。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职责。
(四)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桐梓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的
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安全意识,强化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
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
的不得上岗作业。加大对特种设备监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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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
桐梓县“6.07”遵义市益新农业有限公司
锅炉爆炸较大事故调查组
2018 年 0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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