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溪香岸工程“8.31”模板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8月31日9时37分,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溪香岸地下车库工程在顶板混凝土浇筑施工过程中,发生模板支架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980万元。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尽快查清事故原因,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发生类似事故。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下发《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鲁安事故督办〔2018〕11号),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法规、规章规定,德州市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溪香岸工程“8.31”模板坍塌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住建局和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邀请了市监察委、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时聘请建筑工程、建筑材料专业的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同时征求了沧州市政府,沧州市安监局的意见,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形成调查报告如下:

  一、工程概况及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工程地点位于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八路以北,经二路以西,发生事故的部位为该项目区域内的龙溪香岸三期项目⑤-⑧轴/R1轴—N1轴地下人防工程。

  2016年11月9日,德州嘉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德州瑞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监理合同》,委托德州瑞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龙溪香岸三期项目工程进行监理。

  2017年2月17日,德州嘉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了龙溪香岸三期22#、29#、30#、31#楼、综合楼及地下车库建设施工。

  2017年2月17日,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沧州市开元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范围为龙溪香岸三期22#、29#、30#、31#楼、综合楼及地下车库木工、砌筑、钢筋、焊接、护坡、抹灰、混凝土、油漆、水暖电安装、脚手架的劳务作业。

  2017年5月23日,德州嘉泰置业有限公司与中民防(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委托中民防(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对龙溪香岸三期项目人防工程进行监理。

  (二)相关单位情况

  1. 施工单位: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元建业)。成立日期:1999年2月1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9001095417407,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住所为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为郝书明,注册资本为壹拾亿零柒佰捌拾柒万陆仟元整。资质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证书编号为D113037225,发证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证日期为2016年10月28日,有效期:2021年2月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冀)JZ安许证字〔2005〕000108-1∕12,发证机关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是2017年01月11日至2020年01月11日。

  2. 建设单位:德州嘉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泰置业)。成立日期:2009年6月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400690616485D,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为德州经济开发区北园路南晶华路西,法定代表人为郭文涛,注册资本为叁拾亿元整。资质等级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级,证书编号为132131号,发证机关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证日期为2017年1月1日,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3. 施工劳务分包单位:沧州市开元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劳务)。成立日期:2003年6月6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900750270448X,住所为沧州市运河区西环北街一建综合楼一楼,法定代表人为王国良,注册资本为贰仟捌佰万元整。资质等级为主项砌筑作业分包壹级,木工作业分包壹级,钢筋作业分包壹级,抹灰作业、油漆作业、混凝土作业、水电暖安装作业、模板脚手架专业不分等级,证书编号为D313056645,发证机关为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证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有效期为2021年2月26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冀)JZ安许证字〔2005〕002606-1∕2,发证机关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许可范围是建筑施工,有效期是2017年07月03日至2020年07月03日。

  4.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中民防(北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民防)。成立日期:2011年9月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102582201768F2-1,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证件有效期为2012年3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证书编号为国人防建监资字第0290号,发证机关为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其山东分公司经营场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3号楼B601,负责人为李峰。

  5. 工程监理单位:德州瑞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监理)。成立日期:1998年7月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140073068338441-1,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为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18号武装部综合楼3层3-01号,法定代表人为王振强,注册资本为叁佰万元整。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证书编号为E137006043-4/1,发证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证时间为2016年2月2号,有效期至2021年2月2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8月31日上午8时左右,大元建业组织人员开始在龙溪香岸三期地下车库出入口处区域浇筑顶板混凝土。9时30分左右,在该区域混凝土基本浇筑完成时,施工班组发现模板跑浆,班组长带领工人下去堵漏。在堵漏过程中发现架体下沉,随之安排工人进行架体加固。9点37分,一名工人(王东兴)用千斤顶对底部工字钢进行顶撑,造成架体失稳,发生模板支架整体坍塌(坍塌面积20多平方米)。事故发生时,4名混凝土工在顶板作业,6名木工在底部加固模板支架,2名木工在事故区域之外寻找加固材料。坍塌事故发生后,在顶板作业的混凝土工坠落,在底部加固模板支架的6名木工被掩埋后致死亡(王东兴、刘建国、李向阳、李友志、李刘艳、尚成志)。

  (二)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120、119、110电话报警求助,并展开自救。德州市委、市政府接报后,市委主要领导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组织专业力量迅速救援,组织医疗专家全力救治伤员。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带领相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成立市长任组长的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现场救援、事故调查、秩序维护、善后处理、新闻宣传6个工作组。

  同时,德州市政府、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消防、公安、医疗、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德州市区两级消防共出动10辆车、4个中队、62人参与抢险救援;市区两级调集公安干警180余人维护秩序、疏导交通;医疗卫生部门出动10车次,30人次参与伤员救治;住建部门组织4名专家、40余名技术工人现场施救。进场救援吊车、挖掘机等大型设备3台套、切割机等小型设备30台套。经全力抢救,截止当天下午6时,救援基本结束,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2人轻伤。截止9月5日,死者善后工作已全部处理完毕。目前,受伤人员已出院。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未按国家标准进行模板施工,立杆支承点的工字钢承载力不足导致支撑体系变形过大后,人员违规操作,导致模板支架整体坍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大元建业及龙溪香岸三期项目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大元建业内部安全生产层级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严重不到位,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认真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专项行动。施工项目部管理机构不健全,未按合同约定派驻具备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派驻现场的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人证不符,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不能有效运转。未对新进场工人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

  (2)大元建业龙溪香岸三期项目部形同虚设,未能有效履行项目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基本失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员谢淼代行项目经理职责。将工程全部劳务分包给开元劳务后,对承包人承建的施工现场“以包代管”。事故发生部位的模板支撑未按施工方案搭设,搭设前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模板支撑施工无人监管,搭设完毕未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对存在的大量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浇筑混凝土。安全资料管理不善,部分资料人员签字失实。

  (3)事故工程施工承包人李连德安全意识极其淡薄,未组织进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私自更改施工方案,未进行必要的班组安全技术交底。未按照模板支撑所需提供足够数量合格的钢管、扣件和模板,致使现场产生大量事故隐患。在未对该部位的模板分项工程进行验收的情况下即浇筑混凝土,且发现事故隐患不上报,违章指挥工人违规操作。

  2. 开元劳务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公司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施工现场未派驻管理人员;作为大元建业的全资子公司,自主经营权受母公司限制,对所承接的龙溪香岸三期劳务工程仅是财务走账,未履行任何管理职责。

  3. 嘉泰置业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不到位。作为建设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力。未按规定发包工程监理,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发包工程监理,且监理范围界定不清。对所委托的人防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未到岗履责未提出意见。默许施工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派驻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对施工中的违章指挥和违规操作行为未及时制止。

  4. 中民防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实施监理业务。未按监理合同约定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工程开工至事故发生前,项目总监未到岗履职,任命的两名监理员,仅有一人在现场参与过关键部位的验收,未对工程的重要部位实施旁站监理。监理合同签订不规范,刻意规避法定监理义务。

  5. 瑞安监理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监理的龙溪香岸三期地下车库,公司派驻项目总监只负责签署所需施工资料、配合各类检查,未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理。未对施工单位人员资格和方案编制落实进行实际把关,现场仅派驻1人整理资料,且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未发现所监理的范围存在人防工程,也未向建设单位提出监理范围变更要求,继续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进行监理。

  6. 德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作为人防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不到位。对人防工程监理承发包行为未实施有效监管。对人防工程各方参建主体和人员资格检查不严,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监督不力。未按照监督计划对人防工程施工中的重要部位进行重点监管。

  7.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住房和建设管理部(以下简称区建管部)安全监督工作不到位。作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和建筑施工行业“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全资格”活动开展不深入、不彻底,对辖区建设施工单位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对大元建业龙溪香岸三期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资格检查不严,对其不到岗履职情况监督不到位;对嘉泰置业管理监督不到位;对瑞安监理派驻的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情况监督不到位。

  8.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辖区内发生安全生产较大责任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存在“重发展、轻安全”的问题,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溪香岸工程“8.31”模板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责任追究的人员

  王东兴,群众,大元建业龙溪香岸三期项目人防工程木工;违规作业,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责任追究。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李连德,群众,大元建业龙溪香岸三期项目人防工程工长。代行事故工程的项目经理职责。施工过程中对工人提出模板支撑钢管数量不足置之不理,不按模板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盲目指挥工人郭永德擅自施工,致使工程产生安全隐患,且在发现安全隐患后不上报,违章指挥工人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处于起诉阶段。

  2.韩国祥,群众,大元建业龙溪香岸三期项目人防工程技术工长。作为项目承包的合伙人,施工过程中不按模板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而是擅自更改模板支设方案并指挥施工,致使工程产生安全隐患,且在发现安全隐患后不上报,违章指挥工人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处于起诉阶段。

  3.李天友,群众,大元建业龙溪香岸三期项目人防工程工人。作为项目承包的合伙人,施工过程中不按模板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而是擅自更改模板支设方案并组织实施,致使工程产生安全隐患,且在发现安全隐患后不上报,违章指挥工人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处于起诉阶段。

  4.谢淼,群众,大元建业龙溪香岸三期项目项目安全员,在没有建造师资格的情况下代行大元建业龙溪香岸三期项目项目经理职责。在该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按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未组织人员对模板搭设进行技术交底,未组织人员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混凝土浇筑作业不管不问,施工管理严重的“以包代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沧州市有关部门提请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现处于起诉阶段。

  5.刘鹏飞,群众,大元建业龙溪香岸三期项目项目技术负责人。在该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未对模板搭设进行技术交底,未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对施工技术管理存在严重的“以包代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处于起诉阶段。

  6.郭永德,群众,大元建业龙溪香岸三期项目人防工程工人。未对违章指挥提出异议,违规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被监视居住。

  7.白龙胜,中共党员,大元建业建筑安装总公司总经理。未按规定派驻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组建项目部,将事故工程的劳务发包给沧州市开元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后,未对其进行安全管理,“以包代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被监视居住。

  8.田子广,群众,瑞安监理驻龙溪香岸三期项目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总监。对该工程的监理范围不清,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只负责签署所需施工资料、配合各类检查,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请吊销田子广的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现被监视居住。

  9.宋书林,群众,瑞安监理常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未依法签订监理合同,未按规定派驻项目监理人员开展监理业务。并将本人人防监理工程师证书挂靠在中民防,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市人防办提请吊销宋书林的国家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现被监视居住。

  10.王振强,群众,瑞安监理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履行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面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现被监视居住。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1.张世超,中共党员,德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负责新建人防工程的报建、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对龙溪香岸三期项目人防工程的施工、监理疏于监管,该人防工程报建后,明知该人防工程未按程序进行技术交底的情况下,仍进行检查验收,之后未按照规定对该人防工程开展监督巡查;在对该人防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时发现存在中民防项目总监李中斌不在施工现场等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根据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两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科员。

  2.李杰华,民建党员,德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法定代表人,负责质量监督站全面工作。对龙溪香岸三期项目人防工程的施工疏于监管,该人防工程报建后,在明知该人防工程未按程序进行技术交底的情况下,仍安排人员对该人防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之后未按照规定对该人防工程开展监督巡查;对人防工程监理疏于监管;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张卫峰,群众,区建管部安全监督站副站长。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鉴于张卫峰为聘任制工作人员,建议由区建管部依规对其做出处理。

  4.巩向辉,中共党员,区建管部安监站站长。负责安全监督站全面工作。对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监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5.刘万起,中共党员,区建管部副部长、建筑工程管理办公室(墙体新材料推广办公室)主任。分管安全监督站,督促指导安全监督站开展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6.王金刚,中共党员,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部部长。事故发生时任区建管部部长,主持全面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7.杨兆丰,中共党员,市人防办副主任、党组成员。分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督查指导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开展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建议由德州市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8.史好勤,中共党员,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中国孔子研究院德州分院(中国.德州董子研究院)院长。分管区建管部,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建议由德州市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和单位

  1.马玲玲,群众,大元建业龙溪香岸三期项目项目经理。本人同意公司利用其国家一级建造师证承接工程,并办理工程开工备案手续,公司未安排其参与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本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项目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沧州市有关部门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2.白晓军,中共党员,大元建业建筑安装总公司总工程师,分管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对龙溪香岸三期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事故发生后,为开脱责任组织人员进行资料造假,隐瞒事实真相,干扰事故调查,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德州市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由沧州市政府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3.孙红阁,中共党员,大元建业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龙溪香岸三期工程的安全管理不到位,组织部署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且是事故发生后大元建业进行资料造假的直接负责安全生产的主管人员,对事故的发生以及资料造假负有分管领导责任。建议由德州市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80%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由沧州市政府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4.王连兴,中共党员,大元建业总经理、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建议由德州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5.郝书明,中共党员,大元建业法定代表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德州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6.王国良,中共党员,开元劳务法定代表人。施工现场未派驻劳务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德州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7.李中斌,群众,中民防驻龙溪香岸三期项目人防工程项目总监。自2017年5月23日签订监理合同至事故发生,未依照有关规定进场履行项目总监的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建议由德州市人防办提请吊销李中斌的国家人防工程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8.张立刚,群众,中民防驻龙溪香岸三期项目人防工程现场监理员。2017年5月23日签订监理合同至事故发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监理责任。建议由德州市人防办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9.董明,群众,中民防德州办事处负责人。未依法依规签订监理合同,未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约定的监理人员进场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德州市人防办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0.李峰,中共党员,中民防总经理。作为公司负责人,对该企业驻德州办事处管理不力,未依照有关规定派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监理员进场履职,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德州市人防办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由中民防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11.孔治时,群众,嘉泰置业龙溪香岸三期项目现场负责人。默许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无证上岗。未监督监理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发现并制止施工单位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德州市安监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给予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2.李辉,群众,嘉泰置业项目总经理,负责龙溪香岸三期项目的前期对接、手续办理、协调巡查项目进展情况。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监督施工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未监督其所委托的监理单位进场履职;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发现并制止施工单位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德州市安监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给予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3.李政龙,群众,嘉泰置业副总经理,分管工程以及发包建设。未按规定发包工程监理,未监督其所委托的监理单位进场履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发现并制止施工单位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等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德州市安监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给予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4.郭文涛,群众,嘉泰置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龙溪香岸三期项目的开发施工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建议由德州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15.大元建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德州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给予其9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于大元建业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建议由德州市安监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给予其49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由德州市安监局将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16.嘉泰置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德州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给予其9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7.开元劳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沧州市主管部门吊销该公司的资质证书。

  18.中民防,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德州市人防办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19.瑞安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德州市住建局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五)其他建议

  建议责成区建管部向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建议责成市人防办、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德州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建议责成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向德州市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升本质安全。加强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断提升本质安全。通过开展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建筑施工企业和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积极开展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教育培训,认真做好经常性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重点加大对危大部位模板支撑搭设、混凝土浇筑、高空作业等技术工人的培训教育力度。进一步强化对现场监理、安全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履职方面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二)完善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建设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各项承发包行为,依法依规履行告知备案义务,严格履行安全职责;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认真遵守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严格落实人员持证上岗规定,全面实施全员安全教育制度,严禁违规操作、违章指挥;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按需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监理人员,加强对施工过程中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的管理和监控,保证监理人员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强化监管职责,严格执法检查。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坚持党政同责,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进一步厘清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分工,加强安全监督机构建设,提高安全监督人员配备和设施装备,严格依法监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人防部门要重新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监管措施,认真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全面加强人防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建管部门要深入开展房屋建筑领域施工安全整治,按照法定监管范围,扎实组织开展“大检查快整治严执法全资格”和“打非治违”等专项行动,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

  (四)全面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真正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中去谋划、去推进、去落实,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