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31”一般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7月31日7时20分许,普陀区东新路123号新湖明珠城三期工地内,上海港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江淼某;男,44岁;籍贯:江西省萍乡市;身份证号:36031319740405151X。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18〕7号),由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建管委,并邀请区检察院等相关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整改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新湖明珠城三期的基坑围护前期清障工程施工单位为上海港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8号502室;法定代表人:马衡;登记机关: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13日,有效期至2026年1月13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特种专业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科技、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机械设备设计、安装、维修,检测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五金交电、金属材料、机械设备、机电产品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新湖明珠城三期的基坑围护前期清障工程建设单位为上海新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东新路88弄35丙号;法定代表人:黄立程;登记机关: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23日,有效期至2031年4月22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建筑装潢材料,机械设备。
新湖明珠城三期的基坑围护前期清障工程监理单位为上海海X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36号101室;法定代表人:朱建华;登记机关: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公司成立于1997年8月8日,有效期至2022年1月7日,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服务。
(二)相关企业资质
港X公司持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持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均在有效期内,具备所从事行业的资质。
海X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甲级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具备所从事行业的资质。
(三)项目管理情况
2018年7月10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颁发了新湖明珠城三期B1-B4号楼项目桩基工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因基坑围护前期清障工程不在新湖明珠城三期项目桩基工程的施工许可范围内,故新X公司与港X公司口头约定了基坑围护清障工程,由港X公司负责对该施工区域进行探挖清障。
(四)进度情况
2018年7月,该项目正处于前期清障施工阶段。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东新路123号新湖明珠城三期项目工地,东南侧地面有一台挖机,型号:日立EX200。该挖机距离工地围墙东侧约27米,距围墙南侧约18米。在该挖机西侧附近,有一块钢板,钢板尺寸:长4.6米,宽1.6米,高0.01米。位于钢板下方存在一摊约0.5米*0.5米的不规则血迹。在该挖机西侧约5.7米处有一个橙色安全帽。(详见事故现场照片)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7月31日7时20分许,港X公司在施工区域内进行拔桩清障施工。挖掘机驾驶员周贻某操作挖机,正在清理场地东侧的泥土、砂石,在自西向东行进过程中,周贻某感觉到挖机的履带勾到了异物(钢板),然后突然听到一声喊叫,当他回头向西看的时候,发现站立于挖机尾部的本公司安全员江淼某头部和胸部被压在了钢板下面。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发后,现场工人立即拨打了120。120到场后,将伤者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于当日8时3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120余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江淼某作为港X公司安全员,安全意识淡薄,因站位不当,被挖掘机履带勾起的钢板压住头部、胸部致死,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港X公司因现场管理不到位,对现场情况不明,未及时发现作业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是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7.31”一般物体打击死亡事故是港X公司因现场管理不到位,对现场情况不明,未及时发现作业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而导致的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江淼某因安全意识淡薄,站位不当,被挖掘机履带勾起的钢板压住头部、胸部致死,直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港X公司因现场管理不到位,对现场情况不明,未及时发现作业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建议:
1、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港X公司所涉及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港X公司所涉及的违法行为予以相应行政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认真吸取教训,强化主体责任意识。相关单位要认真分析事故的原因、教训,举一反三,提高安全生产思想认识,真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港X公司要认真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专项规定的学习和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管理能力和安全防护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各项作业安全专项方案,严格遵守现场作业中有关安全工作的规范标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及时发现并纠正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