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8日13时20分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北京国奇能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火灾,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28942946.33元。火灾发生后,相关市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部署灭火救援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成立由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和通州区政府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同步参与,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事发现场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贾后疃村北京国奇能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厂区(以下简称“厂区”)。厂区东侧紧邻金棠路,西侧紧邻贾后疃村水渠,北侧紧邻后卜路,南侧190米为前刘路。厂区占地面积约65亩,总建筑面积约4万平方米。厂区内东侧由南至北为宿舍、门卫室、办公楼、库房等五栋独立建筑。厂区内西侧厂房分为南北两个半区:北半区为三栋独立建筑,分别为两个图书仓库和一个宿舍,宿舍位于两栋图书仓库之间的过道最西端;南半区为一栋“C”字形二层建筑,建筑一层被分隔为不同区域,二层整体连通(尚未完工)。其中,该二层建筑一层东南角为存放家具的仓库(以下简称“家具仓库”)和食堂,其他部分为存放润滑油等物品的仓库。仓库建筑主体结构为钢结构,墙面为砖混结构(自地面起至1.8米处)及单层彩钢板(1.8米以上),屋顶材质为铁皮和岩棉。仓库内以单层铁皮作为隔墙(自地面起至二层楼板处)。(详见厂区建筑示意图)北京国奇能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奇钢结构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25977425834,法定代表人为孟庆雷,成立日期为2012年5月25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贾后疃村委会西1000米,经营范围为:劳务分包、专业承包;委托加工金属结构、彩钢复合板;仓储服务;出租办公用房、商业用房等,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查,土建作业负责人马振友、项目管理人员高键和工人梁彦平、宋彬系国奇钢结构公司雇佣人员。2012年4月1日,李悦(个人)与孟庆雷(个人)签订《租赁合同转让协议》,将事发厂区所在的65亩土地转让给孟庆雷,租赁期为2012年4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贾后疃村村委会在协议上加盖了公章。2012年4月,孟庆雷开始在承租土地上违法建设厂房和办公楼等建筑物,并于5月在通州区潞城镇政府出具证明材料后取得国奇钢结构公司营业执照。2012年至2015年期间,厂区内现有建筑陆续建成。事发后,经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通州分局认定,位于潞城镇贾后疃村“3〃8”火灾事故涉及地块(北至后卜路,南至前刘路,西至侉榆路,东至金棠路)的地上房屋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已构成违法建设。2015年12月14日,国奇钢结构公司将厂区北半区厂房出租给北京庆丰货运有限公司,并允许其自行管理、转租,租赁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16年7月,北京庆丰货运有限公司将其承租的厂区北半区厂房整体转租给万达永安(北京)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用于储存图书和住宿,租赁期为2016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20日。2016年1月,国奇钢结构公司将厂区南半区西侧一层500平方米厂房出租给上海沸尔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用于存储家具,租赁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2017年7月27日,国奇钢结构公司与上海沸尔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原租赁位臵调整为厂区南半区厂房一层东南角现位臵,租赁面积仍为500平方米。2018年1月,国奇钢结构公司与上海沸尔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租赁厂房面积增加了100平米,租赁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2017年6月,国奇钢结构公司停止在厂区内进行钢结构加工作业,并遣散大部分职工。12月5日,孟庆雷以个人名义与田某某等4人签订合同,并约定将厂区南半区一层7307.5平方米厂房出租用于存储汽车发动机润滑油等,租赁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田某某等人又分别将各自承租的部分厂房转租。通州区政府、市消防救援总队指定有关单位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价格评估机构对上海沸尔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等单位和田某某等个人上报损失进行审计、评估。经统计,本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28942946.33元。2019年3月6日,孟庆雷要求国奇钢结构公司顺义区项目工人撤场;3月7日晚,撤场工人梁彦平、宋彬前往厂区住宿。3月8日,孟庆雷安排马振友铺设厂区南半区南侧仓库二层水泥地面,并让其安排撤场工人对仓库外墙破损窗户进行维修。当日9时左右,马振友安排梁彦平和宋彬进行仓库窗户维修工作。梁彦平在电话征得高键同意后,与宋彬一起按照马振友的安排,开始使用电钻、彩钢板对家具仓库北墙的破损窗户(长2.5米、宽2米、距地面高约5米)进行封堵。10时30分,马振友通过微信将家具仓库窗户封堵情况发送给孟庆雷。孟庆雷电话通知马振友调整彩钢板安装方式。梁彦平和宋彬提议使用电焊安装彩钢板,在马振友协助下从厂区内取得了电焊机、焊条、电源线及彩钢板、方钢管等工具和材料,并将电焊机接入家具仓库北墙外配电箱。11时至12时,宋彬负责切割方钢管,梁彦平进行焊接作业。13时20分左右,梁彦平继续在家具仓库北墙外梯子上焊接作业,宋彬在仓库二层为其递送方钢管。随后,梁彦平、宋彬先后发现焊接作业区域下方冒烟,进入家具仓库后发现家具和杂物起火,随即开始扑救,未能控制火势。附近人员发现起火并赶往现场扑救。13时38分,国奇钢结构公司现场人员报警。3月8日13时38分,市消防救援总队119指挥中心接到火灾报警后,先后调派42个队站、112部消防车、620余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臵。市应急局迅速启动响应机制,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到达现场协同处臵,并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市领导报送火灾应急处臵情况。市消防救援总队到达现场后,立刻疏散火场及周边人员30余名;在火场东侧和北侧共设臵2门消防水炮、3支水枪,堵截火势向北侧图书仓库及东侧办公楼蔓延;因润滑油泄漏后燃烧,形成隐蔽的大面积流淌火,经现场指挥部综合评估,将内攻近战调整为外攻控制火势蔓延扩大的战法;在火场西侧设臵12个水枪阵地压制火势。15时17分,市应急局协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朝阳区、大兴区和顺义区运输沙土支援。17时,市应急局协调现场挖掘机和砂土车使用沙土填埋贾后疃村水渠开辟救援通道,多方联动实施灭火救援。市应急局在后续处臵过程中续报进展,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援物资增援、环境监测、交通保障等工作。20时55分,现场明火被扑灭,过火面积约22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事故调查组依法调取了有关资质文件、事故相关书证及物证,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对事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公安机关综合排除了人为故意纵火引起火灾的嫌疑。调查组认定本起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人员违法违规电焊,引燃仓库内家具和杂物等可燃物引发火灾。电焊产生的高温焊渣(温度约300℃至600℃)溅落到作业区域下方的软包长凳上,将软包长凳及周边杂物引燃。起火后仓库内存放的家具等大量固体可燃物迅速燃烧,引燃储存的润滑油等可燃液体后形成大面积流淌火;厂区内仓库未设臵自动灭火系统,其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耐火等级、消防给水及室内消防栓系统不符合国家标准,未能有效防止火灾蔓延扩大。此外,厂区及周边缺少消防水源和自然水域取水码头,也是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的原因。违法违规电焊作业,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管理混乱;在违法建设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违规出租用于仓储是本起火灾事故的间接原因。1.电焊作业人员在未办理审批手续、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使用明火作业。企业有关管理人员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未明确电焊作业有关人员防火职责;未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未告知电焊的危害及后果;未审核电焊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格,未在现场设臵安全监督人员。2.国奇钢结构公司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未保证厂区内建筑及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未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违法建设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违规将不具备建筑、消防安全条件的仓库出租。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梁彦平,国奇钢结构公司雇佣人员,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未办理使用明火作业审批手续、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违法违规电焊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3.2.3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宋彬,国奇钢结构公司雇佣人员,具备特种作业资格,在明知未办理使用明火作业审批手续情况下,未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未确保现场操作安全条件符合规定,实施电焊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3.2.3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3.马振友,国奇钢结构公司土建作业负责人、电焊作业现场管理人员,未严格执行企业消防责任制;未审核电焊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格,未指派火灾警戒人员;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3.2.2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高键,国奇钢结构公司项目管理人员,负责梁彦平、宋彬两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未对电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未通告电焊的危害及后果。其行为违反了《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3.2.1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5.孟庆雷,国奇钢结构公司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未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未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国家规定;违法建设,违规将不具备建筑、消防安全条件的仓库出租;未对实施焊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明确电焊作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的防火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3.2.1、6.1和本单位《消防防火责任制度》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1.陈洪波,男,中共党员,2017年8月至今任通州区西集镇镇长。其在2005年10月至2012年10月担任潞城镇副镇长期间,分管规划建设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未能全面系统落实镇域内发现、制止、查处、报告违法建设的职责,导致国奇钢结构公司在违法建设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陈洪波负有领导责任,存在未正确履行职责和教育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进行诫勉问责。2.刘颖,女,中共党员,2016年11月至今任通州区潞城镇副镇长。其在2005年1月至2013年3月任潞城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规划建设办公室未能全面系统落实镇域内发现、制止、查处、报告违法建设的职责,导致国奇钢结构公司在违法建设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刘颖存在履职不到位、对工作人员和土地看护队教育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警告处分。3.张金利,男,中共党员,2016年7月至今任北京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工程建设办公室保卫部副部长。其在2014年1月至2016年8月任潞城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规划建设办公室未能全面系统落实镇域内发现、制止、查处、报告违法建设的职责,导致国奇钢结构公司在违法建设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张金利存在履职不到位、对工作人员和土地看护队教育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警告处分。4.安源良,男,中共党员,2016年8月至今任北京市行政副中心通州区建设协调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其在2011年3月至2015年5月任潞城镇副镇长期间,分管财政、产业、企业服务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镇政府在工商注册部门签字备案的负责人,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向工商部门出具不属实的证明材料,签字后并加盖镇政府公章,导致国奇钢结构公司取得合法营业执照后,在违法建设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安源良存在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警告处分。5.郝晓芳,女,中共党员,2016年4月至今任通州区潞城镇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主任;2017年6月至今,借调到通州区农业农村局。其在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任潞城镇规划建设办公室负责人期间,规划建设办公室未能全面系统落实镇域内发现、制止、查处、报告违法建设的职责,导致国奇钢结构公司在违法建设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该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郝晓芳存在履职不到位、对工作人员和土地看护队教育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警告处分。国奇钢结构公司,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确保厂区内建筑的消防设施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3.2、8.1.2、8.3.1和《消防给水及消防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4.3.4等国家标准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未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违规将不具备建筑、消防安全条件的仓库出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二)(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和《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其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此外,对于该公司涉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其他违法行为,建议由市消防救援总队依法处罚。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建议:(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国奇钢结构公司应切实增强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应加强对动火作业的审批和管理,确保电焊、气焊、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障企业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腾退期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二)大力排查治理消防安全隐患。各级政府及消防部门应对仓储库房开展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重点整治违规动火动焊施工作业、建筑及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开展消防演练等突出问题。对管理混乱、风险隐患高的企业和场所紧盯不放,对检查发现的突出违法违规行为,应加大执法力度,实施联合惩戒,集中曝光警示。(三)严格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职责。通州区政府应深化重点区域治理,加大企业调整退出力度,落实企业腾退期间各项安全监管措施;应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大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场所予以严厉打击;应督促属地乡镇政府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主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巡查工作,严厉打击乡镇违法建设,将事发区域内的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