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舱爆炸至三死一伤一人失踪 ,“责任人”不满调查报告,状告舟山市政府
12月18日,宁波海事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因不服舟山市政府关于“华诚油1”轮“1.18”船舱爆炸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的批复,舟山市华诚船务有限公司、孙杰、张方勇将舟山市政府告上法庭。舟山市常务副市长许小月出庭应诉。
据了解,今年1月18日,舟山市华诚船务有限公司的“华诚油1”轮在舟山威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浮码头进行年检大修,因甲板输油管线明火作业时发生货油舱爆炸,造成3人死亡、1人失踪、1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舟山市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邀请舟山市监察委派员参加,委托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对事故现场进行凝析油饱和蒸汽压及挥发性数值模拟计算分析。
6月10日,舟山市应急管理局向市政府上报了“1.18”船舱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三原告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舟山市政府做出事故批复,同意该调查报告的结论,并同意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该批复作出后,事故责任方或将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7月22日,三原告不服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及市政府的批复,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舟山市政府作出的事故批复,判令舟山市政府对该调查报告重新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庭审中,双方就维修作业中承揽方资质是否合法、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工作人员是否违规操作等焦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
原告认为,事故调查组违反相关规定,剥夺了原告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此外,自事故发生之日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排除特殊情况下的期限应为75天,舟山市政府作出批复历时144天,且调查报告未经全体调查组成员签名,属程序违法。
被告答辩称,调查报告认定三原告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事故调查中,调查组充分保障调查对象的陈述权、申辩权,因案情复杂,调查组于3月15日申请延长调查期限60日,舟山市政府同日批准;舟山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调查报告作出同意批复,扣除鉴定期间,并未超出法定期限。调查报告也不存在认定错误并引人曲解事实真相、有违诚实公平中立原则问题。
此案牵涉到政府依法行政及公民民主权益保障等社会热点问题,当天的庭审座无虚席,12名宁波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6名宁波市机关相关职能人员,6名特邀调解员,43名武警海警学院学员参加了旁听。
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