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案件的调查报告
关于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案件的调查报告 |
2016年8月17日,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李光中到我局反映:其本人从2014年12月开始在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惠州炼化分公司东联码头的从事清焦作业,2016年6月体检发现疑似患有职业病。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惠州炼化分公司进行调查,调查中发现,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惠州炼化分公司的维保单位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没有组织从事清焦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我局于2016年8月26日对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立案号:(惠湾)安监管立〔2016〕09号),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公司证照情况: 1、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惠州炼化分公司(简称:惠炼公司)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2966861Y,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法人代表:赵岩,所在地址为:惠州市大亚湾澳头石化大道中302号,成立时间:2005年11月30日,生产经营范围:石油炼制、石油炼制及石油化工技术研发、转让;石化产品的生产及销售:仓储服务。(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建安公司)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28511L,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人代表人:徐凤,所在地址为:珠海市吉大吉石路4号,成立时间:1987年05月08日。经营范围:项目施工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2014年8月,惠炼公司与建安公司签订《生产区内综合维保合同》,主要情况如下: (1)甲方为惠炼公司,乙方为建安公司,乙方提供甲方所需的生产厂区内综合维保,以确保惠炼公司生产装置的正常运行。 (2)乙方保证其具有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资质、业务资格以及完成合同规定义务所必须的设备、人员与能力,并愿意提供甲方委托的工作。 (3)惠炼公司储运部石油焦系统的维保(主要负责日常保洁,清焦作业)由建安公司人员负责。 (二)职业危害申报情况: 2016年1月25日,惠炼公司依法向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该公司储运部存在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其他粉尘、氨气、硫化氢、苯、甲苯、二甲苯、汽油、高温、噪声。 (三)检查情况: 1.2016年8月18日,大亚湾区安监分局对惠炼公司储运部石油焦系统现场和档案资料进行检查,惠炼公司与建安公司签订的维保合同已明确要求乙方(建安公司)新入厂人员须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在合同中附上各部门装置存在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产生途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现场职业卫生防护及应配备的个人防护用品等内容。区安监分局检查中未发现惠炼公司存在问题,要求惠炼公司加强承包商和劳务派遣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 2.2016年8月18日,大亚湾区安监分局对建安公司进行档案资料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规定。 二、调查取证情况 (一)建安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我局执法人员8月18日作出的《现场检查记录》、作业现场照片、《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惠州炼化分公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2版)及《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惠州炼化分公司项目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GABG-XP13140010),证明惠炼公司储运部石油焦作业岗位存在粉尘、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事实; (三)惠州炼化公司提供《生产厂区内综合维保合同》,证明建安公司为惠炼公司提供所需的生产厂区内综合维保等工作。 (四)建安公司提供《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体检报告》,证明建安公司有安排员工到职防院进行体检,但非职业健康体检的事实。 综上所述:根据作业现场照片、建安公司提供的《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体检报告》、我局执法人员作出的《现场检查记录》以及执法人员对王春红(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惠州炼化分公司职业健康岗位经理)、詹建武(珠海市建安集团公司项目经理)、李石林(普工)、原树根(普工)等4人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建安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情况。 三、处理意见 建安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款“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建安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行为,由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责令建安公司于9月28日前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二)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试行)的内容,由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建安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处五万元(¥50,000)整的行政罚款。 (三)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惠州炼化分公司应加强对承包商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发生,书面情况于2016年10月20前报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