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运动器材(惠州)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案件的调查报告
海德运动器材(惠州)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案件的调查报告 |
2016年6月14日,大亚湾区安监分局对海德运动器材(惠州)有限公司进行振动职业病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建立档案、吹瓶车间张艳艳、刘金记未提供体检报告、部分车间未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及警示标识、工作场所部分员工未佩戴职业病防护用品、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问题,我局于2016年6月27日对海德运动器材(惠州)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立案号:(惠湾)安监管立〔2016〕06号),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公司证照情况。海德运动器材(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公司)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科技工业园龙海二路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00782025404X,法定代表人:OTTMAR BARBIAN,经营范围:生产和销售网球、壁球、PET瓶胚、PP/LDPE射出瓶盖,潜水眼镜、潜水鞋、潜水衣、潜水器材配件,滑雪鞋、滑雪板、滑雪杆、滑雪鞋固定器、滑雪器材配件及其它运动器材注塑配件(产品100%外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职业危害申报情况。2014年7月29日,海德公司依法向大亚湾安监分局职业健康科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该公司存在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噪声、苯、甲苯、二甲苯、正己烷、棉尘及其他粉尘等。 (三)2016年6月14日,大亚湾区安监分局对海德运动器材(惠州)有限公司进行振动职业病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建立档案,吹瓶车间张艳艳、刘金记未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部分车间未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及警示标识,工作场所部分员工未佩戴职业病防护用品,2015年、2016年未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问题。大亚湾区安监分局对海德公司存在的问题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惠湾安监责改〔2016〕Y48号),要求在2016年7月28日前整改完毕,并对海德公司没有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提供吹瓶车间张艳艳、刘金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16年8月1日区安监分局到海德公司进行复查,仍有2项问题没有达到整改要求,一是没有提供张艳艳、刘金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二是2015年、2016年未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针对复查情况,于8月3日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惠湾安监管复查〔2016〕Y68号)。 二、调查取证情况 (一)海德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根据现场的工作环境及2016年9月海德公司提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表》(检测单位:深圳市天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任务编号:JP16120915);吹瓶车间吹瓶工两个噪声监测点分别测得:90.6分贝和94.5分贝(均已超标),证明该公司吹瓶车间存在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 (三)海德公司没有提供吹瓶车间张艳艳、刘金记体检报告,证明该公司未组织吹瓶车间有接触到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做职业健康检查的事实。 (四)我局执法人员对海德公司厂长彭义珍、人事行政主管章轲、当事员工张艳艳、刘金记等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用人单位)存在没有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事实。 (五)海德公司未提供2015、2016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证明该公司存在未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违法事实。 (六)我局执法人员对海德公司厂长彭义珍、人事行政主管章轲进行《询问笔录》,我局向海德公司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惠湾安监管责改〔2016〕Y48号)和整改复查意见书》(惠湾安监管复查〔2016〕Y68号),证明该公司(用人单位)存在“没有按照规定每年至少一次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逾期未改正的违法事实。 综上所述:1、根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作出的《现场检查记录》、海德公司人事行政主管章轲、当事员工张艳艳、刘金记等所做的《询问笔录》以及作业现场拍摄相片,证明海德公司未按照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根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大亚湾安职申〔2014〕第000017号),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作出的《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惠湾安监管责改〔2016〕Y48号)和整改复查意见书》(惠湾安监管复查〔2016〕Y68号),以及海德公司人事行政主管章轲所做的《询问笔录》(第2次询问),证明海德公司存在职业病危害没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且逾期未改正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三、处理意见 海德公司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没有组织吹瓶车间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二是“没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逾期未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五十一条第四款“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海德公司存在2项违法行为:一是没有组织吹瓶车间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二是“没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逾期未改正,要求海德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前整改完毕,并向区安监分局做出书面报告。 二、对海德公司没有组织吹瓶车间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处以5万元的处罚;对海德公司“没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逾期未改正的行为处以6万元的处罚。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该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以十一万元(¥1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