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2.02” 高处坠落死亡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12月9日16时20分,昆区应急管理局接到昆区公安分局电话通报:2019年12月2日13时20分左右,在昆区七号桥东侧500米铁路线北端,工人在搭建电力施工跨跃架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重伤后抢救无效致1人死亡的事故。
一、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1、事故单位名称:四川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企业法人代表:邓涛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5796430637
4、企业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5、注 册 资 金:贰仟伍佰伍拾万元整
6、经 营 范 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等
7、营 业 期 限:2011年08月24日至长期
8、企 业 住 所:四川广安市枣园物流商贸园区桃园路
二、事 故 类 别:高处坠落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工龄 | 籍贯 |
李海桃 | 男 | 27 | 1年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房乡浪戛村委会李家寨1组 |
工种 | 伤害程度 | 直接经济损失 | 身份证号码 | |
普工 | 死亡 | 预计150万元 | 5xxx |
四、事故经过:
2019年12月2日,四川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莫尼220千伏送电线路(架空部分) 》跨越包白铁路A线、B线北侧杉木杆跨越架搭设。项目经理鲍义胜安排一个班组在包白铁路A线运送材料做施工前准备工作,等待铁路封网通知后搭设A线跨越架。安排另一个班组石加坤、胡定荣、刘杨元、肖志鹏、李海桃等12人在包白铁路B线北侧搭设跨越架。中午12时30分该班组结束了上午的工作后,工作人员撤到北侧平整地段开始吃饭,现场停止工作。饭后大家开始原地休息,等待现场作业负责人谢杨波(在包白铁路A线工作现场)到位后继续工作。大约13时20分胡定荣听到“咚”的一声,立刻站起来张望,发现工人李海桃仰面躺在跨越架西端地上,胡定荣赶紧跑过去扶起李海桃,发现李海桃昏迷,其他工友也都跑了过来。胡定荣立即给施工现场负责人谢杨波打电话汇报此事,谢杨波立即指示肖红丹驾车将李海桃送往包钢医院急救,现场B线恢复工作。17时30分医院宣布李海桃抢救无效死亡。
五、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有关人员进行了仔细的调查询问,对收集到的各种证据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后认定:
1、直接原因:
李海桃在停工期间违章操作,未经施工现场负责人许可同时未取得高处作业证且没有安全监护的情况下超职责范围擅自攀爬至2米以上的高度,不慎失足坠落死亡。
2、间接原因:
(1)四川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够,遵守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严,当事人违规操作、现场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发生。
(2)四川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不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安全制度落实不严导致事故发生。
六、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对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后认定:四川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2.02”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事故。
七、事故责任分析及对事故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李海桃(身份证号:xxx):四川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普工。停工期间违章操作,未经施工现场负责人许可同时未取得高处作业证且没有安全监护的情况下超职责范围擅自攀爬至2米以上的高度,不慎失足坠落死亡,负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 2016)2.1.1“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的规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2、鲍义胜(身份证号:xxx):四川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作为企业在昆区《莫尼220千伏送电线路工程(架空部分)》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职不力,事故发生后虽能对死者进行积极救治、赔付,但未按照法定时限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工程项目单位报告事故,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二)项“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鲍义胜处以行政罚款45125元。
3、邓涛(身份证号:xxx):四川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履职不力,负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邓涛处以行政罚款14513元。
4、四川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工程项目单位报告事故,经调查证实存在瞒报事故的情节。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四川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处以行政罚款50万元整。
5、本起事故中如有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建议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八、防范措施:
1、四川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抓落实,要在吊装作业现场配备安全监管专职人员进行全程监督检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四川斌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对员工不断进行培训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生产安全知识,熟悉相关的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员工防范事故意识和处理事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