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吴圩镇明阳大道悦桂绿地项目 “10•10”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10月10日上午8时30分左右,位于南宁市吴圩镇明阳大道悦桂绿地项目工地内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74号)的规定,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于2020年10月10日成立了以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杨贵山为组长,经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吴圩镇人民政府、建设发展局、党群工作局、纪检监察审计局、劳动人事局、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南宁市吴圩镇明阳大道悦桂绿地项目“10•10”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经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及工程概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广西建工大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都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安权。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49号建工大厦综合楼。注册资本:捌仟万圆整。成立日期:2002年11月2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45102423W(1-1)。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机械设备及其配件的再制造、维修、租赁和技术服务等。系南宁市吴圩镇明阳大道悦桂绿地项目施工工程的塔吊出租方。

  2.中建四局贵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璞。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贵州省大健康医药产业智汇云锦孵化基地。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9年04月1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2MA6HMR5LOB。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基础设施工程及建筑工程投资、开发、建设、管理、运营、维护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系南宁市吴圩镇明阳大道悦桂绿地项目施工工程的总包方。

  (二)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张弛,男,瑶族,住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安路1号。系大都租赁公司南宁市吴圩镇明阳大道悦桂绿地项目经理。

  2.纪丹,男,汉族,住址:西安市未央区广安路甲1号。系贵州投资公司南宁市吴圩镇明阳大道悦桂绿地项目1-9#、地下室2-1期、地下室2-2期的项目经理。

  3.王树礼,男,汉族,住址:山东省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潘格村。系贵州投资公司南宁市吴圩镇明阳大道悦桂绿地项目1-9#、地下室2-1期、地下室2-2期的项目安全总监。

  4.谢命君,男,汉族,住址:广西陆川县米场镇旺同村七队。系大都租赁公司南宁市吴圩镇明阳大道悦桂绿地项目安全员。

  5.华欣,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八字路氮肥厂宿舍。系贵州投资公司南宁市吴圩镇明阳大道悦桂绿地项目1-9#、地下室2-1期、地下室2-2期的项目安全员。

  6.黄吉锋,男,壮族,住址: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保安乡上镇村弄歪队。系大都租赁公司南宁市吴圩镇明阳大道悦桂绿地项目塔吊司机。

  7.黄超强,男,壮族,住址: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新桥村琴中坡54号。系大都租赁公司南宁市吴圩镇明阳大道悦桂绿地项目塔吊信号指挥工。

  8.杨再良,男,汉族,住址:广西天峨县坡结乡拉增村塘里屯。系南宁市吴圩镇明阳大道悦桂绿地项目工程钢筋工,在事故中的死亡。

  (三)工程概况

  悦桂绿地明阳项目工程位于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明阳大道17号,该工程有两个标段,分别为悦桂绿地•新世界项目10~18#楼、地下室1期施工工程(简称一期项目)和悦桂绿地健康城项目1~9#楼、地下室2-1期、地下室2-2期施工工程(简称二期项目)。该工程总包方为贵州投资公司,塔吊出租方为大都租赁公司。事发点为悦桂绿地明阳二期项目,2019年12月22日二期项目开始施工建设。2019年12月23日,贵州投资公司与大都租赁公司签订悦桂绿地项目塔吊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大都租赁公司配备塔吊设备的作业人员。

  二、事故发生经过与救援情况

  2020年10月10日8时30分左右,钢筋工杨再良需要在悦桂绿地明阳二期项目7号楼钢筋加工棚吊运12米长、直径14毫米的钢筋,便叫15号塔吊信号指挥工黄超强到钢筋堆放场,两人将吊勾上的一根钢丝绳捆绑钢筋一端起吊到一定高度用木方条铺垫到钢筋的下方,形成缝隙后再用另一根钢丝绳穿插捆绑钢筋。9时左右,钢筋工杨再良捆绑好需要吊运钢筋的一端,经塔吊信号指挥工黄超强确认捆绑好并向塔吊司机下达起吊信号,当吊运钢筋一端提升至3米左右的高度后,钢筋工杨再良进入到起吊钢筋的下方铺垫木方条时,悬空的钢筋从钢丝绳套中滑落砸到了杨再良的身上,导致其受伤。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项目部管理人员立即安排车辆将杨再良送往南宁市吴圩明阳工业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钢筋工杨再良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杨再良在吊运钢筋下方铺垫木方条过程中被滑落的钢筋砸到身上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大都租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遵守塔吊安全操作规程,违反塔吊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严禁使用塔机进行斜拉、斜吊”等规定。

  2.贵州投资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宁市吴圩镇明阳大道悦桂绿地项目“10•10”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大都租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遵守塔吊安全操作规程,违反塔吊使用时“起重臂和吊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严禁使用塔机进行斜拉、斜吊”等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经开区管委会依法处理。

  2.贵州投资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连带责任,建议由经开区管委会依法处理。

  (二)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张弛,大都租赁公司悦桂绿地项目经理。履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钢筋工、信号指挥工、塔吊司机违章操作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经开区管委会依法处理。

  2.纪丹,贵州投资公司悦桂绿地项目经理。履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起吊物下方站人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经开区管委会依法处理。

  3.王树礼,贵州投资公司悦桂绿地项目安全总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学时不够。检查本单位的生产安全隐患不力,未能及时排查和制止起吊物下方站人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贵州投资公司按内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谢命君,大都租赁公司悦桂项目安全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力,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学时不够。施工现场管理不严,未能及时排查和制止钢筋工、塔吊司机和信号指挥工在钢筋起吊只捆绑起吊物一端且起吊物下方站人的违章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大都租赁公司按内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华欣,贵州投资公司悦桂绿地项目安全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对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学时不够。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未能及时排查和制止塔吊司机和信号指挥工在钢筋起吊中只捆绑起吊物一端且起吊物下方站人的违章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由贵州投资公司按内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黄吉锋,大都租赁公司悦桂项目塔吊司机。违章施工。未及时制止起吊物只捆绑起吊物一端且起吊物下方站人的违章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大都租赁公司按内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黄超强,大都租赁公司悦桂项目塔吊信号指挥工。违章指挥。未遵守塔吊安全操作规程,起吊物只捆绑一端就发出起吊信号且起吊物下方站人的违章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大都租赁公司按内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杨再良,悦桂绿地项目钢筋工。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施工。对施工环境存在的危险因素判断不足,在塔吊指挥员发出钢筋起吊信号情况下,盲目站在吊物下方。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意见

  (一)贵州投资公司。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安全监管不到位等安全隐患问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力度,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二)大都租赁公司。要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育,严格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力度,制止和纠正违章违规行为,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三)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安全条件符合规范要求。

  南宁市吴圩镇明阳大道悦桂绿地项目

  “10•10”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代)

  2021年1月7日

来源: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