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死1伤!项目班长违规作业,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不仅是盲目施救…

2018年5月13日上午,罗湖区东晓街道布吉路1021号天乐大厦负一楼污水泵房内的污水池发生一起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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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吉祥物业公司天乐大厦项目部工程部班长黄明召集人员安排污水池抽水和更换大、小污水泵等工作。保洁员辛克银在污水池内作业时突然失去意识,随后,电工黎前豪、黄明、辛克银儿子辛大友3人先后进入池内施救,结果都晕倒在池内。事后,辛克银、黎前豪、黄明、辛大友相继被救出。不幸的是,除辛克银外,其余3人均因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后中毒淹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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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已公布,调查认定,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天乐大厦“5·13”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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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故单位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深圳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物业公司),天乐大厦物业服务分包单位之一。

2.事故相关单位

(1)深圳市天乐商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乐商置公司)为天乐大厦的产权单位。

(2)深圳市杰盛宇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盛宇清洁公司),天乐大厦物业服务分包单位之一。

(3)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单位。政府部门安全监管单位为罗湖区东晓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晓街道办)、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罗湖区住建局)及罗湖区环保和水务局(以下简称罗湖区环水局)。

 
 
 

2

 
 

人员伤亡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3人,分别是黎前豪:男,29岁,汉族,湖南邵阳县人,生前系吉祥物业公司天乐大厦项目部工程部电工;黄明:男,27岁,汉族,湖北黄梅县人,生前系吉祥物业天乐大厦项目部工程部班长、电工;辛大友:男,23岁,汉族,四川广安市人,生前在布吉海鲜批发市场工作,系辛克银(伤者)之子。

(2)受伤人员情况(1人),辛克银:男,48岁,汉族,四川广安市人,系杰盛宇清洁公司保洁员。

 
 
 

3

 
 

事故原因和性质

01
 

直接原因

 
 

1.污水池内硫化氢浓度过高。该污水池自2016年以来未进行过清理,污水池内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产生和积聚。事发当天因人为搅动和污水持续流入,导致大量硫化氢释放到污水池内空间,由于污水泵房及污水池未设置机械通风设施设备;污水池内积聚的硫化氢浓度过高。

2.违规进入污水池作业。本次作业前黄明未履行作业审批手续;作业过程中未履行通风、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等工作程序;作业人员下池时未按规定配备悬挂双背带式安全带、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劳动防护用品

3.盲目施救。辛克银在污水池内硫化氢中毒昏迷后,黎前豪、黄明和辛大友救人心切,在现场救援环境不明的情况下,未采取正确救援措施、现场未准备相应的救援器材和装备,冒险进入污水池内救人,导致事故扩大。

02

 

间接原因

 
 

1.天乐商置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

2.吉祥物业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集中体现在:

(1)有限空间教育培训不到位。

(2)有限空间作业监管制度未有效运行。

(3)未开展有限空间救援演练。

(4)未制定符合实际的应急救援预案。

(5)未建立有效的有限空间作业联动指导、监督和监控机制。

(6)污水池内相关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

3.政府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不力

(1)罗湖区东晓街道办事处对天乐大厦物业管理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方面监管不力。

(2)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对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不力,没有对物业管理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3)罗湖区环保和水务局对天乐大厦负一楼污水池排水设施维护单位安全生产缺乏有效监管。

03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天乐大厦“5·13”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4

 
 

什么情况下会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呢?

深圳市政府批复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后,根据《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深圳市安监局将本次事故中的责任单位深圳市天乐商置有限公司圳市吉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什么情况下会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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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1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

 
 
 

 

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

 
 
 

 

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

 
 
 

 

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

 
 
 

 

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

 
 
 

 

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

 
 
 

 

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

 
 
 

 

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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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要以为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没关系,该《实施办法》的第三条

是这样规定的: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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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又会怎么样呢?

依据《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被纳入“黑名单”信息管理期间,在项目立项、土地使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银行信贷、证券融资、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方面,依法进行限制或者禁入。

摘录于中国安全生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