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交由无资质第三方处理 企业副总被判刑6年!

2018年9月28日上午,由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10·12”长江安徽铜陵段跨省倾倒固废污染环境案,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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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宝勋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被告人黄冠群、姜家清、李长红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一万元罚金不等,同时追缴所有涉案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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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被告单位宝勋公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等人赔偿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共计人民币660余万元。判处所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该案被告单位宝勋公司在明知工业酸洗污泥均属于危险废物,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进行处置。

 

而被告人李长红、涂伟东、刘宏桂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制作了虚假的公文、资质、接受文件等,并通过联系接收方,分别在江苏、浙江两地倾倒危险废物酸洗污泥1008.73吨,造成环境损害数额500余万元,在安徽省铜陵市共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酸洗污泥62.88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9万余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5万余元。

 

此外,被告人吴祖祥、朱凤华、查龙你伙同他人倾倒2525.89吨有毒工业污泥以及伙同被告人涂伟东、李长红、汪和平、汪文革等人倾倒约313吨有毒胶木,共计产生公私财产损失790余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00余万元。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同时对被告单位宝勋公司、被告人李长红等十三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环境损害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环境损害修复、鉴定评估等各项费用合计赔偿660余万元,并要求所有被告对本次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支持了镜湖区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东方循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