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1.18物体打击事故,1人死亡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7年1月18日下午14时30分许,从化区城郊街合家和府建筑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查, 2017年1月18日13时30分许,张玉光(上海强劲公司腰梁回收班长)与张庆亮、孙贯中两名工友头戴施工安全帽和施工手套,准备在“合家和府”建筑工地A3幢旁的地下室外墙侧壁进行基坑腰梁回收作业,当时张玉光站在深基坑平台背对正在回填土方的位置,观察深基坑内需要回收的腰梁(钢筋),准备指挥工友张庆亮进入基坑进行腰梁回收工作。挖掘机司机戚建明等待张玉光协调对深基坑的土方回填,孙贯中在距离张玉光10米开外地方作业。

 

与此同时,推土机操作员范文石正在该作业点上方(深基坑顶部地面)背靠深基坑方向作业,14时30分许,由于推土机作业时产生较大震动,将深基坑临边一块直径约1米的大泥块震松并滚往深基坑方向,把正在下方基坑边作业的张玉光撞下基坑并压住他的头部和背部,工友张庆亮、孙贯中立即实施救援,并呼叫其他工友帮助,由于基坑内积水和淤泥较多以及泥块较大,难以徒手实施救援,湖南四建项目经理陈志标到达现场指挥其他工友实施救援并让人拨打120、110。

 

当日下午14时45分许,利用塔吊将张玉光吊起平放在深基坑平台上,湖南四建安全员谭志朋和测量员邝正先后对张玉光进行胸外压施救,随后救护车到达现场,医务人员对死者进行施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张玉光,作为腰梁回收班长,安全意识淡薄,两个施工单位进行交叉作业时未及时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 间接原因:

1、上海强劲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依法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在两个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未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日炫房地产公司将合家和府土方回填工程违法发包给个人罗沛山,日炫房地产公司及罗沛山未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范文石,土方回填工程推土机操作员,未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两个施工作业点进行交叉作业未及时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主要原因及性质:

1、张玉光,安全意识淡薄,两个施工单位进行交叉作业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

2、上海强劲公司未依法与交叉作业点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现场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日炫房地产公司将合家和府土方回填工程违法发包给个人罗沛山,日炫房地产公司及罗沛山未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罗沛山,违法承包合家和府建筑工地土方回填工程,未依法与交叉作业点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依法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指导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4、王国立,上海强劲公司合家和府工程项目的生产经理,负责全面工作、两个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未依法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及时排查并消除事故隐患,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经调查和分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一致认定本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

 

(一)、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依法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两个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未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法律的规定,由区安全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圆整(¥2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广州日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合家和府土方回填工程违法发包给个人罗沛山,未依法监督承包人罗沛山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未依法做好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法律规定,由区安全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广州日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圆整(¥2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由区住建局责令日炫房地产公司认真审核并确保施工方具备相关资质后,方可进行工程发包。

(三)、罗沛山,合家和府土方回填工程承包人,未依法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依法制定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未依法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指导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法律规定,由区安全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罗沛山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罗沛山2016年年收入为人民贰万圆整(?/span>20000.00元),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span>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王国立,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家和府工程项目的生产经理,负责全面工作,两个施工单位交叉作业时未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依法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五条法律的规定,由区安全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王国立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王国立2016年年收入为人民贰万陆仟肆佰圆整(?span>26400.00元),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玖佰贰拾圆整(?span>79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范文石,土方回填工程推土机操作员,未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两个施工作业点进行交叉作业未及时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由土方回填承包人罗沛山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处分。

(六)、张玉光,作为腰梁回收班长,安全意识淡薄,两个施工单位进行交叉作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除对其责任追究。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属地监管和行业管理的原则,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要聘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事发工程开展现状安全评价,并在三个月内完成评价,分析事故成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并落实防范和整改方案,报从化区安全监管局备案。

(二)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由广州日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强劲地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作业人员进行“举一反三”的安全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三)从化区城郊街道办要吸取事故教训,加大辖区内各类施工作业安全监管巡查力度,并督促事故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四)从化区城郊街道办纪工委监察部门要对相关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区监察局。

(五)区住房和建设局要加大力度对全区建筑工地的安全检查,查处建筑工地无相关资质、证照的相关单位及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五、相关要求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从化区城郊街合家和府建筑工地“1·18”物体打击一般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于60日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区安全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