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上海市垃圾必须分类扔!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通过!
2019年1月31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法将于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此举标志着,在推行20多年后,“垃圾分类”在申城正式纳入法治框架:个人混合投放垃圾,今后最高可罚200元;单位混装混运,最高则可罚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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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标准
《条例》将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四类,同时在具体分类中列举了常见的垃圾品种。
有害垃圾 | 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 |
可回收物 | 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 |
湿垃圾 | 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等 |
干垃圾 | 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
企业义务
1.企业应当按照分类标准,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根据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的种类,可以细化收集容器设置类别。
应当合理布局四类收集容器的设置,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成组设置。公共场所应当至少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的分类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方便群众分类投放。
2.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丢弃垃圾。
信用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将下列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相关事项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1)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责任
单位、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规定
1.单位供餐以及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应当按本市相关规定单独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经分类收集、运输后实行资源化利用。
2.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投放至指定的堆放场所,经分类收集、运输并拆分再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3.电器电子废弃物的回收、运输、处置活动,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执行。
4.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其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国家和本市建筑垃圾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