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焊接爆炸致5死6伤,安全员等5人获刑
2016年5月16日,江苏某环保公司承包了淄博某热力公司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项目;同年6月20日,江苏某环保公司将该项目中的安装工程转包给河北某建设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
涉案工程进入10月25日之后,由于工期紧,临近供暖季节,三家公司以会议的形式决定开始合作共同施工完成工作任务,淄博某热力公司抽调车间的工人弥补河北某建设公司人力不足,江苏某环保公司负责技术指导,河北某建设公司负责具体施工。
11月8日9时40分许,淄博某热力公司施工人员到该项目施工现场的氨水储罐,进行直管段倒U型弯管焊接作业时,因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致使氨水储罐发生爆炸,后造成五人死亡、六人受伤。
法院查明,按照行业规程和一般的行业操作规范,工程应当在施工结束后经过竣工验收,才能投入使用。但涉案的工程正在施工、纠正安装的错误管道时,即灌注氨水,投入试运行。
淄博某热力公司作为生产方,无危险品的使用许可证、储存许可证,且其指派的在氨水灌顶负责电焊的、因事故死亡的五名电焊工均无焊工证,属违章作业。
江苏某环保公司应当明知氨水施工使用过程中存在危险,未履行告知义务和监管责任。
河北某建设公司作为施工方,也未对施工工程中进行氨水灌装可能产生的危险提出整改意见,采取防范措施。
事故发生后,三家公司对此次事故造成的450万元的损失进行了分摊,淄博某热力公司承担80万元,江苏某环保公司承担148万元,河北某建设公司承担222万元。
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五名人员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
1、被告人李某甲作为承包江苏某环保公司施工工程的负责人,应当对氨水的灌注及可能产生的危险采取防范措施,却未采取,负有监督过失责任。
2、被告人刘某甲作为河北某建设公司的项目施工指挥者,对氨水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应当预料到,并提醒河北某建设公司、淄博某热力公司防范,却未提醒,负有管理过失责任。
3、被告人耿某某作为生产单位负责项目进展的负责人,急于完成生产任务,工程尚未完工时,在不具备投产运行的条件下领导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负有指挥过失责任。
4、被告人刘某乙明知上罐维修的工人没有焊工操作证,让他们上岗操作,负有指挥过失责任。
5、被告人李某乙作为安全员,未按规定对参与施工人员教育培训、审查施工资质、制止违章施工,负有安全监管过失责任。
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其中刘某甲、李某甲均被判处两年三个月;刘某乙被判处两年;耿某某被判处一年七个月,缓刑两年;李某乙被判处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耿某某、李某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