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顾监管指令,违规开车!山东招远金恒化工发生爆裂着火事故

 

2019年3月25日,位于山东烟台招远市辛庄镇的招远金恒化工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裂着火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

3月26日,山东省安委办发布了该起事故的情况通报。

 

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招远金恒化工有限公司位于招远市辛庄镇西部,成立于1999年8月,占地面积近55亩,注册资本500万元,从业人员28人,主要产品三苯基氯化锡,生产装置分为七个工段:苯基钠工段、四苯基锡工段、水解工段、母液回收工段、歧化工段、结晶工段、精制工段。企业属一般化工生产企业(主要产品不是危险化学品)。

事故简况及原因初步分析

 

  • 事故企业从2011年开始一直停产。

  • 2018年底,通过了招远市化转办组织的安全评级评价。

  • 2019年初,事故企业拟恢复生产,提交了开车申请报告;招远市应急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后,认为不具备开车条件,下达了整改指令,要求问题整改合格验收批复后方可开车。

  • 该企业不顾监管指令,于3月24日擅自开始调试设备和投料生产,3月25日零时50分左右,四苯基锡工段发生爆裂,反应釜中的物料通过泄爆管喷射到21米外的北车间内,导致北侧车间发生火灾,15分钟后大火被扑灭。

初步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四苯基锡反应釜夹套内漏进水或者原料四氯化锡、溶剂二甲苯含水量超标,遇到未彻底反应的金属钠而剧烈反应产生氢气,和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静电等点火源发生爆燃着火。

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事故企业安全法制意识淡漠。

不执行监管部门的监管指令,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化工装置开车生产,直接导致爆裂着火事故发生。

(二)事故企业违反化工装置安全试车标准规定。

长期停车后准备开车时,没有严格执行《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没有全面检修设施设备、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没有严格落实化工生产、储存装置开车投用的安全规定和程序。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一般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不够。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把主要力量放在危险性较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监管和执法检查上,对一般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安全教育培训较少,安全监管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四)属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紧急行动重视不够,组织开展排查整治隐患不严不实不细。企业没有认真进行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存在被动应付检查等问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工作要求

 

(一)抓实抓细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紧急行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既要查隐患,也要查责任,要真查、真治、真罚、真改。

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责任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落实。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安全条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采取断然措施,一律停产整改。

(二)切实加强对停产复工企业的安全监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和检查停产复工企业,严格执行化工装置开停车、检维修等重大活动报备制度,认真开展问题隐患自查自改,按照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规范规程,搞好设备检维修;

按照《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和《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落实装置开车投用的安全规定和程序。

要严把企业复产复工验收关,对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未经验收擅自复产复工行为。

(三)强化对一般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本地区所有一般化工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将存在易燃易爆易中毒等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认真排查整改隐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严肃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对于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各市、县(市、区)要尽快查清事故原因,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等情形,坚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附 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部分)

7 化工投料试车

7.1 试车条件

7.1.1 化工投料试车的主要任务是,用设计文件规定的工艺介质打通全部装置的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7.1.2 化工投料试车前,建设(生产)单位必须组织进行严格细致的试车条件检查。严格做到“四不开车”,即:条件不具备不开车,程序不清楚不开车,指挥不在场不开车,出现问题不解决不开车。未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化工投料试车不得进行。详见附录D:《化工投料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7.2 试车方案及标准

7.2.1 化工投料试车方案应由建设(生产)单位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设计、施工单位参与,引进装置按合同执行。主要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装置概况及试车目标。

——试车组织与指挥系统。

——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试车程序、进度及控制点。

——试车负荷与原料、燃料平衡。

——试车的水、电、汽、气等平衡。

——工艺技术指标、联锁值、报警值。

——开、停车与正常操作要点及事故应急措施。

——环保措施。

——防火、防爆、防中毒、防窒息等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

——试车保运体系。

——试车难点及对策。

——试车可能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试车成本预算。

7.2.2 化工投料试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试车必须统一指挥,严禁多头领导、越级指挥。

——严格控制试车现场人员数量,参加试车人员必须在明显部位佩戴试车证,无证人员不得进入试

车区域。

——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操作法进行,试车期间必须实行监护操作制度。

——试车首要目的是安全运行、打通生产流程、产出合格产品,不强求达到最佳工艺条件和产量。

——试车必须循序渐进,上一道工序不稳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备条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试车。

——仪表、电气、机械人员必须和操作人员密切配合,在修理机械、调整仪表、电气时,应事先办

理安全作业票(证)。

——试车期间,分析工作除按照设计文件和分析规程规定的项目和频次进行外,还应按试车需要及

时增加分析项目和频次并做好记录。

——发生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果断处理。

——化工投料试车应尽可能避开严冬季节,否则必须制定冬季试车方案,落实防冻措施。

——化工投料试车合格后,应及时消除试车中暴露的缺陷和隐患,逐步达到满负荷试车,为生产考

核创造条件。

7.2.3 化工投料试车应达到下列标准:

——试车主要控制点正点到达,连续运行产出合格产品。

——不发生重大设备、操作、火灾、爆炸、人身伤害、环保等事故。

——安全、环保、消防和职业卫生做到“三同时”,监测指标符合标准。

——生产出合格产品后连续运行72小时以上。

——做好物料平衡,控制好试车成本。

7.3  “倒开车”

7.3.1 “倒开车”是指在主装置或主要工序投料之前,用外供物料先期把下游装置或后工序的流程打通,待主装置或主要工序投料时即可连续生产。通过“倒开车”,充分暴露下游装置或后工序在工艺、设备和操作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加以整改,以保证主装置投料后顺利打通全流程,做到化工投料试车一次成功,缩短试车时间,降低试车成本。

7.3.2 建设(生产)单位在编制试车方案时,应根据装置工艺特点、原料供应的可能,原则采用“倒开车”的方法。

7.4 试车队伍

7.4.1 化工投料试车,应根据化工装置、建设(生产)单位的实际,组成以建设(生产)单位为主,总承包、设计、施工、技术或是开车协助单位以及国内外专家参加的试车队伍。建设(生产)单位在试车期间,可根据装置技术复杂程度,聘请专家,组成试车技术顾问组,分析试车的技术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7.4.2 设计单位应安排骨干设计人员到达现场,处理试车中发现的设计问题。

7.4.3 建设(生产)单位应会同总承包、施工、设计等单位成立保运组织,统一指挥试车期间的保运工作,本着“谁安装、谁保运”的原则,与施工单位签订保运合同。施工单位应实行安装、试车保运一贯负责制,保运人员应24小时现场值班,做到全程保运。

7.4.4 建设(生产)单位可根据试车需要,提前落实开车协助单位或有关技术专家来现场的人员和时间,充分发挥其技术把关和指导作用(详见附录E:聘请技术顾问和开车人员管理办法)。

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

 

一、试车方案未制订和备案,严禁试车。

二、试车组织指挥和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人员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严禁试车。

三、参与试车人员未经培训和考核合格,严禁试车。

四、应急救援预案和措施不落实,严禁试车。

五、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严禁试车。

六、特种设备未经依法检测检验合格,严禁试车。

七、装置未经清洗、吹扫、置换、试验合格,严禁试车。

八、现场施工未完成、场地未清理、道路不通畅,严禁试车。

九、装置区域人员限制措施未实施、无关人员未撤离,严禁试车。

十、试车过程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时,原因未查明、隐患未消除,严禁继续试车。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