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18”1乙二醇装置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了《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18”1#乙二醇装置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指出,2022年6月18日4时24分,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石化公司)化工部1#乙二醇装置环氧乙烷精制塔区域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71.48万元经调查认定,上海石化公司“6·18”1#乙二醇装置爆炸一般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涉事单位董事长、总经理、安全副总等20人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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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直接原因

■ 环氧乙烷精制塔T-450塔釜至再吸收塔T-320的管道P-4507由北向南第三夹具处发生断裂
■ 管道内工艺水(约104摄氏度)大量泄漏,导致塔釜内溶液漏空(约68.37吨)后,环氧乙烷落到塔釜底部,沿管道P-4507断口处泄漏至大气中,遇点火源起火爆炸
■ 大火导致塔内环氧乙烷发生自分解反应,造成环氧乙烷精制塔爆炸


二、事故间接原因

■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上海石化公司重效益、轻安全,未能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力;公司相关部门检查监督不够;相关从业人员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职责。

■ 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
1.经调查,上海石化公司1#乙二醇装置于1990年建成和投产,属于老旧装置。上海石化公司开展的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专项评估不到位未辨识出环氧乙烷精制塔T-450系统循环工艺水管道泄漏、塔釜溶液漏空后,环氧乙烷泄漏的爆炸风险
2.未评估出管道P-4507堵漏打夹具部位突发泄漏引发的后果
3.未分析氯离子对不锈钢管道焊缝造成的应力腐蚀影响
4.未组织分析泄漏重复发生的原因,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 设备完整性管理不规范
1.未严格执行上海石化公司《设备、管道带压堵漏技术管理规定》,“实施带压堵漏的每条管道泄漏点一般不得超过二处”,在不到3米长的受压管道上采用打夹具的方式进行了4处带压堵漏
2.对管道泄漏部位临时应急处理后,未及时对管道进行修复
3.未按照上海石化公司《上海石化变更管理办法》,对管道P-4507的4处泄漏部位进行带压堵漏作业实施变更管理

■ 厂区封闭化管理存在漏洞
鲁重公司货车司机17日下午进场配送货物,作业结束将车停在厂区内,在车上休息,撤离时,被掉落管道砸中死亡。


三、事故追责情况

报告指出,上海石化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未能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开展风险辨识和采取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建议市应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上海石化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编辑注:报告原文注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1款)。建议市应急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石化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约见警示谈话,并出具《事故预防建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