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1” 谎报较大火灾事故
事故经过:
(一)事故发生前施工作业情况。
2018年3月1日7时30分左右,迁安天良公司4名作业人员雷永(现场作业临时负责人)、李蔺杰、赵忠、张永新在唐山华熠公司苯加氢车间副主任魏永佳、车间安全员董晨阳带领下来到苯加氢车间检修作业现场。魏永佳、董晨阳口头向迁安天良公司4名员工交代了当天的施工任务:新增一条从酸水进料泵到酸性污水暂存罐之间的管道,需预制一根直径25毫米、长度约30米左右的钢管,通过罐顶备用口进入罐内。魏永佳、董晨阳向现场作业人员口头介绍了酸性污水暂存罐内的介质情况,储罐内可能会有可燃性气体,周围环境内有苯类等危险物质,不能随意动火等情况,并告知周围生产设备的危险性及注意事项。作业前,董晨阳使用多功能气体检测仪对现场环境进行了检测,具备动火条件,随后迁安天良公司史国瑞、唐山华熠公司安全部工程师袁明月、设备部工程师李全生和苯加氢车间丙班班长王振在现场办理了动火作业票、登高作业票和临时用电作业票。之后,王振、史国瑞、袁明月离开作业现场。8时左右,迁安天良公司作业人员对新购买的2个电焊机(神祺牌,型号:ZX7-400)和1个气割机(久源牌,型号:601-100)进行组装。组装完毕后,开始在酸性污水暂存罐西侧5、6米处地面对废旧钢管进行切割、焊接,开始管道预制工作,魏永佳、董晨阳在现场监护。11时左右,李蔺杰、雷永、赵忠到酸性污水暂存罐罐顶拆卸备用口盲板。用扳手拆卸了5条螺栓后,剩余3条因锈蚀严重无法拆卸。在魏永佳叫来苯加氢车间当班巡检人员董丽伟送来手锯和黄油后,迁安天良公司作业人员继续使用抹上黄油的手锯切割剩余的螺栓。11时15分左右,魏永佳安排董丽伟进行现场监护,交代现场人员11时30分吃饭,13时接着干活,随后便和董晨阳离开了作业现场。现场作业人员将备用口盲板拆下后拿到地面实施电焊机打孔作业,但未对备用口采取封堵等处置措施,酸性污水暂存罐内爆炸性气体溢出。11时30分左右,现场所有人员离开作业现场到唐山华熠公司食堂吃饭。
(二)事故发生经过。
12时左右,迁安天良公司史国瑞、雷永、李蔺杰、赵忠、张永新5人吃完饭后回到作业现场。当时唐山华熠公司董丽伟已在作业现场,于楠在现场附近的车间装置区进行巡检。由于作业现场没有不锈钢焊条,氧气瓶缺少防震胶圈和瓶帽,致使施工作业无法继续进行,史国瑞便安排4名作业人员收拾工具到南区干活,他去买不锈钢焊条、防震胶圈和瓶帽。史国瑞走后,张永新在地面收拾氧气带,李蔺杰、雷永、赵忠及董丽伟到酸性污水暂存罐罐顶上收拾现场作业工具。12时20分左右,在酸性污水暂存罐顶收拾工具的过程中,由于工具碰撞产生火花,引起从备用口逸出的和罐内的爆炸性气体爆燃并发生着火,导致罐顶的李蔺杰、雷永、赵忠、董丽伟及正在车间装置区巡检的于楠受伤。
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拆除酸性污水暂存罐罐顶备用口盲板后,未采取封闭措施, 因工具碰撞产生火花,引起从备用口逸出的和罐内的爆炸性气体爆燃发生着火。
间接(管理)原因:
1.唐山华熠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 (1)施工项目违法发包。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①的规定,将本公司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资质的迁安天良公司。 (2)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
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唐山华熠公司立即启动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公司生产副总刘革芹、安全副总刘春生、总经理常余良先后到达事故现场,组织现场人员灭火并搜救受伤人员。至12时30分左右,现场共发现3名受伤人员,分别位于酸性污水暂存罐西南侧装置二层平台(后经确认为唐山华熠公司当班巡检人员于楠,事故伤者)、酸性污水暂存罐东南侧管架上(后经确认为迁安天良公司施工人员雷永,于3月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装置区南侧水泥路面上(后经确认为迁安天良公司施工人员李蔺杰,于3月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唐山华熠公司立即安排车辆将3名伤者送往唐山市工人医院丰南医院进行救治。13时左右,酸性污水暂存罐火情被彻底扑灭。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苏铁恩,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苏永春先后到达事故现场,但于不久后相继离开,苏铁恩因年龄较大在公司办公室休息,苏永春离开公司前往天津洽谈业务。在事故救援的同时,唐山华熠公司组织对当天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了清点核对,发现还有2人失联,随后现场继续对失联人员展开搜救。13时30分左右,搜救人员在酸性污水暂存罐南侧的导热油炉房东侧发现1名伤者(后经确认为唐山华熠公司现场监护人员董丽伟,于3月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送往唐山市工人医院丰南医院。14时30分左右,在酸性污水暂存罐内发现最后一名失联人员(后经确认为迁安天良公司施工人员赵忠,于3月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唐山华熠公司组织人员打开酸性污水暂存罐人孔将罐内残留污水放出,于16时40分左右,利用吊车将其救出,送往唐山市工人医院。至此,事故救援工作结束。
防范措施:
(一)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丰南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汲取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1”谎报较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意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持续深入开展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把压力传导到基层,工作落实到企业,彻底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唐山华熠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要加强对外委施工单位相关资质的审查。施工项目发包前,要对外委施工单位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组织机构和三项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缴纳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严禁将公司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资质的外委施工单位。二要加强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加大对外委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确保外委施工单位人员熟知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施工作业前,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风险告知,督促外委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履行审核程序。要对外委施工单位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严查各类违规违章行为,确保生产作业全过程的安全。三要严格落实动火作业报告制度。要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行业动火等特殊作业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三〔2017〕166号)文件要求,在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之前,要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或督促企业聘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作业安全。四要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 (三)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要切实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按照《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切实加大对辖区内高危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严密组织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包企人员严格履行包企职责,确保专项行动各项措施要求落到实处,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丰南区安全监管局要切实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和综合协调力度。要按照国家、省、市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大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力度,督导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落实动火作业报备制度,加强外委施工单位和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要充分发挥区安委办综合协调作用,加大对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园区)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丰南区委、区政府要切实发挥领导责任。要严格落实《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园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各职能部门的督查力度,督促其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和“行业监管”职责。要按照“全面检查、严格执法、彻底整治”的要求,继续强力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对前期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进行“回头看”,确保事故隐患按时整改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重大隐患,一律采取停产停工整改措施,实行挂牌督办,明确专人跟踪督办,确保按期整改销号;对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必须停产停业整改,确保不发生问题。同时,要按照“隐患就是事故、发现就要处理”原则,对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中发现的隐患,按照严重程度、整改情况,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企业及责任人的责任;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