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岛区“2·4”北京燕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爆炸事故
事故经过:
2015年2月2日,青岛炼化公司蒸汽凝结水回收项目的主管线安装铺设到1201罐区附近,需在距离1201罐区围堰北侧12米(距最近内浮顶罐27.8米)的工艺管廊带下部进行预制管道的焊口对接,北京燕华公司向青岛炼化公司提出了用火申请。青岛炼化公司储运单元根据《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为其开具了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和临时用电许可证。2月4日,储运单元设备副主任王伟为其审批了设备检维修安全作业票,并由储运单元安全总监朱湘勇对北京燕华公司的用火监护人陈胜民、施工人员陈书涛等人进行了现场确认和技术交底。青岛炼化公司储运单元为北京燕华公司开具的用火作业许可证简单的将用火点描述为1201罐区北侧,未明确具体的施工地点,青岛炼化公司未安排本公司的用火监火人员进行监护。
2015年2月4日13时30分许,北京燕华公司施工人员陈书涛(电焊工)、陈书光、胡翱军、陈胜民4人,按作业票要求在储运单元9号路与18号路交叉路口南侧工艺管廊下方进行储运蒸汽凝液回收项目施工。14时许,管廊带下部的预制管道焊口完成了对接。蒸汽伴热阀组附近(1201罐区东侧,不在用火作业的许可范围)的管道预留口末端因没有固定而来回摆动,于是陈书涛就在没有工艺图纸要求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在冷凝水管道末端的管道上焊一立柱管托加以固定。焊接过程中电焊火花引爆了管托北侧OD-18-003、OD-18-016含油污水井内的可燃气体,爆炸压力波将阀门井和水封井上的水泥盖板掀起,掀起的水泥盖板在下落时砸在了陈书涛的胸部。现场人员立即找来工具进行施救,并迅速通知了青岛炼化公司负责人。在青岛炼化公司职工的帮助下陈书涛被顺利救出,青岛炼化公司紧急派公司救护车将其送往黄岛中医院进行抢救,15时20分许,陈书涛因胸腔遭受挤压,致内脏器官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直接原因:
陈书涛违反《青岛炼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超出用火作业许可范围在1201罐区东侧进行管托焊接作业;作业前其只对用火点附近的含油污水井简单的用沙土进行了封盖,未按规定对焊点15米半径范围内的污水井和地沟中的易燃物进行检测、清除,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管理)原因:
用火监护人陈胜民未认真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对陈书涛的违规用火行为没有及时制止。 北京燕华公司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出现的超范围用火作业,易燃物未按规定清除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制止。 青岛炼化公司给北京燕华公司开具的《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对用火作业部位描述界定不清(只是确定了1201罐区北侧,没有具体的动火点),未按《青岛炼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1.3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监护人进行全程监护,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不到位。
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青岛炼化公司按照规定将事故情况及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告。接到报告后,区安全监管局、开发区公安分局、开发区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负责人带领相关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按照程序做好现场保护、勘查和证据收集工作,并责成事故相关单位妥善安抚死者家属,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市安全监管局的相关领导也及时赶到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及调查工作。
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北京燕华公司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对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按照青岛炼化公司用火作业的制度要求,补充完善本公司危险区域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细化相关人员的责任,严格用火审批手续;二是加强对危险区域用火作业的安全监管,严格落实相关安全措施,杜绝违规操作行为的发生。 青岛炼化公司要强化对外协队伍的安全管理,研究制定更加严格的制度、更加严厉的措施,防控外协队伍不再发生类似事故。公司要加强厂区用火作业的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中明确细化具体用火点的位置,督促相关人员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杜绝违规动火作业行为的发生;公司要加强对含油污水管网的安全管理,及时开展对管网内易燃物质的检测、清除工作,确保管网内的危险物质在可控的安全状态,同时,要加强对油品脱水系统的技术改造和创新,消除地下管网内油气混和超标的安全隐患,提高生产工艺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要加强对青岛炼化公司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规定落实到位,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