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密云华鑫水电技术开发总公司昌平“1·11”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经过:

1月10日晚,为准备实施井下电缆铺设作业,王××组织了社会人员共计41人(含王××,下同)。1月11日华鑫公司安排本单位施工人员共计18人,与王××组织的41名施工人员共同实施电缆铺设作业,其中井下作业人员共计31人。

6点40分至7点,华鑫公司人员对2号井进行了机械通风,对3号井进行了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检测气体内容为硫化氢、一氧化碳、甲烷和氧气含量情况,检测结果未显示异常。

7点至9点50分,施工人员完成了从3号井向2号井第一根电缆的铺设,第二根电缆即将完成。9点50分,井下人员反映太冷,华鑫公司人员关闭了2号井口风机。9点50分至10点10分,3号井到2号井之间先后有7人晕倒在水中,其中距离2号井20米左右有1人、距离2号井80米左右有5人、距离3号井90米左右有1人。10点18分,华鑫公司人员重启了2号井口风机。

 

直接原因:

结合事故现场调查取证情况、专业机构检测结果、专家论证结论和尸检结果,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违规施工、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导致施工人员急性混合性气体中毒溺水死亡。 经现场检测,电力管沟污水和空气中含有乙醇、乙酸、乙醛、丙酮等多种化学物质,专家根据检测报告进行分析论证,结论为:一是管沟内有毒有害气体来自于沟内污水;二是如果人员短期内大量吸入上述物质,可出现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作用和呼吸系统损害作用。三是此事件造成的人员伤害为急性混合性气体中毒,淹溺是死亡的协同因素。

间接(管理)原因:

1.华鑫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向电力管沟运行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进入施工;在发现管沟内存在明显的刺鼻刺眼的酸臭气味情况下,违章指挥施工人员冒险下井作业;将井下铺设电缆工程交给王××个人,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不清。 2.华电水电公司对其下属公司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制度缺乏,对下属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下属公司工程项目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下属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华商管道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对电力管沟进行内部巡视,未发现管沟内存积大量污水的安全隐患。在发现有人在对事故发生地段的电力管沟进行抽水的情况下,但未及时采取防止人员进入电力管沟施工的有效措施。

应急救援:

10点13分至10点30分,晕倒的7人均由其他现场作业人员救出并由120急救车送医院抢救。事故中,有4人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1人于12日下午死亡(死亡人员名单见附件),2人于数日后康复。另有11人出现明显不适症状,于11日住院检查、治疗,于14日晚出院。 经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5人死亡的鉴定意见为:吸入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后倒入水中溺水死亡。

防范措施:

(一)华鑫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具体负责人和岗位职责,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岗位和具体人;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审批程序和操作规程,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各项制度有效的落实;对所有的施工项目开展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杜绝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进行施工的情况发生;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检查,杜绝“三违”作业;采取切实的安全管理措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华电水电公司,应当加强对下级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下级单位贯彻执行;建立对下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下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下级单位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华商管道公司,应当完善电缆通道巡视制度,按照标准规定的周期进行地面及地下巡视,并督促、监督各部门和班组贯彻落实,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四)昌平区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化工、医药、食品加工等排污企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废水排放量、废水排放去向等情况;对群众环保投诉、举报的信息要及时核实与处理;加强对地下市政管线的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与处理地下管线泄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