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11·14”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重大事故
事故经过:
事发前一天(2011年11月13日)中午11时许,液化气非法经营者郑娟娟指派聘用人员王红仓、张飞驾驶金杯面包车向位于西安市嘉天国际大厦1#楼一层的樊家腊汁肉夹馍个体餐饮商铺配送2个容量为50公斤的液化气钢瓶(检验编号分别为2#、3#)。运达后,王红仓将钢瓶放置于该店库房内并将3#钢瓶的气相阀与连接燃气软管的调压器进行了安装。安装完成后,王红仓以在3#钢瓶阀口连接处未闻到液化气味为判断依据,向店长刘彦成表示可以安全使用,刘彦成随即签字验收开始使用。22时30分,该店员工关闭营业厅大门,结束当天营业。
2011年11月14日7时02分,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员工王欢打开店门,随手打开电灯进入厨房操作间并接通加热电炉开关。7时20分,王欢打开大厅南侧防盗门(营业厅后门),发现门外公共通道及库房门口有大量雾状气体聚集并伴有浓烈、刺鼻的液化气味便立即返回,慌乱中没有关闭防盗门,致使泄漏的液化气向店内急剧扩散。当王欢返回至店内大厅中央时,遇见同店员工张晓霞(已在事故中死亡),告知其液化气发生泄漏并让其尽快撤离。随后,王欢走出店外,向路边行人询问液化气泄漏处置方法并用手机拨打110、119报警,同时向嘉天物业公司保安人员报告液化气泄漏情况。7时37分发生爆炸。由于事故发生地段处于城市人员密集区,发生时间又正值上班高峰期,爆炸冲击波造成过往行人及在附近公交车站候车人员重大伤亡。
直接原因:
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违法使用的3#钢瓶液相阀未完全关闭,致使钢瓶内液化气发生泄漏,且泄漏地点处于封闭状态,泄漏液化气与空气混合后,大量聚集于库房及通道内,员工王欢打开防盗门后,泄漏气体迅速从库房及通道向店内操作间扩散,达到爆炸极限,遇电灯、加热电炉等电器火源,引发爆炸,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管理)原因:
1、有关企业及个人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非法经营、违法使用液化气。 2、有关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液化气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缺失。
防范措施:
(一)建议立即组织开展城镇燃气行业专项整治。针对西安市“11·14”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建议以市政府名义,由燃气行业监管部门牵头联合公安、消防、质监、工商、安监等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城镇燃气行业专项整顿,对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测,对不合格的钢瓶等城镇燃气设施设备强制报废销毁,对非法违法经营城镇燃气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取缔,同时建立起互通共享的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台账资料,做到城镇燃气安全的受控、可控。 (二)建立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鉴于城镇燃气监管部门较多的实际,建议建立各燃气重点市、区(县)两级城镇燃气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燃气行业监管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发改、公安、交通运输、环保、质监、广电、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研究解决辖区城镇燃气管理问题,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严格履行燃气市场监管职责,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充装、储存、经营燃气行为,加强对燃气使用环节的安全检查,严肃查处在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的行为。同时,整合、充实全市燃气执法力量,加强与各地区、各部门的联合执法,进一步完善燃气监管体制,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燃气市场监管网络。 (四)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关于燃气经营、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依法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加强对燃气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禁止向超过检验期限、报废及标识不清、来历不明的钢瓶进行液化气充装,共同维护燃气市场的良好经营秩序,确保用气安全。 (五)加大城镇燃气安全科普力度。建议由城镇燃气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制作城镇燃气安全使用等科普节目,通过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报刊杂志等媒体渠道及政府网站、燃气经营单位平台,加大对广大城镇燃气使用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城镇燃气安全使用水平,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