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充电引起火灾被拘留了

1、发生了一起火灾

1)火灾时间:2018年7月21日7时55分许。

(2)火灾地址:盐田区某花园小区一房间。

(3)起火原因:该房间租客马某强放在客厅充电的电动自行车电瓶故障。

(4)火灾损失:烧毁一块电动自行车电瓶和一台自制健身器材。

(5)过火面积及伤亡:2平方米,无人员伤亡。

(6)火灾扑救:该小区的微型消防站自行扑灭了火灾。

 

2、马某强被抓了

(1)盐田警方行政拘留了马某强,拘留10天。

(2)因为,马某强无视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随意将电瓶带回房间充电引发火灾。

(3)公安部2017年12月29日发出该公告,其中第三条:

“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3、法律呀,有啥规定?

(1)《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什么是引起火灾的过失?比如卧床抽烟,比如正做着饭出去打电话,比如把打火机放在炉灶旁边……

(3)什么是尚不构成犯罪?失火导致犯罪,通常要符合这样几条,一是财产损失超过50.0万元,二是死亡1人以上(含),三是重伤3人以上(含),当然如果烧了房子、树林子,还有别的规定。

(4)什么是情节较轻?这个,有这样一个文件 要学习几下《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同时,根据中国地大物博的实际,有些地方钱多人傻,各地还可以再制订个细则,比如,山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