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操作叉车出事故,公司赔付76.5万,法人获刑!

2019年3月,广东平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宗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被告人张某洲、叶某雄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由两人所在公司平远县某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赔付被害人家属76.5万元

 

 
 
 

 

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洲受被告人叶某雄的雇请,到平远县某再生能源公司务工。

 

叶某雄在明知张某洲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况下,还教授张某洲如何操作叉车打包成品。

 

同年6月20日凌晨凌晨3时多,张某洲操作一部未依法依规检验且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红色杭州牌CPCXX叉车作业时,因车速过快,没有留意到杨某香所处的具体位置,将叉车的左货叉前端叉到杨某香的右侧腹部,造成杨某香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叶某强与闫某林等人将杨某香送到梅州市人民医院救治,杨某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7时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