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江城乡和兴纸制品有限公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12月12日14时32分,保定市和兴纸制品有限公司在锅炉液体燃料系统安装过程中发生爆燃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及竞秀区政府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事故。
2017年12月12日21时左右市政府接举报称:保定市江城乡和兴纸制品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多人伤亡。接报后,市主要领导立即带领市安监局、公安局、竞秀区政府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经核查确认举报属实,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王东峰、省长许勤、副省长李谦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迅即查明原因,依法依规查处,处理好善后。副省长李谦、省安监局局长宋文玲连夜赶赴现场进行督办。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保定市人民政府批准,12月13日,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总工会和竞秀区人民政府等部门有关人员及专家参加的“保定市和兴纸制品有限公司‘12·12’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察委同步参与,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与人员概况
(一)保定市和兴纸制品有限公司
保定市和兴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兴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28日,法定代表人:俞X花;总经理:杨X海;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地址:保定市竞秀区江城乡石家庄村东南;经营范围:纸箱加工,包装装潢印刷,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塑料制品销售。现有员工300人左右。
(二)保定市韵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保定市韵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韵林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9日,法定代表人:郭X武;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地址:保定市裕华西路555号华创公馆3-27-2706;经营范围;能源科学技术研究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供暖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炉用燃烧器,制冷、空调设备、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锅炉及配件销售;易燃液体:甲醇、石脑油、乙醇(无水)批发、零售(无储存)(有效期:2016年2月4日至2019年2月3日)
韵林公司在顺平县高于铺镇坝子口村一处院子设有9个埋地储罐,单罐容积均为60m3。其中院子西北处有4个埋地储罐,供给和兴公司的物料,是从最西侧的储罐抽取的。
(三)驾驶员周X旗及运输车辆、设备
周X旗,个人,无运输执照,平时种地,并接一些运输零活。运输车辆(车辆型号:福田牌小型货车,牌照:冀F-588Z2)。负责运输韵林公司销售的液体燃料。运输用盛装“液体燃料”的塑料桶(规格:长×宽×高:1200mm×1000mm×1150mm,容积:1000L)、卸车泵(型号:KMQ-220V,流量:120L-130L/min)由韵林公司提供。
二、物料性质、“液体燃料”罐及附属管道安装情况
(一)物料性质
1、组成成分: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物质的成分和外观形状,不符合《醇基民用燃料》(NY311-1997)和《燃料油》(SH/T0356-1996)的技术要求,不属于醇基燃料和燃料油、酚油。从成分看,应是不同的化工废液混合后的物质或煤焦油分馏后的残余物质。主要成分有茚、甲苯、苯、萘、蒽、二甲苯等。
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检出导致爆燃事故发生的“液体燃料”中含有:正已烷、甲基环戊烷、苯、甲苯、乙基苯、二甲苯、苯乙烯、甲基苯乙烯、茚、萘和甲基萘。
危险性: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在环境温度16—18℃,大气压:101300Pa—101500Pa时检测出该物质的:闪点(闭杯):-11℃,爆炸下限:2.1%,爆炸上限:>5.8%。
依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第3.1 “危险货物(也称危险物品或危险品)①和第4.4.1.1定义的易燃液体②的内容,造成本次事故的物料为危险货物中的易燃液体,属《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中的编号1993,易燃液体,未列名。
由于该物质属于多种化学品的混合物,又用作锅炉燃料,本报告以下简称“液体燃料”。
(二)“液体燃料”罐及附属管道安装情况
和兴公司锅炉房内安装有燃气锅炉一台,为纸箱生产粘合烘干工序提供蒸汽。2016年和兴公司曾将燃料由天燃气改用过“液体燃料”,当时“液体燃料”也是由韵林公司供货,同时由韵林公司提供“液体燃料”燃烧器及储存“液体燃料”用的大罐(规格:Φ2300mm×3750mm,容积:15m3)、小罐(规格:Φ1500mm×2300mm,容积:4m3)各一台。大罐作为“液体燃料”的储罐兼沉淀罐,小罐作为中间罐,大、小罐之间设有一根溢流管(DN50,管上没有阀门)。当时使用工艺流程为:“液体燃料”运至厂内后,先卸入大罐,然后通过“液体燃料”泵打入小罐,再由小罐通过管道直接向燃烧器提供燃油。后来,和兴公司改用管道天然气作为燃料,两台储罐拆除后存放在厂区内,当时未对罐进行清洗。
2017年12月初,由于冬季燃气供应困难,该公司决定将锅炉燃料再改为“液体燃料”。
2017年12月10日,和兴公司设备部经理黄金水安排维修工杜X财、杨X、李X奇、樊X龙恢复安装两台“液体燃料”罐,韵林公司工人赵X红来现场指导安装。在现场指导时,赵X红向黄金水提出在小罐与燃烧器之间加装一台过滤器,以减少燃烧器使用过程中的维修频率。12月11日下午,韵林公司工人刘X哲与赵X红一起将燃油燃烧器及过滤器用车辆运至和兴公司锅炉房。
三、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瞒报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2月12日12时51分,司机周X旗驾驶装载6桶、约6吨“液体燃料”的车辆进入和兴公司厂区大门。
13时左右,黄X水安排工人杨X、杜X财、樊X龙、李X奇去锅炉房附房安装过滤器、燃烧器等,赵X红负责技术指导。除过滤器、燃烧器之外的其他管道、管件、阀门等由和兴公司提供。
司机周X旗将过磅后的“液体燃料”车驾驶到锅炉房附房北侧。周X旗进入附房,在连接卸车泵的电源时,发现门口东侧配电箱上唯一的插座已插上电焊机电源插头,便将卸车泵电源插头插到西侧配电柜的插座上。然后,周X旗让樊二龙找来一个梯子,放在大罐旁,自己上至罐顶,将卸车软管出口端插入大罐口约300mm-400mm(距离罐底1600-1700mm,形成喷溅式卸车),并用铁丝固定在罐口上,用盖子压住管子,防止管子滑出。13时09分连接好管道,开始向大罐内卸油。此后,清洁工甄X进入附房,在内冷凝水回收罐旁利用罐内热水的温度烤手取暖。
14时29分,周X旗蹬在车东侧车梆关闭卸车泵开关,停止卸油。最后一桶内剩余高度约200mm的“液体燃料”,准备用来清洗小罐。此时,连接过滤器的管道大部分已经用水暖件连接完成,还剩下进出口的管道上两处弯头需要连接(弯头连接处没有螺扣,只能采用焊接)。
14时31分50秒左右,周X旗去驾驶室取东西,和兴公司维修工李X奇叫樊X龙帮忙一起去找零件,3人先后走出附房。周X旗和樊X龙从附房出来前看到杨舟在对接管道,杜X财拽电焊二次线,准备焊接。附房内剩下甄X、赵X红、杨X、杜X财4人。
14时32分,监控视频显示,锅炉房附房门口出现闪光,并迅速熄灭,紧接着,巨大的火焰从附房内喷出,地面迅速形成流淌火,造成附房内4人死亡,并将停放在北侧空地上的5辆汽车烧毁。
(二)事故救援及瞒报情况。
12日14时32分火灾发生后,14时39分,现场人员拨打了119报警电话,保定市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后,立即安排竞秀区消防大队前去救援,14时55分,到达事故现场开始扑救火灾。14时59分,七一路消防中队到达现场协同救援。15时05分,竞秀区消防大队大队长、辖区公安派出所、乡政府以及区安监、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领导先后到场察看火势,询问情况,指导扑救工作。各相关单位到达事故现场及处置情况如下:
1.公安、消防部门。15时左右,竞秀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值班民警通过电话向主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臧X海报告,和兴纸箱厂发生爆炸起火。约半小时后,臧X海到达事故现场。15时40分大火被彻底扑灭,消防大队参谋高X慧、王X思进入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对过火情况、遇难人员尸体进行拍照,手绘现场勘验图,确认有4具遇难人员尸体,并将人员伤亡情况报告给竞秀区消防大队大队长王X。在事故现场,臧X海向王X了解火灾情况时,王X汇报说,初步判断是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引燃油罐引起的爆炸,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有4人死亡。臧X海对王X说,火灾是“生产安全事故”,让消防车撤离,留下有关参谋人员具体调查火灾起因。
18时44分,保定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一杜姓男子(死者杜X财之子)电话报警,称和兴厂锅炉房爆炸,有人员伤亡和被困的。18时46分,指挥中心向竞秀区公安分局江城派出所发出处警指令,并通知竞秀区公安分局。江城派出所副所长李X电话请示指导员陈X后,带领李长X等两名民警于19时54分到达现场。见到报警人杜X,并向杜X了解情况。但是当时李X并没有对报警人杜X做询问笔录,也没有进行视频记录。李X和李长X等民警与和兴公司负责人一起到火灾事故现场查看,并录制了视频录像,视频录制时间为2017年12月12日20时50分。回到派出所后,李X向指导员陈X打电话汇报情况,陈X让李X反馈报警人不报警了。保定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处警综合单显示,反馈时间为20时23分。报警人杜军称,派出所民警在向其了解情况时,他并没有说不报警了,而是在派出所民警离开后,和兴公司负责人与其协商赔偿事宜时,企业要求其撤销报警,随后杜拨打110撤销报警。
2.乡政府及安监部门。14时30分左右,江城乡政府副乡长郝X辉看见火灾黑烟后,立即与乡安监所人员曹X春赶往和兴公司事故现场。在赶往现场途中,郝X辉向乡长滕X欣电话报告了情况。乡长滕X欣接到报告后立即赶往现场,途中分别向江城乡党委书记齐X光、区安监局局长高X电话报告了情况。
15时左右,高X接到江城乡政府乡长滕X欣电话报告,得知和兴公司发生火灾。高扬随即通知了监察大队大队长汪X华,带领队员常X帅、李X珠、司机李X勇一同赶赴现场。进入和兴公司厂区后,在距离事故现场约四五十米处高扬与臧X海相遇,臧X海跟高X说,消防大队初步判断是一起“安全生产事故”,有4人死亡,由安监局组织人员调查,按照程序调查清楚并进行行政处罚后,如果认为企业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移交公安局按照程序立案调查,依法处理。
火灾救援结束后,王X、臧X海、高X均未向各自上级机关和同级政府报告,16时左右先后撤离事故现场。
12日21时左右,市政府接举报后,市主要领导立即带领市安监局、公安局、竞秀区政府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核查,开始企业负责人杨X水称未造成人员伤亡,后来承认说造成3人死亡,后又经调查人员反复核实,又查实1人,最终确认死亡人数为4人。
四、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液体燃料”卸车人员违反《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第6.3.2、6.3.3③条规定,违规采用喷溅式卸油方式,在大罐内产生爆燃油气混合物,经大罐与小罐之间的溢流管进入小罐;维修工在连接过滤器与小罐之间的管道时违规进行动火作业,致使小罐油气混合物爆燃,然后火焰经溢流管迅速传播至大罐,造成大罐内油气混合物爆燃,随即造成“液体燃料”外泄,形成流淌火。
(二)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和兴公司
(1)未按《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④及《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第6.3.2、6.3.3条规定要求,对锅炉房燃料变更进行安全设施设计,使“液体燃料”储罐与锅炉房安全距离不足,未设计固定卸车管道,也未设置导除静电装置、通气管、阻火器等安全设施;
(2)未按《消防法》第二十一条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⑥规定等要求,在动火作业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3)未按《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⑦、《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⑧规定要求,使用不具有焊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电焊作业,作业人员不具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意识与安全技能;
(4)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流于形式。
韵林公司
(1)超范围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未根据易燃液体的危险特性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无安全培训记录,员工未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在指导安装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方面的义务;
(2)未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⑨、第三十条⑩的规定,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也未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致使司机周占旗违章卸车。
2.行政监管缺失。
(1)根据顺平县高于铺镇政府《2017年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方案》的要求,镇政府包村干部和村干部负责本辖区空闲杂院及危险物品等非法销售储存的排查。期间相关人员对该空闲杂院进行排查时,发现该院上锁后,未认真履行职责,没有进入院内进行排查,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郭建武非法储存、销售危险物品行为。
(2)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于铺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坝子口村无照经营行为的取缔工作。工作失职,在日常巡查中未发现长期存在的郭X武无照经营行为。
(3)竞秀区江城乡政府。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对和兴公司企业的违规行为没有发现制止。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一起因违章卸车、违章动火、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的,有瞒报、谎报行为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杨X、杜X财,和兴公司工人,违规进行动火作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2.赵X红,韵林公司工人,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周X旗,个人,运输车辆所有者及司机,非法运输“液体燃料”,在卸“液体燃料”过程中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公安分局已于2017年12月13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018年1月19日正式逮捕。
2.杨X海,保定市和兴纸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认真落实,未按要求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流于形式,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公安分局已于2017年12月13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018年1月19日正式逮捕。
3.彭X鑫,保定和兴纸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运营部经理,负责公司生产运营的全面管理工作,履职不到位,培训教育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公安分局已于2017年12月13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018年1月19日正式逮捕。
4.黄X水,保定兴和纸制品有限公司设备部经理,主管公司生产设备的维护和维修。违章指挥作业,对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辨识不清,未落实施工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公安分局已于2017年12月13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018年1月19日正式逮捕。
5.郭X武,保定市韵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非法储存销售“液体燃料”,对“液体燃料”的危险程度辨识不清,雇佣无资质人员进行“液体燃料”的运输及装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非法经营罪,顺平县公安局已于2017年12月14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018年1月19日正式逮捕。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含移交其它部门处理的人员)。
1.王X、中共党员,保定市竞秀区消防大队大队长。负责竞秀区消防大队全面工作。在“12·12”事故救火现场担任最高指挥员。王X在接到火灾现场发现有4名人员死亡的报告后,没有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要求,立即通知公安刑侦部门、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赶赴现场进行调查、鉴定工作,也没有向市消防支队和同级政府报告。对导致该起较大事故瞒报负有责任。建议将竞秀区消防大队大队长王磊移送保定市消防支队依法处理。处理结果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2.臧X海,中共党员,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分管竞秀区消防工作。在得知该起事故中有4人死亡后,主观认为安全生产事故应由安监部门组织调查,在将事故基本情况告知安监局长后,没有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和竞秀区政府报告、未安排人员保护事故现场,致使遇难者尸体被偷偷转移,对导致该起较大事故瞒报负有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处理结果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高X,中共党员,竞秀区安监局局长、党组书记。负责竞秀区安监局全面工作。在得知该起事故中有4人死亡后,主观认为火灾事故应由消防部门调查,就没有组织对事故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真核实,并且未按规定时限向区政府、市安监局报告火灾事故情况,对导致该起较大事故瞒报负有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处理结果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陈X,中共党员,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公安分局江城派出所指导员。负责江城派出所全面工作。对指挥中心向竞秀区公安分局江城派出所,发出的要求核查事故中有人员伤亡处警指令未认真落实,且在未完成核查的情况下就指使警员向指挥中心反馈报警人不报警了,对导致该起较大事故瞒报负有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处理结果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5.李X中共党员,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公安分局江城派出所副所长。 按照指挥中心指令,负责核查“12·12”事故中有无人员伤亡,接到处警指令到达现场后,未按《河北省公安机关执法工作规范》要求履行职责,在对报警人询问时未作笔录或录像,对现场了解的情况未如实向指挥中心报告,对报警人反映的问题未进行认真核实,就自行撤离现场,并在报警人没有表示不报警的情况下,按照指导员陈烨指示,让警员向指挥中心报告报警人不报警了,致使该起死亡4人的火灾事故没有得到及时查实。对导致该起较大事故瞒报负有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记过处分。处理结果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6.齐X光,中共党员,江城乡党委书记。负责乡党委全面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处理结果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7.滕X欣,中共党员,竞秀区江城乡党委副书记、乡长。主持乡政府全面工作,作为江城乡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抓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处分。处理结果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8.郝X辉,中共党员,竞秀区江城乡副乡长。分管江城乡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发生负主管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处理结果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9.杜X超,中共党员,竞秀区江城乡政府安监所所长。负责全乡安全生产工作。在进入和兴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对企业存在安全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处理结果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10.鲍X波, 中共党员, 顺平县高于铺镇纪委书记,分管高于铺镇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本辖区内非法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行为长期存在,对此负直接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处理结果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11.王X,中共党员,顺平县高于铺镇安监所安监员。分包坝子口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隐患排查不到位,对坝子口村的空闲杂院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时,发现郭X武处经常锁门后,未进入院内排查。致使非法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对此负直接监管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处理结果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12.谷X冬,中共预备党员,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于铺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副所长。负责坝子口村无照经营行为的取缔工作。工作失职,在日常巡查中未发现长期存在的郭建武无照经营行为。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处理结果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13.彭X刚,中共党员,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于铺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负责坝子口村无照经营行为的取缔工作。工作失职,在日常巡查中未发现长期存在的郭建武无照经营行为。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处理结果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14.张X山,中共党员,顺平县高于铺镇坝子口村党支部书记。张金山任职期间,2017年以来多次对本村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排查中张金山等人发现郭建武处经常锁门后,未进入院内排查,也未将此情况上报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建议给予张金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处理结果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15.曹X伟,中共党员,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竞秀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检查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之规定,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处理结果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建议企业内部处理的人员。
李X艳,保定和兴纸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负责行政管理及安全工作,履职不到位,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予以辞退。处理结果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建议给予其它处理的单位。
1.建议责成竞秀区区委、区政府向保定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建议责成江城乡党委和政府向竞秀区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3.建议责成高于铺镇党委和政府、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顺平县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以上检查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保定和兴纸制品有限公司。
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培训教育不到位,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缺乏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存在谎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之规定,建议给予保定和兴纸制品有限公司处6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给予保定和兴纸制品有限公司处19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共计给予26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保定市韵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非法储存销售“液体燃料”(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及培训教育不到位,危险因素辨识不清,装卸“液体燃料”没有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之规定,建议给予保定市韵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0万元罚款行政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之规定,建议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行政处罚分别由竞秀区人民政府(罚款)及莲池区人民政府(吊销相关证照)负责。处理结果报保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六、防范事故发生的对策措施
(一)和兴公司。
1.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锅炉房燃料变更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严格按设计要求落实“液体燃料”储罐与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卸车静电接地、卸料管道等安全措施;
2.应强化安全管理,严格动火作业审批。严格按照《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司动火安全规定等相关要求,完善动火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开展风险辨识和管控,严格取样分析、条件确认和作业许可审批,加强现场监控,确保各项规定执行落实到位;
3.应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不得进行特种作业,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与风险防范意识;
4.应加强对检维修作业现场管理,检维修作业现场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同时,要加强对外协单位的管理,要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明确监管人员与职责,对于交叉作业现场,要根据可能出现事故隐患,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并有安全管理人员在场进行管理。
(二)行政监管。
1.各级安监部门及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企业违章行为的查处,坚决制止违章行为,防止此类事故发生。
2.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发现或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如实上报事故,并通报其它相关部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出现迟、漏、谎、瞒现象。
3.各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销售、使用液体然料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整治活动,建立企业销售、使用液体然料规范,对液体然料的成份进行检验,对不合格产品坚决清除。
4.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打非治违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辖区内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的行为要彻底排查,对非法企业要依法取缔。对履职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 报告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条款
保定市和兴纸制品有限公司“12·12”爆燃事故调查组
2018年11月12日
报告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条款
①《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第3.1条:危险货物(也称危险物品或危险品):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保护的物质和物品。
②《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第4.4.1.1条:易燃液体,是指易燃液体和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有固体的液体,其闭杯闪点不高于60℃,或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5.6℃)
③《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第6.3.2、6.3.3条:在输送和灌装(烃类液体)过程中,应防止液体的飞散喷溅,从底部或上部人罐的注油管末端应设计成不易使液体飞散的倒T形等形状或另加导流板;或在上部灌装时,使液体沿侧壁缓慢下流。
对罐车等大型容器灌装烃类液体时,宜从底部进油。若不得已采用顶部进油时,则其注油管宜伸人罐内离罐底不大于200mm。在注油管未浸入液面前,其流速应限制在lm/s以内。
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⑤《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单位(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⑦《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