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10·28”重大火灾调查报告公布
2018 年10月28日17时25分左右,位于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安和路的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港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 23487.53 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 8944.95 万元人民币。
近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公布了该起事故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久凌天津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12 月 7 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949940181,负责人:李鹏,注册地址: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七支路 12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仓储(危险品除外);承办海运、陆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等。
该公司是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在天津市设立的分公司。
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的上级公司逐级为中外运物流(筹)有限公司、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国务院投资的国有独资公司,成立于 1986 年10 月 14 日,注册资本 167 亿元人民币。
2、中朗恒运(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朗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11 月 18 日,系私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2693398D,法定代表人:李秀邦,注册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经济开发区万象路(涉外综合楼B315),注册资本:50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制造;自有房屋租赁;房屋中介服务等。
该公司为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房屋及消防设施产权人。
3.天津君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安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10 月 13 日,系私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58327140X3,法定代表人:莫秀尧,注册地址:天津市蓟县人民东路南侧—张庄路段,注册资本:6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消防工程施工;消防设施、消防电气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
该公司为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委托检测单位,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取得原天津市公安局消防局颁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4、天津市滨海新区精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英保安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8 月 28 日,系私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54304XF,法定代表人:韩树林,注册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永明路 103 号,注册资本:2168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门卫、巡逻、守护服务;安保技术咨询服务;劳务服务;劳务派遣等。
该公司为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保安服务单位,曾持有天津市公安局保安业监管处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津公保服准字〔2016〕第 0014 号),服务范围:门卫、巡逻、守护,该证已于 2019 年 1 月 14 日被公安部门撤销。
(二)起火仓库基本情况
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位于滨海新区大港安和路 467 号,东侧与天津克劳斯电梯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供热集团有限公司和天津鼎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三家单位毗邻,南侧与天津振普筑炉衬里工程有限公司、爱塞克自行车有限公司和新康自行车有限公司三家单位毗邻,西侧为空地,北侧为安和路。
库区总占地面积 42000 平方米,库区南门常年锁闭,北门作进出使用。北门正对库区主通道,通道东侧由北向南依次为门卫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充电间、厕所、柴油发电机房、库区总配电柜、4 号仓库和 5 号仓库;通道西侧由北向南依次为办公楼、1 号仓库、2 号仓库和 3 号仓库。
五个仓库均为轻钢结构,1 号、2 号、3 号仓库完全相同,每个仓库长 108.48 米、宽 72.48 米、屋檐高度 9.5 米,屋脊高度11.4 米,建筑面积 7862.63 平方米,划分 4 个防火分区,外墙均为 1.2 米实体墙加彩钢板结构,屋面采用坡屋顶结构。
4 号、5号仓库的各项建筑参数相同,每个仓库长 97.68 米,宽 79.98 米,屋檐高度 9.5 米,屋脊高度 11.4 米,建筑面积 7812.45 平方米,划分 4 个防火分区,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连通部位采用防火卷帘,外墙均为 1.2 米实体墙加彩钢板结构,屋面采用坡屋顶结构,与西侧的 1 号、2 号、3 号仓库东西向水平距离为 22米,其中最先起火的 5 号仓库划分的 4 个防火分区由西向东分别编号为 501、502、503、504,每个防火分区南北墙各有一个安全出口,仓库共有 8 处安全出口。
该仓库由中朗公司投资建设,于 2011 年 6 月 7 日取得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准予中朗恒运(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及仓库项目备案的决定》(行政许可〔2011〕123 号);至 2012 年 5 月期间依次通过了消防设计备案的抽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1 大港地证 0056)、《建设用地批准书》(滨海地让批准〔2011〕字第 80 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2 大港建证 0020)、《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2012 大港建验证 0008)、《房地产权证》,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三)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
1、久凌天津公司与中朗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
久凌天津公司与中朗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17 日签订了《仓库租赁合同》,确定租赁期限为 2011 年 6 月 15 日起至 2029 年 6月 14 日止。该仓库于 2012 年 6 月租赁给久凌天津公司投入经营、使用。2017 年 1 月 1 日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书》约定了租赁期间双方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2、久凌天津公司与天津锦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视频监控及网络和报警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
久凌天津公司与天津锦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4 月25 日签订了《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视频监控及网络和报警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自 2012 年 5 月开始施工,至 2012 年 6月底施工完毕,投入使用。双方口头约定保修期为一年。
3、久凌天津公司与精英保安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的情况。
久凌天津公司与精英保安公司于 2017 年、2018 年分别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书》和《保安服务补充协议》,合同有效期为2017 年 8 月 19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19 日止。双方合同到期后未签订新合同,但仍在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
4、中朗公司与君安公司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和检测委托合同的情况。
君安公司(仓库房屋及消防设施产权人)与中朗公司于 2017 年、2018 年两次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委托合同》。在 2017年 10 月 12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1 日期间,为中朗公司提供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在 2017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8 年 1 月 30 日期间和 2018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9 年 1 月 30 日期间为中朗公司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
(四)过火仓库库内电气及消防设施情况
3 号、4 号、5 号仓库每个仓库分为 4 个仓间,仓间与仓间之间用隔断分隔,有前后两个防火卷帘连通,每个仓间均有 2 个对外出口。每个仓间配备消防箱(配备消火栓和干粉灭火器)、排烟风机、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常用照明灯、应急照明灯、照明配电箱出口标志灯、烟感探测器、温感探测器、声光报警器、消防接线箱、手动报警按钮、防雷引下线,并配备自动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室内消防管网为环状管网。
二、事故经过与救援
2018 年 10 月 28 日 17 时 29 分,位于门卫室内的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柜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显示 5#库 1 区编号为 015003的感烟探测器报警。当值保安于广有和杜海军听到报警后未做任何处置,调度室的工作人员张涛听到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柜持续报警,便跑到门卫室让于广有去报警区域查看。17 时 49 分,于广有进入仓库查看后,电话通知杜海军 5 号仓库起火,张涛立即拨打 119 电话报警。17 时 53 分,张涛等人使用灭火器和消火栓进行扑救,但火势未能得到有效控制。
消防总队作战指挥中心于 17 时 50 分接警后,先后调派总队和 10 个支队全勤指挥部、26 个消防中队、战勤保障大队以及 2个企业专职消防支队、1 个企业专职消防中队,62 辆消防车、6辆战勤保障车辆,383 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参与灭火战斗。火灾于2018 年 10 月 29 日 3 时 17 分被扑灭。
三、事故原因与性质
(一)直接原因
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 5 号仓库 501 仓间西墙北数第3根与第4根立柱之间上方的视频监控系统电气线路发生故障,产生的高温电弧引燃线路绝缘材料,燃烧的绝缘材料掉落并引燃下方存放的润滑油纸箱和塑料薄膜包装物,随后蔓延成灾。
(二)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1、火灾发现及报警延误,前期处置不力。
从17时29分火灾自动报警联动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至17 时 50 分向 119 指挥中心报警的 21 分钟内,于广有、杜海军等人未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扑救初期火灾,致使火灾扩大。
2、自动消防设施未启动,初期火灾未得到控制。
经查,火灾发生时自动消防设施设置在手动模式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将手动模式转换为自动模式,导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火卷帘未启动,致使火势从 501 仓间蔓延至 5 号仓库的其它防火分区。
3、润滑油燃烧后形成流淌火,蔓延迅速。
火灾发生后,在持续高温作用下,润滑油桶破裂,引发润滑油燃烧,形成液体流淌火向四周蔓延。第一出动力量消防西环路中队到场时火势已突破 5 号仓库外壳,燃烧流淌的润滑油沿 5 号仓库北门外溢,蔓延至 4 号仓库及 3 号仓库。
4、风力大,燃烧猛烈。
火灾发生时,现场平均风力为 3 级,瞬时最大风力达 6 级,火势突破 5 号库外壳后,燃烧流淌的润滑油在风力作用下向 4、3 号库蔓延,形成猛烈的立体式燃烧。
(三)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久凌天津公司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未认真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
1、仓储场所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
久凌天津公司与天津锦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12 年 4 月签订施工合同,投资建设大港仓库视频监控及网络和报警系统,2012 年年中工程完工,系统投入使用,并口头约定工程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后至事故发生,久凌天津公司未对视频监控系统电气线路进行定期检查、检测,违反《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GA1131-2014)第 8.10 条的有关规定。
2、违规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控制状态。
久凌天津公司作为大港仓库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违反《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 5.2 条第 3 款的有关规定,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3、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员无证上岗。
久凌天津公司使用精英保安公司提供的门卫室保安员作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事故发生时,2 名值班人员均无证上岗,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 号)第 15 条第 3 款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25201-2010)第 5.2 条第 1 款的有关规定。
4、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未及时消除仓储场所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违规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控制状态、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等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6 条第 1 款第 5 项的有关规定。
(四)有关单位、属地政府及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中外运物流(筹)有限公司及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力。
(1)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作为久凌天津公司的上级公司,对久凌天津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不深不细、流于形式,对久凌天津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的行为失察。
(2)中外运物流(筹)有限公司对下属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下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等情况失察。
2、中朗公司作为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产权方,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
中朗公司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号)第 49 条的规定,未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进行备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16 条第 3 项的规定,对君安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委托合同》,近十个月未出具《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或《消防设施检测不符合项告知函》的情况不闻不问;未履行与久凌天津公司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协议书》第 2 条和第 4 条的有关职责,未对久凌天津公司租赁区域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3、君安公司作为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服务单位,未严格履行职责。
君安公司违反《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 号修订)第 27 条的规定、未履行与中朗公司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 2 条的约定,在每月的巡检过程中,发现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违规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控制状态,未将情况如实记录在《中郎恒运(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建筑消防设施月检查记录表》中,而是始终对存在问题隐患项填报为合格;未履行与中朗公司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 1 条的约定,没有每月向中朗公司提供月检查记录表,未按照每半年一次的要求对中朗公司控制室操作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未履行与中朗公司签订的 2017年度《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没有对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建筑消防设施进行至少每年一次的年度检测。
4、精英保安公司派遣到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消防控制室的人员未取得保安员证,不了解保安员应具备的消防安全基础知识,未履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职责。
精英保安公司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4号)第 18 条第 1 款有关规定,招用不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派遣到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从事保安服务工作;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4 号)第 18 条第 2 款的有关规定,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到位,事故发生时在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不了解作为保安员应具备的消防安全基础知识。
5、滨海新区消防支队大港大队作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不力。
滨海新区消防支队大港大队未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 120 号令)第 10 条第 10 项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未及时查处和督促整改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存在的消控室部分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等问题。
6、大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滨海新区政府派出机构,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大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消防安全组织不健全,管委会领导班子内无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开发区消防工作由中塘镇政府分管领导代管;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不深入、不彻底,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不力。
7、原大港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作为属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对辖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备案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
未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第47 条规定的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查处大港仓库建设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10·28” 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处理
(一)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
1、李鹏,久凌天津公司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8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2、陈旭光,久凌天津公司分管消防安全副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3、王欢,久凌天津公司安全监管部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4、李雷雷,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总监,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5、程鹏,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6、姜凤浩,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行政主管,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7、刘彬,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小项目组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8、姚纲,招商局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技安部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9、于广亮,以其弟于广有的名字担任天津市滨海新区精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队保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8 年11 月 16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10、杜海军,天津市滨海新区精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队保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
另有久凌天津公司、中朗公司、君安公司 7 名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二)建议给予政务处分和诫勉谈话的责任人员。
1、徐胜,中外运物流(筹)有限公司北京管理部安全管理中心副经理兼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安监部经理,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安全管理工作检查不深不细、流于形式,对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2、邵长丰,中外运物流(筹)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监部,对下属履行工作职责不力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张文灿,中外运物流(筹)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兼中外运久凌储运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不到位,对副职和下属人员工作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4、王舒军,中外运物流(筹)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经理,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下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等情况失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下属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5、汪剑,中外运物流(筹)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管理部。对分管部门工作开展不力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6、陈献民,中外运物流(筹)有限公司总经理,履行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下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7、陆兆林,滨海新区消防支队大港大队防火参谋,2018 年 4月起负责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所在片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任职期间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查处和督促整改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等消防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在消防安全监管方面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8、刘泉,滨海新区消防支队大港大队防火参谋,2018 年 4 月起负责配合陆兆林工作,未及时查处和督促整改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在消防安全监管方面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9、彭大德,2018 年 4 月任滨海新区消防支队大港大队大队长,对下属参谋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在消防安全监管方面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0、 史立刚,大港经济开发区安监办工作人员,负责开发区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督促辖区企业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不深入、不彻底。对事故的发生在属地消防安全监管方面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1、李国增,大港经济开发区安监办主任,作为开发区负责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负责人,电气火灾专项治理等消防工作在开发区开展不力。对事故的发生在属地消防安全监管方面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2、耿庆辉,中塘镇镇长兼任大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负责大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全面工作。对开发区消防工作重部署、轻督促检查,导致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等工作在开发区开展不力。对属地消防安全监管方面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3、耿光晖,原大港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员,负责原大港区域建设工程监督工作。履行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督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查处大港仓库建设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在建设质量监管方面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4、张善江,原大港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员,负责原大港区域建设工程监督工作。履行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督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查处大港仓库建设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违法行为。在建设质量监管方面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5、王寿江,原大港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负责质量监督站全面工作。对下属人员未依法履职的行为失察。在建设质量监管方面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三)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给予处理的其他建议。
1.久凌天津公司存在仓储场所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违规设置建筑消防设施控制状态、消防控制室部分值班人员无证上岗、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09 条第 3 项的规定,建议由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对久凌天津公司处以 420 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久凌天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鹏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中朗公司未对久凌天津公司租赁区域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建议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00 条第 2 款的有关规定,责令中朗公司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人民币罚款。
3、君安公司存在发现久凌天津公司大港仓库将消防设施始终设置在手动状态,未将情况如实记录等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情形,建议滨海新区消防支队大港大队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 129 号令)第 50 条第 1 项的有关规定,责令君安公司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人民币罚款。
4、精英保安公司存在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到位等违法情形,建议市公安局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4 号)第 43 条第 5 项的有关规定,对精英保安公司处 10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5、责成中塘镇政府向滨海新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6、责成滨海新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