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一工人被搬运车挤压身亡!企业相关责任人罚款年收入30

陈某今年24岁,系该公司成品库库工(派遣工)。该铜管公司与珠海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了《临时工派遣协议》,陈某是2019年2月28日由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到该公司的劳务人员。

 

2019年3月8日13时,陈某及其同事正常上班,在成品库进行铜管打包作业。陈某完成打包作业后,在未经允许情况下,到柜子里拿出钥匙,解开电动托盘搬运车铁链,启动电动托盘搬运车,进行电动托盘搬运车操作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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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时50分,陈某使用电动托盘搬运车倒退时,碰撞到停放在成品仓中间过道的移动式液压登车桥,随即被挤压在电动托盘搬运车和移动式液压登车桥之间。由于陈某腹部顶压住电动托盘搬运车倒退开关,致使电动托盘搬运车持续加速倒退,造成挤压越来越紧,直到窒息而死。

 

15时5分,李某福拉铜管到移动式液压登车桥旁边时,发现陈某被挤压在电动托盘搬运车和移动式液压登车桥之间,张开嘴低头流着口水。此时,李某福立即呼叫“出事了”,并微信通知赵某飞。

 

120救护车、警察随后赶至现场。经过医护人员极力抢救,于15时57分宣布陈某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机械性窒息)。

 

事故原因

 
 
 
 

     经过调查,该起事故的致害物为厂内机动车辆,伤害方式为车辆伤害,不安全状态为未按要求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

 

(一)直接原因

  1. 死者陈某在未通过培训取得岗位操作证情况下,擅自操作电动托盘搬运车。

  2. 该公司未及时将移动式液压登车桥停放在成品仓库的安全隐患消除。

 

(二)间接原因

该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表现在:

  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2. 未及时将移动式液压登车桥停放在成品仓库的安全隐患消除。

  3. 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

  4. 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责任追究
 
 
 
 

涉事员工

员工陈某由于违反岗位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陈某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公司内部处理人员  

蔡某,该公司成品仓库班组长(兼电动托盘搬运车保管员)。未严格落实电动托盘搬运车保管使用制度,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由公司依据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内部处罚。

 

刘某,该公司成品仓库段长。未严格落实本单位管理制度,对电动托盘搬运车和移动式液压登车桥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由公司依据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内部处罚。

 

杨某,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落实隐患排查职责,未能及时对发现的隐患采取措施,对此次事故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由公司依据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内部处罚。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蒋某,该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之规定,由金湾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事故单位

广东龙丰精密铜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之规定,由金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此次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由于员工违章操作,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所造成的车辆伤害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相关单位应当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做好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该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监督,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积极整改存在问题,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

 

  • 各企业要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现场风险评估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现场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 要组织员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促使员工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掌握正确的操作程序和技能,切实提高防范事故、预防事故的能力。

  • 加强行业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领域的监管责任。坚决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特别是劳务派遣公司管理,强化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对派遣人员的管理使用,确保派遣人员作业安全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