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曙光助剂厂“5.29”爆炸事故
一、事故调查分析
(一)事故概要
1、事故简介
2014年5月29日18时10分,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曹甸镇私营工业园区曙光助剂厂蒸馏釜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51.5万元。
2、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在借用曙光厂的蒸馏装置对飞翔化工的HY-10母液蒸馏过程中,大部分溶剂蒸馏出去后,剩余的残余物晶体在171℃左右发生化学性分解爆炸。
(2)间接原因
①曙光厂非法生产
二甲基乙醇胺是危险化学品,加工HY-10母液生产二甲基乙醇胺,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应当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曙光厂擅自用本企业生产装置加工HY-10母液,生产二甲基乙醇胺,未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资质和条件。
②德诚化工非法生产
德诚化工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在2013年11月7日已过期,且许可范围不包含二甲基乙醇胺,不具备生产二甲基乙醇胺的资质条件。在被当地安监部门责令停产期间,将HY-10母液擅自转移到不具备资质的曙光厂加工,属于非法转包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③飞翔化工违法行为
飞翔化工委托德诚化工为其加工HY-10母液,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德诚化工,是该起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行为的源头。
(二)基本情况
1、事故单位情况
宝应县曙光助剂厂(以下简称曙光厂)成立于1995年,个人独资企业,位于宝应县曹甸镇私营工业园区,主要从事苯骈三氮唑、甲基苯骈三氮唑的加工、销售,其产品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内。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张某,2013年4月25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郭某(张某之妻)。
2007年1月20日,张某与肖某签订厂房设备租赁协议,约定将曙光厂的厂房及机器设备租赁给肖某生产经营,租期10年。双方于2007年8月1日签订了安全生产及环保协议,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曙光厂占地面积2500m2,建筑面积1000m2。企业有员工18人,其中管理和技术人员4人,实行两班工作制,间歇生产,每班8~9人。
2、涉事单位情况
(1)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翔化工),成立于1996年,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凤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施某,主要生产和经营水溶性高分子及其单体、有机中间体、农用化学品等系列产品。该公司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WH安许证字【E00695】,许可范围为:氢气(压缩的),有效期至2014年8月8日。
(2)靖江市德诚化工有限公司
靖江市德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诚化工),成立于2004年,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靖江市团结镇孙家大桥北首20米处,法定代表人罗某,主要从事苯骈三氮唑、甲基苯骈三氮唑的制造、销售。该公司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WH安许证字【M00124】,许可范围为是1,2-苯二胺(精馏产品),有效期至2013年11月7日。
3、生产运行情况
曙光厂原生产工艺流程是:外购的粗邻甲苯二胺通过一台5000L蒸馏釜和24×2米填料塔(据肖某自述,该套蒸馏装置由其自行设计,无设计图纸)进行提纯精制,由导热油提供热载体。精制后的邻甲苯二胺与亚硝酸钠进行重氮化反应,生成甲基苯骈三氮唑钠盐,再经过酸化、分离、精制、造粒制得成品。2012年7月,因市场、环保等因素,曙光厂停用重氮化反应工段,仅保留粗邻甲苯二胺提纯工段进行生产。邻甲苯二胺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内。
该企业从成立至2014年5月28日,生产工艺、产品没有根本改变,未发生过环保和生产安全事故。
4、发生事故的物料情况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爆炸的蒸馏釜内加工的物料是飞翔化工的二甲基乙醇胺母液(以下简称HY-10)。
(1)飞翔化工的HY-10母液处理情况
飞翔化工2011年建设了一套200吨/年KC-190(3-氯-2-肼基吡啶)生产装置,以二甲基乙醇胺为溶剂,使用水合肼、二氯吡啶进行肼化反应,二甲基乙醇胺溶剂(HY-10母液)回收套用。
2012年3月,飞翔化工与德诚化工签订了《HY-10母液处理采购框架协议》,约定由德诚化工负责对飞翔化工HY-10母液进行提纯加工,飞翔化工负责母液和成品的运输,加工处理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等由德诚化工负责。协议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4年5月4日,两公司又签订了《HY-10母液处理协议》,协议有效期为2014年5月4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德诚化工HY-10母液加工情况
德诚化工HY-10母液加工是采用的减压蒸馏方法,HY-10母液通过一台5000L的蒸馏釜、13米高的精馏塔等分馏制得二甲基乙醇胺成品,自备1吨锅炉提供蒸汽作为加热载体。蒸馏操作的主要工艺参数是:减压馏出温度80℃,真空度-0.07~0.08MPa,蒸馏结束时的温度100~105℃,真空度-0.09MPa。一釜料的加工时间约30小时。至事故发生为止,德诚化工已累计为飞翔化工加工了约100吨的二甲基乙醇胺成品。二甲基乙醇胺为危险化学品,加工生产二甲基乙醇胺应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3)HY-10母液进入曙光厂情况
2014年4月20日,德诚化工苯骈三氮唑装置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4人受伤,事故发生后,靖江市安监局责令德诚化工停产整顿,为飞翔化工代加工的HY-10母液提纯也被迫停产。德诚化工主要负责人罗某与肖某取得联系,肖某同意罗某临时使用曙光厂的邻甲苯二胺蒸馏釜加工11吨HY-10母液,双方口头约定每吨母液加工费2500元(未签订书面协议),加工过程由德诚化工技术员常某负责现场指导。
5月28日上午,罗某的哥哥开普通小货车(车号苏MF6102)将11吨母液运至曙光厂,德诚化工技术员常某同车抵达。
(三)事故发生时间序列
日期 | 时间 | 描述 |
5月28日 | 19:00 | 肖某安排当班的郝某等四人将蒸馏釜清洗干净,之后的工作由常立元指挥。 |
5月29日 | 0:00左右 | 常某来到厂里,指挥将5吨HY-10母液投入釜内开始蒸馏。 |
5月29日 | 12:00左右 | 开始馏出成品,至蒸馏结束,釜内有残液约200公斤。出料结束后,未关闭真空泵,关闭了导热油阀门。 |
5月29日 | 18:00许 | 肖某到现场查看,观察到蒸馏釜的温度为171℃左右。在其刚转身离开数步,蒸馏釜突然爆炸。 |
5月30日 | 肖某与罗某联系,让罗某将剩余的HY-10母液转运回靖江。 | |
5月31日 | 04:00 | 受肖某指派,曙光厂安全员周某协助罗某将剩余的HY-10母液偷偷装上罗某的小货车,运回靖江。 |
(四)事故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251.5万元。
(五)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分析
专家组进行了对邻甲苯二胺的破坏性模拟试验,试验全过程平稳,无爆炸、燃烧、化学反应等危险迹象。同时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对邻甲苯二胺样品进行了热危害测试。综合实验情况、测试结果和邻甲苯二胺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表明:邻甲苯二胺在蒸馏过程中不可能发生爆炸。根据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对HY-10母液样品进行的热危害测试结果,HY-10母液样品中大部分溶剂蒸馏出去以后,残余物具有较强的分解放热现象,在一定的条件下容易发生分解爆炸。
通过以上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在借用曙光厂的蒸馏装置对飞翔化工的HY-10母液蒸馏过程中,大部分溶剂蒸馏出去后,剩余的残余物晶体在171℃左右发生化学性分解爆炸。
2、间接原因分析
(1)曙光厂非法生产
二甲基乙醇胺是危险化学品,加工HY-10母液生产二甲基乙醇胺,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应当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曙光厂擅自用本企业生产装置加工HY-10母液,生产二甲基乙醇胺,未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资质和条件。
(2)德诚化工非法生产
德诚化工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在2013年11月7日已过期,且许可范围不包含二甲基乙醇胺,不具备生产二甲基乙醇胺的资质条件。在被当地安监部门责令停产期间,将HY-10母液擅自转移到不具备资质的曙光厂加工,属于非法转包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3)飞翔化工违法行为
飞翔化工委托德诚化工为其加工HY-10母液,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德诚化工,是该起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行为的源头。
二、事故应急处置
事故发生后,宝应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了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抢险救援,指挥部下设现场救援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察组、善后处理组、社会稳控组等五个工作组,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任务,连夜开展救援处置工作。
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16名消防官兵,调集4台大型设备和生命探测仪,紧急开展人员搜救等工作。当场发现的3名伤者及时送医院救治,其中2人轻伤,1人腰椎骨折。5月29日22时30分,从坍塌建筑物下找到1名失踪人员陈某,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5月30日下午16时,现场找到部分人体遗骸,至5月31日22时35分,经DNA比对后确认为常某和刘某。
三、反思与建议
(一)反思
该起事故暴露出我国中小化工企业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违法生产、违法承包现象仍时有发生,技术力量仍然十分薄弱,对产品安全缺乏认知,变更管理随意。
(二)建议
1、加强企业变更管理。企业需建立变更管理制度。企业在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方面有所变化时需纳入变更管理。该起事故就是由于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而没有严格变更管理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