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某石油化纤公司聚酯厂燃料油罐爆炸

 1996年10月9日,辽宁省某石油化纤公司聚酯厂燃料油罐发生爆炸,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3人重伤,4人轻伤。

    一、事故经过和危害

    1996年10月初,辽宁某石油化纤公司聚酯厂聚酯装置64区开车生产,急需一块单法兰液位计。经厂部研究决定,将11区T01燃料油罐上的单法兰液位计取下,用于64区的开车生产。为了取下液位计,需要将T01罐内燃料油倒空,正常管线只能将液位降到25.8%,为此需采取临时措施,在T01罐与T02罐(两罐相邻,用途规格相同)之间配置临时管线,由T01罐底排净阀经过滤器、齿轮泵至T02罐上部人孔。

    这项临时措施由聚酯厂委托给保运单位辽宁省某安装公司六公司一个项目经理部保障队实施。10月9日一上班,聚酯厂化工三部设备助理口头向保障队的班长交代了施工方案和工作要求。在当天化工三部的调度会上,设备助理告诉该部安全员给保障队开动火票。9时左右,保障队班长派本班钳工找安全员开动火票。安全员在既没有到现场检查,又没有按动火票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的情况下,只依据钳工提供的动火部位,填写了一张“增加过滤器”的动火票,并告诉他找现场的当班班长派监护人。安全员将动火票交给保障班班长,保障班班长到11区现场控制室找到当班操作工作为动火监护人,一起去现场监护动火作业。保障班班长指挥本班7人在11区南围堤外的场地进行管线预制,时近中午,已经将T01罐底的排净阀、过滤器和泵的连接工作完成,至此上午作业结束。

    中午休息后,保障班班长带领本班人员继续作业。保障班班长领一个人到T02罐上测量尺寸后,气焊工开始按尺寸下料并切割,然后电焊工将立管的弯头、横管的弯头等焊接完成。15时30分左右,保障班班长考虑到如果预制的“r”管到T02罐顶,则需用吊车才能安装,这样会很麻烦费事,便决定在罐顶直接进行焊接。于是保障班班长领着管工将横管抬上T02罐顶;地面上的3名工人用绳子捆绑立管对位;电焊工也上到T02罐顶。聚酯厂化工三部主任、设备助理、班长先后在现场口头提醒保障班班长到外边预制,不能在罐区里面动火,但保障班班长没有照办。

    15时50分许,在保障班班长的指挥下,立管、横管已对好位,电焊工用电焊点了一下未点住。重新对位后,电焊工继续点焊,就在这时,只听一声闷响,T02罐内发生可燃气体爆炸。随之罐体与罐底脱离并移位,倾倒在管排边上。罐内约60t、120℃燃料油(罐液位61%)喷泄而出,并着火。T02罐顶部的5名职工(六公司4人,另外1人是聚酯厂该班岗位操作工)有3人被甩到围堤外(其中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重伤),另2人被甩到围堤内后立即被泄出的燃料油掩埋,由于多处骨折、心肺挫伤而死亡。在地面作业、监护、巡检、研究工作的6名职工均有不同程度烫伤(六公司2人重伤,1人轻伤;聚酯厂3人轻伤)。现场人员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

    二、事故原因分析

    1.六公司保障队班长所在班组,在承担配置T01、T02罐之间临时管线的作业中,为抢工期、赶进度,忽视安全,没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该班长在指挥本班人员作业时,没有仔细审核动火票,致使在开出的动火票任务(增加过滤器的作业)结束后没有重新申请办理罐顶动火的动火票;没听有关人员的劝阻就指挥电焊工上到T02罐顶边缘违章动火;飞溅的焊花引爆了T02罐内的可燃气体。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聚酯厂化工三部安全员在办理动火票过程中,没有到现场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并且在没有请示领导的情况下,越权代替领导签发动火票。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3.聚酯厂化工三部设备助理、主任在现场提出不允许在罐顶动火,只能在外面预制的要求,但没有采取更有力的措施,设备助理对施工的方法要求不够具体,对可能发生的问题估计不足。这是造成事故的又一个原因。

    4.六公司的领导对本单位职工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工作有死角,个别职工遵章守纪意识淡薄;聚酯厂的有关领导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现场管理有疏忽之处。这也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