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宏大纸业“2·2”叉车坠落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单位名称

沈阳宏达纸业有限公司

事故单位地址

沈阳市浑南区古城子镇古城子村595号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刘国庆

单位性质

私有企业

所属行业

纸制品

单位类别

特种设备使用

作业人员数量

5

持证人员数量

5

设备种类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

设备类别

叉车

设备品种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设备等级

——

设备代码


产品编号

032Z-00963

制造日期


施工日期


设备用途

生产

投用运行日期


使用登记日期


使用登记证编号


检验日期


检验类别


检验结论意见


发生事故时间

2018年2月2日11时

发生事故地点

沈阳市浑南区古城子镇古城子村595号废弃厂房

事故等级

特种设备相关事故

事故特征

坠落

损坏程度

事故直接原因

违章操作

事故主要原因

违章操作

直接经济损失

70.33万元

死亡人数

1

受伤人数

0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技术鉴定机构

沈阳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损失评估机构


说明:

 

 

调查组组长(签字):         日期: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设备概况

(一)沈阳宏达纸业有限公司

        沈阳宏达纸业有限公司是事故发生单位,该公司初始成立于1992年8月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xxx,注册地址为沈阳市东陵区古城子镇古城子村,法定代表人刘国庆(身份证号:xxx),经营范围是纸箱、纸袋加工;印刷;造纸;商标印制,废旧非金属收购;纸张销售。

(二)安全管理情况

        沈阳宏达纸业有限公司建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有安全培训记录和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报告汇总表。

(三)设备情况

设备名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设备型号:FD30VT

产权单位:沈阳宏达纸业有限公司

使用地点:沈阳市浑南区古城子镇古城子村595号

设备制造单位:安徽梯西埃姆叉车有限公司

出厂日期:车辆是厂家顶账所得,没有任何资料

出厂编号:032Z-00963

主要技术参数:

最大起升重量,2000公斤;

最大起升高度,3000毫米;

车辆自重,4730公斤。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沈阳宏达纸业有限公司工人发现在公司东北角一废弃厂房的顶梁因年久失修,有垮塌危险,办公室主任魏群和车间主任刘汉章到现场勘查认为确实存在危险,于是魏群将情况向刘国庆进行了汇报,刘国庆决定实施此项拆除工程,并由魏群代表公司与刘汉章签订拆除协议(工程款两万元)。

        2018年2月2日,沈阳宏达纸业有限公司放假,刘汉章带领赵凤奎(临时雇用人员)、张友利用公司放假期间进行顶梁拆除施工。在施工前,由于切割厂房顶梁作业的位置较高,厂房顶梁距离地面5.3米,必须借助工具才能到达作业高度,于是刘汉章利用厂房内一台长期不用的叉车,因为该叉车门架上固定有一个铁质焊接的操作平台,平台参数:长1.2米、宽1.2米、高2.5米(顶部有0.5米高的护栏),由于他曾经是叉车司机,对叉车原理比较熟悉,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动用叉车进行登高作业。当日11时左右,刘汉章、赵凤奎在厂房内作业,张友在厂房外找东西。刘汉章将叉车开到施工位置,在平台护栏上放置跳板,跳板与平台栏杆之间没有固定,将平台和赵凤奎叉升至最高位置,刘汉章把叉车熄火、锁死,赵凤奎站在跳板上开始进行顶梁切割工作,约20分钟左右完成顶梁切割后,在准备下来时踏空跌落至地面,张友听到刘汉章在厂房内呼喊后进入厂房,发现赵凤奎已经躺在地上。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刘汉章立即拨打120求救,经120到现场确认赵凤奎已经死亡。


四、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中,作业人员赵凤奎死亡,现场无设备损坏,沈阳宏达纸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赵凤奎家属70万元,急救、丧葬费用等发生0.33万元,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70.33万元。

死亡者名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籍贯

赵凤奎

54

xxx

辽宁省沈阳市



五、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

(一)调查情况

1.现场检查情况

        2018年2月5日9时12分,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浑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事故通报后,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浑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沈阳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相关行业专家联合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事故现场一台叉车,该叉车门架上固定有一个铁质焊接的操作平台,放置在废弃厂房中央位置。

2.调查情况

        2.1受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浑南区政府批准,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沈阳‘2·2’叉车坠落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调查组先后对与死者同时工作的刘汉章、张友以及该公司的办公室主任魏群(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庆授权魏群作为全权代理人接受调查)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该公司的相关资质和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情况及死者生前持证情况进行了核查。

2.2根据沈阳宏达纸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该公司设有安全管理机构,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有安全培训记录和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报告汇总表。

2.3通过对办公室主任魏群调查了解到,此项拆除废弃厂房顶梁工程,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庆授权,由魏群代表公司与刘汉章签署了拆除协议,公司负责人知道刘汉章利用公司放假期间带领赵凤奎和张友进行此项工作,但施工过程中公司并未派人对施工作业情况进行检查。事故现场的叉车是2005年顶账来的,因叉车比较破旧,平时不使用,就放置在废弃厂房里面,公司对刘汉章动用叉车进行施工并不知情。

2.4通过对一起施工的张友调查了解到,事发当天刘汉章带领他和赵凤奎一起施工,事发时他在厂房外找东西,听到刘汉章在厂房内的呼喊声后进入厂房,此事赵凤奎已经躺在地上了。

2.5通过对车间主任刘汉章调查了解到,事发当天公司放假,他利用休息时间,带领赵凤奎、张友到现场进行施工。他是该公司的车间主任,又是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员,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放置在废弃厂房内的叉车私自启动,并操作叉车将平台和赵凤奎举升至作业高度(顶梁距地面5.3米),赵凤奎在未按规定穿戴任何防护用品情况下进行登高作业。

3.持证情况

3.1刘汉章持有辽宁新境界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核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证书编号:安培证沈生经A字第162044号,发证日期2016年10月29日。

3.2刘汉章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证,证书编号:T210112196411252016,证件有效期至2015年9月16日。

3.3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因此刘汉章所持有的作业人员证无效。

4.其他取证情况

120急救中心出具的《沈阳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病历号:SY-10-2113-20180202-111426-1)显示:到达现场查看患者头颅畸形伴流血,意识丧失,呼吸停止,双瞳孔散大固定,d:左5mm,右5mm,对光反射消失,颈动脉搏动消失,心音消失,患者临床死亡。

东湖派出所询问笔录二份。

(二)事故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有:

1.直接原因

        厂房顶梁拆除作业人员赵凤奎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三条第二项:高处作业施工前,应按类别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并应做验收记录;第三条第五项: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经专人检查。

        综上所述,作业人员赵凤奎在高空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和安全帽,站在固定不可靠且无任何防护的跳板上违章作业,是导致其从高处坠落,发生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2.1沈阳宏达纸业有限公司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公司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缺失(在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报告汇总表中,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了使用登记、是否进行了检验未列其中),公司对事故叉车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和检验,且未对该设备进行功能性拆除,致使该设备非法投入使用。

2.2沈阳宏达纸业有限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致使作业人员违章操作。

2.3沈阳宏达纸业有限公司虽然与刘汉章签订了拆除协议,但未能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现场未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沈阳宏达纸业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要求,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缺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到位,没有对拆除施工现场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拆除作业人员安全意思淡薄,非法使用叉车,违章起升自制作业平台,在无自身安全保障措施情况下,利用作业平台进行施工,是导致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3.主要原因

        赵凤奎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和沈阳宏达纸业有限公司《HDAQ-100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登高作业要求,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在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高空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4.次要原因

4.1 沈阳宏达纸业有限公司车间主任刘汉章作为施工负责人,无证操作叉车,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4.2 沈阳宏达纸业有限公司车间主任刘汉章作为施工负责人,违反沈阳宏达纸业有限公司《HDAQ-100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39页《HDAQ-100-0608公司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第一项:第四条第六项:使用叉车作业时,凡无副驾驶员座位的叉车禁止携带人员行驶。

综上所述,沈阳宏达纸业有限公司车间主任刘汉章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取证,根据事故专家组出具的“事故类别确定、事故技术分析报告”结论,调查组认为,该事故既不是由于特种设备不安全状态造成的事故,也不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不安全行为直接造成的人员伤害事故,因此不是特种设备事故。但该事故涉及特种设备(叉车),根据TSG 03-2015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第2.5.1条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特种设备相关事故。


六、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沈阳宏达纸业有限公司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缺失,公司对事故叉车即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和检验,亦未对该设备进行功能性拆除,致使该设备非法投入使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责令沈阳宏达纸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根据《关于印发<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沈浑南市监发〔2018〕2号)要求,对沈阳宏达纸业有限公司公司处以陆万元(人民币)罚款.

2.沈阳宏达纸业有限公司虽然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但对制度落实监督不到位,该公司对职工进行了安全教育,但教育流于形势,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未进行检查,进而未及时纠正刘汉章等人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导致赵凤奎在没有穿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行高空作业致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第三项(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之规定,对沈阳宏达纸业有限公司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事故相关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赵凤奎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规定,违章作业,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但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2.刘汉章,沈阳宏达纸业有限公司车间主任,同时又是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员,在施工过程中,无证操作叉车,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未遵守《HDAQ-100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39页《HDAQ-100-0608公司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第一项和第六项规定。属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建议发证机关“辽宁新境界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吊销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并按照沈阳宏达纸业有限公司《HDAQ-100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因该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查组建议对相关人员的追诉交由浑南区公安分局处理。


 

七、预防措施与整改建议

为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建议监管部门督促事故单位沈阳宏达纸业有限公司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职责,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防范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安全,现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1.必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2.完善安全生产组织架构,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落实督导制度,组织职工学习,并在生产中严格执行,预防事故发生;

4.公司领导必须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规程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互相保护意识,严禁职工违章作业,违者要严肃处理;

5.沈阳宏达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要严格自省,充分吸取事故教训,在公司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