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县三合安置区“2•19”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2月19日7:50许,信阳市息县龙湖办事处三合安置区3号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69万元。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龙湖办事处三合安置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合项目或事故项目)位于息县龙湖星城项目(和谐社区)东侧,共有3栋楼,分别是1号楼15层、2号楼11层、3号楼11层,共计住房78套。项目占地面积466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1767.35平方米,预计总投资1416万元,资金来源为县财政拨款。
三合项目建设主要是为了解决息县县城北环路、五一路香米贡大道至沿河路两个路段拆迁户安置问题。根据2014年7月1日息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意见,在龙湖星城项目(和谐社区)东侧新征安置用地(7亩左右)用于三合项目建设,由息县龙湖街道办事处作为业主,容积率2.6,拟建面积1.2万平方米,其中约6000平方米用于拆迁安置,剩余部分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由龙湖办事处用于解决安置房建设工程款。息县政府为拆迁安置房办理集体土地权属登记。
三合项目除立项、招投标、环评手续外,未办理土地、规划、施工、人防等行政许可手续,属非法违法建设项目。
(二)设备情况
事故设备为SS150/150型物料提升机(以下简称事故设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为TS2411023-2018,制造日期为2014 年 8月,出厂编号为20140176,单笼额定载荷1500Kg,起升速度23m/min,每个标准节高1.508米。
事故发生时,物料共有19个标准节和1个基础节,每个标准节实际高度2.0m,1个基础节高度0.6 m,共设5道附着装置,实际架设总高度为38.6米;未见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和部件配置表资料。
事故设备属沈平(息县城关镇xxx,身份证号:xxx,有多年建筑业从业经历)个人所有。2014年9月4日,沈平从息县城关老胡建材机械经销处购买该设备。为了便于开展业务,备案时,沈平将设备所有人登记为息县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设备购买并经备案后首先在龙湖星城项目使用,三合项目3号楼是第二次使用。
(三)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情况
1.建设单位。息县龙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龙湖办事处),由息县政府会议纪要指定为三合项目业主单位,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孙荣智,龙湖办事处党工委书记,三合项目开工前为龙湖办事处主任、法定代表人。张军,项目具体负责人,2013年5月至2016年11月任龙湖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人武部长,2016年11月至今任办事处主任科员,2013年5月至2017年2月3日分管土地、城建工作,2017年2月4日至今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
2.设备使用单位。息县永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合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也是设备使用单位和名义上的设备所有单位。成立于1995年6月,注册资本4000万元,营业注册号91411528176970027F,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公司现有职工155人,国家一级建造师2人,二级建造师40人,法定代表人尹金平。
刘军,三合项目项目经理,实际承建人,息县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二级建造师,注册编号豫241000814902,证书编号00079017,具备三合安置区建设项目施工资格。2015年7月19日,息县永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任命刘军为三合项目项目经理,全面负责该工程质量、安全、进度事宜,期限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
沈平,设备实际使用人,三合项目3号楼劳务分包负责人, 2015年10月,与刘军达成口头协议承包该项目的劳务,是施工设备的实际所有人。沈平不是息县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正式员工,无建筑劳务企业资质,不具备建筑劳务分包的资格。
刘勇,与沈平达成口头协议,承担三合项目3号楼的泥工、砌墙、粉刷工程;李勇,与沈平签订协议,承担3号楼的木工工程;张顺,与沈平签订协议,承担3号楼的钢筋工程。付克学,刘勇聘请的泥瓦工,事故时的事故设备操作人员,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潘文军,刘勇班组的泥瓦工,事故当天负责观察事故设备运行情况。
3.设备安装单位。驻马店市思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称思创公司),三合项目物料提升机安装分包商,成立于2011年07月2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营业执照注册号91411700579231675E,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起重设备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叁级。具备承担三合安置区工程物料提升机的安装资质。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更杰,实际控制人赵青春。
4.监理单位。息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监理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2日,注册资本50万元,营业执照注册号411528110013319,是息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所属企业,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丙级,不具备三合项目监理资质。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贵明,副经理王程(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2015年9月,工程开工后,龙湖办事处将三合项目监理业务委托监理公司,并于2015年9月14日支付五万元的监理费用,监理公司任命王程为三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2017年2月19日事故发生当天,龙湖办事处与监理公司补签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5.监管单位情况
(1)息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称县住建局)。
建设管理股。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县建筑市场,拟订建筑市场各主体的市场行为规范并监督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全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合同备案、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竣工备案等工作;综合管理和监督全县建设工程各类企业的行为和中介机构的服务工作;负责立项后的国家、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组织实施及后评价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检测、材料试验、商品砼、水泥制品等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事故发生时,贾茹到任股长仅2个月,到任之前的工作一直由分管副局长黄诚代为履行股长职责。
(2)息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县工程监督站)。负责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各方在施工现场有无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调阅被检查单位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负责对施工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和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处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情况。
(3)息县规划建设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县监察大队)。综合管理全县城乡建设监察工作,负责对管理区内未经许可而进行的建设活动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施工现场、建筑施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天气情况
2017年2月19日07时至09时息县城区最高气温12.3度,湿度77,最大风速8.6米/秒,有霾、轻雾。适宜物料提升机提升作业。
二、设备安装使用情况
2015年9月,三合项目开始施工建设;2015年10月19日,3号楼工程放线开工施工,2016年4月,3号楼建至9层。根据施工进度,刘勇开始对已建楼层砌筑轻质墙砖,进行内部粉刷,需要安装物料提升机运载物料。
(一)方案制定。接到安装通知后,思创公司技术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赵青春在未到施工现场进行核查的情况下根据接听电话的内容在驻马店公司办公室制定了物料提升机技术交底和专项施工方案,将SS150/150型设备错误地制定为SC200/200型号设备,将物料提升机方案制定为施工电梯(施工升降机)方案。
(二)设备安装。2016年4月20日,思创公司向施工单位提交三合项目3号楼施工电梯专项施工方案。4月26日,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方案进行了审批,并向县工程监督站上报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告知书。4月28日县工程监督站进行设备产权备案及安装告知回复。随后思创公司进行了安装。安装完毕后,思创公司进行了调试和试运转,但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和移交设备。2016年5月17日,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有限公司对事故设备进行了检测,5月23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显示:事故设备安装高度30米,设备重要项目“安全停靠装置灵敏有效”、“起重量限制器灵敏可靠”不合格,综合判定该提升样机不合格。
(三)设备使用。事故设备经检测不合格后,在未经整改并经重新检测合格的情况下沈平就开始使用事故设备;使用单位和沈平也未组织验收,未建立设备工程档案,未办理使用登记。思创公司未向使用单位移交或就设备安装情况向使用单位交代注意事项,未形成设备安装记录,未建立设备技术档案。2016年5月17日后,事故设备又被顶升加节至38.6米的高度,顶升过程中,擅自将物料提升机过顶限制装置的电源线切断;设备高度超过30米,未能按照《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更改防坠器型式、未安装语音及影像系统。在事故设备安装、使用过程中,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未采取任何工作措施。
(四)监管执法。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建设手续不齐全,县工程监督站分别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下达二份《建设工程项目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息建安整字〔2016〕第011号和第022号)、一份《停工指令书》(息建安监停字〔2016〕第027号),均未能送达至责任单位负责人;违法行为得不到制止,县工程监督站安排工作人员王磊向县监察大队移交,但是在移交文书时,未履行移交手续,县监察大队称未收到移交材料。随后,站长肖音向副局长黄诚汇报三合项目违法建设得不到制止的情况。县监察大队先后两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次下达《停工通知书》,但是项目建设均未停止。2016年6月,黄诚带领县监察大队负责人王巍、彭军去龙湖办事处找王刚(时任龙湖办事处纪检书记、拆迁安置负责人)协调三合项目停止施工、办理手续事宜,但是施工未能停止,手续也未办理。
2016年12月中旬,因为三合项目扬尘治理不达标,县住建局停止了三合项目施工建设。
三、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月13日,因扬尘治理停工,在未经节后复工验收的情况下,负责3号楼泥工、砌墙、粉刷工程的负责人刘勇开始恢复施工,2月19日实施楼顶防水工程。19日早上6:20左右,施工人员申荣明、刘继良、邓从治、刘小明、潘文军、付克学6人根据刘勇的安排到龙湖星城9号楼搅拌水泥砂浆。7:30分左右,6人将搅拌好的水泥砂浆向三合项目3号楼运送,准备到楼顶施工。刘勇发现事故设备供电电缆损坏,不能正常工作,和刘小明一起维修电缆(两人非专业电工)。接好电缆线并通电后,使用遥控开关操作事故设备时,发现遥控开关电池没电,刘勇就拿着遥控开关到龙湖星城9号楼工棚更换电池,刘小明继续去9号楼搅拌砂浆。申荣明、刘继良把两斗车砂浆推进吊笼,两人担心到楼顶推不动,就拉邓从治一起乘坐吊笼上楼顶。付克学在地面负责操作事故设备,潘文军负责观察吊笼运行。
此时吊笼内载有两斗车水泥砂浆(约350公斤)和三名工人,事故设备没有超载。7:50许,付克学在地面操作事故设备电箱控制器上行自动复位型电气开关(点动上行按钮开关)向上提升吊笼。行至10楼时潘文军喊停,付克学立即点按制停开关,但是事故设备不能停止,此时刘勇在五、六十米外发现事故设备仍在上升,向工地边跑边紧急喊停,付克学拼命按电箱控制器,但是电箱控制器不能有效制动,制停开关失效,吊笼继续向上提升。吊笼冲顶(自升平台)后吊笼向上运行受阻,卷扬机持续运转的拉力导致钢丝绳在自升平台处突然断裂,因为未安装渐进式防坠器,吊笼从11层楼顶端(高度36.5米)坠落,3名工人当场死亡。
(二)应急救援情况
2017年2月19日7时52分,龙湖星城工地看护人王自力拨打120求救电话,两分钟后120救护车赶赴现场,经出诊医生仔细检查,3名施工人员均无生命体征并被宣布死亡。随后,按照医生要求刘勇拨打110电话报警,医护人员离开事故现场。
随后龙湖办事处孙荣智、王刚等龙湖办事处党政班子成员、龙湖派出所干警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在赶赴事故现场过程中,孙荣智向县政府领导和县安监局汇报事故情况。县委书记金平、县长赵君峰立即安排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副县长闫清勇、李学超带领县住建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等单位领导同志和工作人员先后赶到事故现场,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10时许,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于海忠主持召开事故处置紧急会议,全面安排部署龙湖办事处事故项目坠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于海忠任组长,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张生日、副县长李学超任副组长的事故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善后处理组、新闻宣传组、信访稳定组、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10时10分许,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杨德付、副局长邵保贵带领有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12时20分,在县政府会议室主持召开了市、县联席会议,传达市委书记乔新江、市长尚朝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对事故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做出进一步安排部署。11时50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谌绪国带领市住建局有关人员到达事故现场。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善后处理组积极与死者家属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村干部联系,核实死者家庭情况;组织法律顾问、司法所、社区干部等参与协调。经多方努力,促成施工单位与死者家属达成谅解,签订调解协议,落实赔偿事宜。截至2月26日,3名死者全部被安葬,事故赔偿到位,善后工作结束。
(四)应急评估结论
息县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措施得力,善后处置工作平稳有序。息县住建局未能严格执行值班值守制度,未按要求及时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设备使用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要求,未开展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导致事故应急响应不及时,未能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未能按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
四、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事故设备电气控制柜面板上的点动上行按钮开关被卡阻不能正常复位,多功能安全保护装置被短接失效,应急开关故障失效并且电路连接不正确,致使吊笼提升冲顶;防坠器型式安装错误导致吊笼坠落。物的不安全状态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从业人员违规乘坐物料提升机加重了事故的后果。
(二)间接原因及责任认定
1.建设单位违法违规开发建设三合项目;物料提升机安装、使用、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安装使用管理起重设备。
(1)建设单位。不具备事故项目开发建设资质,违规开发建设;未依法履行基本的建设程序,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法将项目监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未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其足额配备满足条件的人员;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无法保障施工现场施工安全所需资金。
(2)设备安装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制定物料提升机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未按规定建立事故设备技术档案;未按规定对物料提升机进行自检、验收和交付使用;未建立物料提升机安装记录。
(3)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违法分包工程项目;未按要求提取安全文明经费;未按规定使用、养护物料提升设备;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对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整改要求不整改不落实;未按规定组织事故设备验收、交接;未建立物料提升机工程档案。
实际使用人。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违法违规开工建设;聘请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违规操作;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依法履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擅自使用检测不合格的物料提升设备。
(4)监理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超资质范围承揽三合安置区项目监理业务;未按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监理;未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未依法依规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督促整改,未及时发现并正确处置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组织工序验收,没有形成验收记录。
2.息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未依法对事故项目和物料提升机进行监督检查,未对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
(1)县住建局。未依法依规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未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县建筑业市场管理混乱;放任所属企业违法承揽监理项目,监理工作形同虚设;放任事故项目施工单位违法分包工程项目、违规施工作业、违规使用不符合要求物料提升设备;未依法依规对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安装使用物料提升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立案查处;行业领域管理松懈,未按要求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未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局内各部门(单位)工作衔接机制不健全,信息流转不通畅。
建设管理股。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未按规定指导和规范全县建筑市场;未按规定对事故项目招标投标、施工合同备案、安全生产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未按规定管理监督三合项目参建各方履行职责。
(2)县工程监督站。未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监督责任,未按规定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未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未建立日常巡查记录;未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全县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未按规定对事故项目参建各方实施安全监管;未对事故项目违法施工、违规安装使用物料提升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采取监管措施;对事故项目违法建设和违规安装使用物料提升机行为未依法移交相关单位协助落实整改措施或立案查处;对3号楼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未提出整改要求或制止违规行为;事故项目整改意见书、停工文书未下达至适格主体;违规为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物料提升机进行备案登记;对检测不合格的物料提升机未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3)县监察大队。未依法履行执法监察职责,未按规定制定执法监察计划,未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未建立日常巡查记录;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制止事故项目违法建设行为;停工文书未送达至适格主体;未对事故项目违法建设行为、事故设备违规安装使用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3.政府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
息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牢,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属地领导责任,未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违规安排龙湖办事处开发建设事故项目,对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对事故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和龙湖办事处办理项目许可手续的请示报告没有及时研究处理,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存在不办理手续就擅自开工的现象。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息县三合安置区“2.19”较大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刘军,男,息县永立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项目实际控制人,三合项目物料提升机使用单位实际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7年2月28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2.沈平,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三合安置区3号楼清包工负责人,物料提升机所有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 2017年2月19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3.刘勇,男,1971年3月8日出生,三合项目泥瓦工分包。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 2017年2月19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4.付克学,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息县关店中心寨村人,事故设备操作人。违规操作物料提升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7年2月19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5.王程,男,中共党员,监理公司项目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7年3月8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6.肖音,中共党员,县工程监督站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于2017年3月20日被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7.付威,中共党员,县工程监督站副站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于2017年3月20日被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8.王巍,中共党员,县监察大队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于2017年5月26日被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9.彭军,中共党员,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于2017年5月26日被息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二)建议给予政纪处分的企、事业单位人员
和贵明,县监理公司经理。违法承揽工程监理业务,未按规定要求配备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建设单位、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违规违法行为和派驻施工项目监理失职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行政机关人员
1.闫清勇,无党派人士,县人民政府副县长,2016年2月至今负责土地、城建工作。未依法依规依责按照上级要求安排部署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按规定开展分管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对全县建筑市场违法违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徐鑫,中共党员,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记、局长,负责全面工作。未按规定履行全县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未按上级要求开展全县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下属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下属机构的失职行为失察;对全县违法发包分包工程(项目)的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黄诚,中共党员,息县住建局副局长,负责全县建筑业市场管理工作,分管建管股、安监站、质监站。未依法履行岗位职责;未按上级要求落实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按规定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对事故项目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失察;未按规定督促协调分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在已知事故项目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未对其依法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在负责建设管理股工作期间,未能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孙荣智,中共党员,息县龙湖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建设单位负责人。对违法项目没有及时进行整改;未按上级要求安排布置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施工单位及其分包商、监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张军,中共党员,息县龙湖街道办事处主任科员,2013年5月至2017年2月3日负责土地、城建工作,2017年2月4日起分管安全生产等工作。未依法履行建设单位法定义务和责任,未主动申办事故项目用地手续、建设手续、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未执行住建部门提出的整改和停工要求;在项目建设工程中,未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监督;未按上级要求开展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建议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1.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对息县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息县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资质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报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
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对驻马店市思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三合项目3号楼物料提升机安装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按上限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并将结果抄报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
建议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对驻马店市思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资质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送信阳市监察局、信阳市安全监管局。
2.责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依规对刘军、郑军、郭云、曹国华、翟耀宝等人的执(职)业资格作出处理,并将结果抄报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
3.息县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息县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是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刘军,息县永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合项目经理,项目实际控制人;和贵明,息县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人是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五)其他处理建议
1.责成息县县委、息县人民政府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写出深刻检查。
2.驻马店市思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是事故设备的安装单位,该公司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混乱,不具备承担事故设备安装的能力。同时,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2012年4月取得三级安装拆卸资质,不能满足机构运转满5年才能申请资质的要求。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违法违规审批安装拆卸资质。建议由息县检察机关对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渎职行为依法查处。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息县县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在前一阶段开展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落实全市“利剑行动”计划,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1.做好已复工的工程项目安全检查。全市已复工的工程项目要继续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工作,各建设单位每周至少要组织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开展一次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做好记录备查,由建设单位定期将检查情况汇总(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报送至工程项目的建筑安全监管部门。节假日期间,各建设工程项目要科学、合理安排节日期间施工时间,严禁利用节日时间盲目抢工期、赶进度。
2.继续抓好未复工工程项目的检查。对于尚处于停工整改期间的项目,各参建单位要尽快将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在完成自查后向负责项目监管的建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后方可恢复施工。凡未向建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事故隐患停工检查复工报告、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恢复施工。
3.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使用登记、安装(拆卸)告知等手续;安装(拆卸)单位是否具备专业资质,是否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要求编制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完成后是否经特种设备监督检测机构检查检测合格;各项验收制度是否落实;维护保养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日常安全管理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规程操作等。对于发现的隐患,要立即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施工。
凡是由驻马店市思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由使用单位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重新进行检查和验收,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二)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各建设工程项目部要认真组织自查,及时消除隐患。各建设工程项目部要组织力量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重点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逐台、逐项、逐个部位的安全检查,确保手续齐全、程序规范、资料完整、不留隐患。同时,对进场的或者进入新岗位的作业人员,要按照“人人过关”的方式,严格落实岗前教育培训制度,做好安全技术交底,确保项目在安全、有序的条件下恢复生产作业。
2.各企业要组织对承建项目的安全排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各参建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细化和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等制度。节假日期间,只要是项目仍在施工的,各企业负责人必须带队进行检查,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必须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值班,擅离职守的,一经发现,一律从重处理。各施工企业要重点检查项目部开展安全自查情况,跟踪和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尤其是要督促项目落实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检查、保养制度。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具备保养维修能力的,必须委托起重机械专业单位对进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日常检查、保养和检修。
3.全市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引以为戒加大安全巡查力度。坚持节假日期间领导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受理企业报送的复工资料,妥善处置安全信访投诉。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对所辖工程要开展不间断的安全巡查,特别是对于已复工的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坚决防止个别工地复工后利用节假日时间盲目抢工期、赶进度,引发新的安全事故。要重点检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在岗情况;企业组织实施承建项目安全排查情况;各项目部组织开展事故隐患自查情况;以及查出隐患整改情况。
(三)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2016年12月9日)要求,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大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企业领导带班制度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行为;严厉查处建筑起重机械日常检查、保养、检修不落实,备案或使用登记手续不齐全,以及设备“带病运行”的行为;严厉查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以及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依法采取停工措施。对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设备、脚手架等发现不合格产品或未经检测检验的,要坚决责令清出工地或停止使用。
(四)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对外包作业人员要实行“人人过关”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增强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坚决杜绝冒险蛮干和违章作业。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按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要求,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