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柴岗兴发糠醛有限责任公司“6.1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6月18日10时50分许,农安县柴岗兴发糠醛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00万元。 

  一、事故单位及有关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农安县柴岗兴发糠醛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13日。注册地址:农安县柴岗镇东明村;法定代表人:李宗洪(2017年9月13日变更);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糠醛制造。该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2276716297X5)、危险化学品登记证(证书编号:220112031;发证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吉)WH安许证字〔2016〕BY00116;发证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 

  2017年5月,农安县柴岗兴发糠醛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整体转卖(含证照及相关手续),由仇荣林、李宗洪、刘淼出任股东,在原有厂房及设备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升级,用于糠醛制造。截止事故发生时,企业实有员工54人。 

  (二)厂房及相关设备设施情况 

  该公司生产线主要由锅炉车间、水解车间和精制车间三大部分组成,另外还设有锅炉辅助车间、粉碎间、污水处理间、渣棚等,事故发生在水解车间。 

  水解车间共有12个水解锅,自西向东一线排列,依次为1-12#,根据水解锅高度和实际操作需要,水解车间搭有两层作业平台,含地面一共三层。每四个水解锅为一组(1-4#、5-8#、9-12#共3组),组内各水解锅之间有管线相连,其间设有串联阀。其中,4#、6#、7#、8#、9#、10#、11#、12#水解锅设计压力为0.84MPa,最高工作压力为0.8MPa,容积为15 m3,最近一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14年7月,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0年7月,有压力容器运行使用登记证;1#、2#、3#、5#水解锅设计压力为0.84MPa,最高工作压力为0.8MPa,容积为20 m3,是2017年9月从大连金氏重工有限公司采购的,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且未办理压力容器运行使用登记证。 

  锅炉车间内有一台蒸汽锅炉,型号为SHS15-1.6-SW,是2017年10月新安装的。锅炉本体安装有3台安全阀,其中2台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为1.43MPa,另外1台为1.40MPa;锅炉分气缸设计压力为1.0MPa,最高工作压力为0.8MPa,容积为1.29 m3,分气缸未按设计图纸安装安全阀。锅炉安装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告知,但直到事故发生前企业尚未报请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锅炉进行检验。 

  (三)违法建设情况 

  自2017年5月企业转卖后,由新任股东李宗洪牵头,陆续组织对企业的设备设施进行改造升级。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①,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5号令)履行“三同时”相关手续;2017年9月,新安装了4台水解锅(1#、2#、3#、5#),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②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2017年10月,新安装了一台锅炉,分气缸未按设计图纸安装安全阀。 

  (四)试生产及有关情况 

  2018年5月下旬,该公司设备设施改造升级项目基本完成。5月22日,经公司主要领导(法定代表人李宗洪、总经理吕传清、生产厂长侯国民、生产副厂长兼技术厂长胡海波)会议决定开始边调试设备边进行生产,并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和问题进行修复完善;6月15日,整个生产线基本打通,并于当日下午15时点炉,准备按照生产流程全面进行试生产,同时提取环保数值。截止事故发生时,该公司在未制定试生产方案且未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备的情况下,先后3次点炉、运行水解设备,违法组织试生产活动。 

  (五)主要工艺流程及水解顺序 

  该公司采用的是国内常用的以硫酸为催化剂直接法间歇式的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是以玉米芯为原料,加入定量催化剂(5%稀硫酸),经加温加压蒸煮水解,使原料中的戊聚糖水解成戊糖,经脱水、分离出粗醛,然后再经过中和、蒸馏最终得到产品糠醛。水解(装料、排渣)顺序为1#-5#-9#-2#-6#-10#-3#-7#-11#-2#- 

  8#-12#,事故发生当天12#水解锅因排渣阀损坏未使用。 

 (六)管理人员及班组设置情况 

  从2017年5月开始,该公司根据升级改造及生产实际需要,陆续招聘了有关工作人员。截止事故发生时,公司除法定代表人外,设总经理1人、生产厂长1人、技术厂长(兼生产副厂长)1人、锅炉负责人1人、采购员(兼司机)1人、会计及出纳2人、水解班组3个(每个班组8人)、锅炉班组3个(每个班组6人)、维修班组3人、精制工1人。 

  (七)相关人员持证情况 

  1.李宗洪,农安县柴岗兴发糠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件类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主要负责人,证号:370421196110207411,发证机关:农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8日。 

  2.吕传清,农安县柴岗兴发糠醛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持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证件类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号:370421196908034652,发证机关:农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8日。 

  3.李永良,农安县柴岗兴发糠醛有限责任公司水解一班班长兼水解工。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证号:22012219620113485X,发证机关: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6日。 

  4.张继华,农安县柴岗兴发糠醛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技术负责人。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作业项目:二级锅炉司炉,证号:220621197010053315,发证机关: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效期至2019年6月22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6月15日15时左右,锅炉班开始点火升压,6月16日早锅炉达到水解压力需要,具备装锅条件,水解三班启动水解工作流程。水解车间的三个班(组)实行倒班制,工作12小时、休息24小时,早6时、晚18时交接班。6月18日早6时,水解一班接班,班长兼水解工李永良、装锅工王凤光、配酸工张小兰、放炮(排渣)工于喜生、污水工翟国贤、铲车工张洪光、粉碎工冯得东、郭亚花。另外,因3#水解锅压力表底座漏气,维修工赵小平前去维修,期间由于刘景山准备让赵小平帮忙制作一个化(溶)碱罐,因此事发时刘景山也在水解车间。约9时30分,10#水解锅装料封罐完成,同时蒸汽阀开启进行水解,计划在10时20分左右开启醛气阀(水解后蒸汽出口阀)排气。约10时50分,于喜生发现10#水解锅下部冒出黑烟,于是就边往车间外跑边用对讲机喊话,但对讲机无人应答,当其跑到水解车间门口处时10#水解锅发生爆炸,水解车间部分楼体瞬间倒塌,造成张小兰、李永良、刘景山3人失联、王凤光、于喜生、赵小平3人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公司总经理吕传清、生产厂长侯国民、技术厂长胡海波等人迅速从办公室、仓库等位置跑到爆炸现场(水解车间),立即安排工人用私家车将受伤的王凤光、赵小平、于喜生送往医院救治,同时清点、疏散现场工人,并拨打了119报警和120急救电话,随后又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洪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大概过了20分钟左右,吕传清等人见事故现场的其它水解锅及管线因爆炸破损自然泄压,无再次爆炸的可能,于是立即组织现场工人对失联的张小兰、刘景山、李永良进行搜救,约11时20分许张小兰被救出并被直接送往农安县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吕传清边组织搜救边向农安县安监局报告。 10时56分,农安县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农安中队4台消防车、20名指战员,哈拉海镇乡镇专职消防队1台消防车、3名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携带破拆、侦检、救生、照明等器材赶赴现场,并通知县应急办、公安局、120等社会联动力量到场协助救援。约11时40分,农安县消防大队指挥员带领中队官兵到达现场后,迅速展开救援工作。同时,大队指挥员与县政府应急办进行沟通,调派大型机械到场协助救援。市公安消防支队接到农安县消防大队报告后,立即调派特勤大队一中队、搜救犬中队及战勤保障大队,共计6台消防车、32名消防官兵、5条搜救犬,于13时56分赶赴现场,接手现场指挥,并协调相关力量投入救援。 

  省、市、县有关领导及相关负责同志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成立了救援领导小组及现场救援组、医疗救治组、舆情报道组、后勤保障组、环保检测组和善后处置组,迅速展开事故救援工作。同时,调派安全生产专家到达现场协助指导事故救援。在各方救援力量密切协调和通力配合下,刘景山于18日16时20分、李永良于19日12时56分被找到,但已均无生命体征。截止到7月14日,3名死者的善后赔偿、事故现场的处置破拆等工作已全部完成;3名伤者中有2人已经出院、1人因烧烫伤需后续治疗。 

  三、事故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情况 

  1.事故造成3人死亡 

  李永良,男, 农安县柴岗兴发糠醛有限责任公司水解一班班长兼水解工。身份证号为x x x,吉林省农安县哈拉海镇东明村12组人。(农)公(刑技)鉴(尸检)字〔2018〕刑1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李永良因颅脑损伤死亡。 

  张小兰,女,农安县柴岗兴发糠醛有限责任公司水解一班配酸工。身份证号为2xxx,吉林省农安县哈拉海镇东明村4组人。(农)公(刑技)鉴(尸检)字〔2018〕刑1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张小兰因颅脑损伤死亡。 

  刘景山,男,农安县柴岗兴发糠醛有限责任公司精制工。身份证号为xxx,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小桥子村5组人。(农)公(刑技)鉴(尸检)字〔2018〕刑1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刘景山因颅脑损伤死亡。 

  2.事故造成3人受伤 

  王凤光,男,农安县柴岗兴发糠醛有限责任公司水解一班装锅工。身份证号为220122197112194812,吉林省农安县哈拉海镇东明村5组人。 

  于喜生,男,农安县柴岗兴发糠醛有限责任公司水解一班排渣(放炮)工。身份证号为220122196106064814,吉林省农安县哈拉海镇东明村10组人。 

  赵小平,男,农安县柴岗兴发糠醛有限责任公司维修工。身份证号为220122195910114830,吉林省农安县哈拉海镇东明村1组人。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60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该公司糠醛生产线12台水解锅设计压力为0.84MPa,最高工作压力为0.8MPa,通过调取事故发生前9天的锅炉运行记录,显示锅炉运行压力一直在0.85-1.2 MPa之间,由于锅炉分气缸未按设计要求设置安全阀,造成水解锅经常处于超压运行状态。 

  据调查,上一班在18日早4时30分开始对10#水解锅进行水解,约8时30分水解完毕开始泄压,9时左右10#水解锅放空排渣完毕,9时30分左右10#水解锅再次装料封罐完成,开启蒸汽阀进行水解,根据工艺要求需要在10时20分左右开启蒸汽出口阀(含5%糠醛)排气。10时左右,因3#水解锅水解后蒸汽出口管线上压力表底座漏气,李永良脱离操作岗位,先是去关闭3#水解锅所有阀门,尔后协助赵小平进行焊接维修作业,未按时(10时20分)开启10#水解锅蒸汽出口阀门,导致10#水解锅压力不断升高。 

  另外,水解原料为5%的稀硫酸均匀搅拌后的玉米芯,通过蒸汽加热得到中间产物5%的糠醛及95%的蒸汽。原料及中间产物均不属于易燃易爆物质,即使现场有焊接作业,也不具备醛气爆炸条件。同时,通过调取水解车间外视频监控,爆炸现场未发现火光及燃烧物,从而进一步排除了燃爆的可能性。 

  综上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农安县柴岗兴发糠醛有限责任公司锅炉分气缸未按设计要求设置安全阀,水解工李永良私自离岗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启蒸汽出口阀,从而导致10#水解锅运行压力不断升高,超过承受极限,发生爆炸。 

  (二)间接原因 

  1.农安县柴岗兴发糠醛有限责任公司 

  (1)违法建设经营。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5号令)履行“三同时”相关手续,私自运行生产设备组织试生产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私自加装4台水解锅;锅炉分气缸未按设计图纸要求安装安全阀。 

  (2)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李宗洪、吕传清、侯国民、胡海波通过会议决定,组织试生产活动;李宗洪盲目规定锅炉工作压力并要求工人按其规定的工作压力操作,致使水解锅和分气缸超压运行;锅炉技术负责人张继华不掌握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盲目听从指挥,按法定代表人规定压力作业。 

  (3)安全管理秩序混乱。未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①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致使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②,没有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且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虽然制定,但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③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 

  2.市场监督部门 

  (1)2018年1月,农安县哈拉海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到该企业检查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对企业违反特种设备相关规定私自加装4台水解锅的行为失察。 

  (2)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哈拉海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业务监督、指导、督促不力,对下属单位未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失察失管。 

  3.安全监管部门 

  农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发现该企业违规建设 为后,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并安排专人对约谈情况进行了跟踪。虽然履行了相应工作职责,但存在督促企业整改工作跟进不到位的问题。 

  4.农安县哈拉海镇政府 

  (1)2017年9月以来,农安县哈拉海镇政府安监站工作人员先后7次对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企业存在改(扩)建行为和恢复生产迹象后,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2)农安县哈拉海镇政府,对下属安监站业务监督、指导、检查不力,对所属单位未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失察失管。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农安县柴岗兴发糠醛有限责任公司“6.18”爆炸较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永良,农安县柴岗兴发糠醛有限责任公司水解一班班长兼水解工。因3#水解锅压力表底座露气,李永良私自离岗配合赵小平进行维修作业,导致10#水解锅未及时泄压,发生爆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2.李宗洪,农安县柴岗兴发糠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组织建设、生产活动。未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三)、(五)项的规定①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致使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秩序混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①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5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②,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工人运行设备进行试生产活动;不了解设备设计参数(锅炉分气缸设计压力为1MPa,最高工作压力为0.8MPa),盲目要求工人违规操作(要求锅炉提供压力为0.9-1 MPa)。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刑事犯罪,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吕传清,农安县柴岗兴发糠醛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未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三)、(五)项的规定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5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试生产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刑事犯罪,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4.侯国民,农安县柴岗兴发糠醛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厂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并参与试生产活动;未严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无相关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刑事犯罪,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5.胡海波,农安县柴岗兴发糠醛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厂长兼生产副厂长。未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①记录设备、设施的维修、检测情况;未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②督促车间人员严格 

  执行本单位的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不了解水解锅运行参数、技术要求及操作规程,盲目指导工人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刑事犯罪,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张继华,农安县柴岗兴发糠醛有限责任公司锅炉技术负责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人。盲目听从指挥,致使分气缸和水解锅长期超压运行。建议由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函告发证机关撤销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7.司国强,农安县哈拉海镇政府安监站站长,负责对全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对农安县柴岗兴发糠醛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走形式,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防止企业违法生产行为,对履行监管职责不力问题负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①、第十七条②之规定,建议由监察机关给予记过政务处分。 

  8.林东伟,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哈拉海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在对农安县柴岗兴发糠醛有限责任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对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且在未实地查看企业特种设备情况下填写压力容器等 企业、事业单位中除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设备安全状况记录,未能有效防止企业违法使用特种设备行为,对履行监管责任不力问题负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监察机关给予记过政务处分。 

  9.马天玉,农安县哈拉海镇武装部部长兼安委会副主任,负责全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领导镇安监站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马天玉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对镇政府安监站工作失察失管,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防止企业违法生产行为,对履行监管责任不力问题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监察机关给予警告政务处分。 

  10.赵金星,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农安县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赵金星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对分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失察失管,未能有效防止企业违法使用特种设备行为,对 

  履行监管责任不力问题负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监察机关给予警告政务处分。 

  11.李广海,农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长,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物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对农 

  安县柴岗兴发糠醛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有效防止企业违法生产行为,对履行监管职责不力问题负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监察机关给予警告政务处分。 

  12.张泽,农安县哈拉海镇镇长兼安委会主任,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张泽作为哈拉海镇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对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督促不力。建议由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 

  (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农安县柴岗兴发糠醛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私自组织试生产活动;安全意识淡薄,盲目要求工人违章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流于形式,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未严格依法依规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无相关记录痕迹;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管理秩序混乱,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没有得到严格有效落实;新安装的4台水解锅未按规定 

  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十七条①、第十九条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③、第四款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①、第四十一条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③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④的规定,对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建议提请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暂扣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另外,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 

  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项⑤的规定,将农安县柴岗兴发糠醛有限责任公司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2.农安县哈拉海镇政府安监站。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不到 

  位,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监督管理不到位, 

  未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有效监督、指导、检查。建议责成其 

  向农安县哈拉海镇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哈拉海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落实不到位,安全监察工作不实不细,监督检查走形式、走过场,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储备不足,未能发现并制止企业违章操作特种设备和新增特种设备的行为。建议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4.农安县哈拉海镇政府。属地安全生产监管存在盲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特殊性重视不够,日常检查走过场,对下属安监站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建议责成其向农安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5.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专业监管部门,未有效落实专业监管职责,未深入开展特种设备隐患监督检查治理工作,对哈拉海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监督、指导、督促不力,对哈拉海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未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失察。建议责成其向农安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6.农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综合监管职责不力,对 

  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不到位;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整改不力,工作不细致。建议责成其向农安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农安县柴岗兴发糠醛有限责任公司。要充分认识到生产安全事故带来的恶劣影响和沉痛代价,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规范企业安全管理,严格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坚决不能复工生产;针对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产品特性,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提高各级各类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准入门槛,在保证基本从业素质的基础上,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坚决不能上岗作业;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并确保落实到位;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危险有害因素,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保证生产安全。 

  (二)农安县哈拉海镇政府。要全面落实属地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及时采取有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监督检查;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制度,督促安监站认真履行并落实监管职责,抓实抓细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紧盯重点企业、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加大安全隐患治理力度,及时开展隐患整治、监督和跟踪,及时发现并制止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及时向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 

  (三)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大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察力度,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相关制度;加强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细化执法规程与内容,实时掌握企业特种设备数量以及运行状态;制定切实可行的执法计划,着重发挥到企业监督检查的作用与效能,严格执法、精准执法、规范执法,对发现不符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农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履行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做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日常抽查督查工作;突出抓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执法,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企业严格依法依规生产经营,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深入持久地开展“打非治违”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