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1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四川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1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03月10日12时20分左右,广安区方坪乡芙蓉村活动室至芙蓉码头新建道路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一、事故概述

(一)事故发生时间:2018年3月10日12时20分。

(二)事故发生单位:四川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事故发生地点:广安区方坪乡芙蓉村活动室至芙蓉码头新建道路施工现场。

(四)事故类别:车辆伤害。

(五)死亡人数:1人。

(六)直接经济损失:约80万元。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施工单位:四川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4月01日,法定代表人:刘君国;住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洪州大道西段35号3幢附4号;注册资本:贰千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2MA62B09M7J;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15〕000468;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监理单位:成都冠一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16日,法定代表人:郭祥清;住所: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5栋6楼612号;注册资本:叁佰万元人民币;注册号:510107000495046;组织机构代码:59205725-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及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监理业务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

(二)事故单位项目建设基本情况

广安区方坪乡芙蓉村活动室至芙蓉码头新建道路工程由广安市广安区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和广安市广安区财政局以广区扶贫移民(2017)138号批准建设,施工单位为四川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比选方式中标工程,该工程位于广安区方坪乡芙蓉村,建设资金为58.97万元,建设工期90天。

(三)死者基本情况

胡克斌:男,汉族,1965年12月05日出生,现年53岁,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官盛镇官盛村一组,身份证号:512925196512054818。

三、事故发生、抢救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抢救情况

     2018年3月10日,胡克斌和工人正式开始浇筑混疑土。12时左右,胡克斌驾驶农用三轮拖拉机将混疑土从工地混疑土出料口运输到作业点时,车辆撞击路旁土坡发生侧翻,胡克斌被压在右侧后车轮下,被现场工人刘怀虎发现,听到刘怀虎呼救声音赶来的工人将拖拉机抬起,救出胡克斌,同时发现其已当场重伤。12时12分,刘怀虎拨打120,工人将胡克斌抬上救护车,现场负责人吴建明的儿子吴浪把胡克斌送到广安市人民医院。下午13点45分,胡克斌经广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广安区安监环保局、广安区公安分局、方坪乡政府、官盛镇政等单位相继派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目前,公司已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计赔付死者家属55万元(其中四川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8万元,项目现场负责人吴建明承担17万元),死者家属情绪稳定,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广安区方坪乡芙蓉村活动室至芙蓉码头新建道路工程工人胡克斌驾驶车辆临危处置不当,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四川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项目后,未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监管,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间接原因。四川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层层落实,未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致使工人在作业时安全意识不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间接原因。

2、成都冠一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职,未及时对项目开展监理,现场监理形同虚设。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企业安全意识淡薄、现场疏于安全管理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四川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工程施工承包方,未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监管,未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层层落实,未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未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广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四川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2、成都冠一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未认真履行项目监理职责,监理合同签订后,未及时对项目开展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广安区住建局对其进行处理。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胡克斌,四川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人,违规操作无牌农用三轮车,应负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刘君国,四川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对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是此次事故的主要管理责任人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广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刘君国给予行政处罚。

彭启军,成都冠一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事故发生前未到项目上履行监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般管理责任。建议由广安区住建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

六、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四川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坪乡、广安区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四川和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216号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和操作规程,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全面、深入、细致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治理各类事故隐患,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成都冠一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必须落实监理责任,依法加强现场监理工作,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监理职责,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方坪乡要举一反三,加大对本辖区内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建设工程安全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避免事故发生。

(四)广安区住建局、广安区交通运输局要严格按照广区委办【2016】4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村组道路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行业的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