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津新区东津镇李金彪加油点 “3•14”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东津新区东津镇李金彪加油点 “3•14”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浙里安全 2019-03-17

   

  

 2018年3月14日3时50左右,襄阳市东津新区东津镇营口村七组(大埠街)李金彪加油点在油罐车卸油时发生爆炸燃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6万元。c

一、基本情况

(一)李金彪加油点情况

       李金彪加油点位于襄阳市东津新区东津镇营口村七组(大埠街)李金彪家中,为李金彪农村自建房,共三层,长15.2 m, 宽9.48 m,建筑总面积为432.3m2,单层面积为144.1 m2,一楼四间房为经营门面,二楼、三楼为生活用房。该房位于218省道东津镇至峪山方向右侧。房屋坐南朝北,东侧为夏师傅面馆,西侧为私人榨油作坊,北侧为218省道大埠街,南侧为李金彪自建房后院,该院长16.5m,宽15.2m,院内面积250 m2。李金彪私自在后院东侧搭建一罩棚,棚内设置一个10吨汽油罐和一个5吨柴油罐;在后院西侧另搭建一罩棚,棚内设置一个15吨柴油罐;在房前大埠街临街面搭建一罩棚,在棚内设置一个10吨柴油储罐。经调查,事故发生前,院内10吨汽油罐实际储存稳定轻烃及汽油9吨,5吨柴油罐实际储存柴油4.5吨,15吨柴油罐为空罐,房前临街面一个10吨柴油罐为空罐。

经现场勘察,该加油点未安装固定的加油、卸油管线和设备,加油时采用移动式抽油泵和塑料软管将油品从储油罐抽至塑料壶或铁皮桶中,再用磅秤计量。卸油时使用油罐车车载油泵和车上自带的一根直径65mm、长20m和一根直径80mm、长5m的卸油软管,从油罐车卸油口处连接穿过李金彪房屋客厅至后院储油罐顶部罐口,采用敞开式、喷溅式卸油

       经调查,该加油点2012年以前经营五金杂货, 2012年后经销柴油,至2016年初开始经销汽油,先后设置有3个柴油储罐和1个汽油储罐,未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书》。事故发生前,该加油点从河南驻马店市西平县海华新能源有限公司购买了11.16吨稳定轻烃(俗称天然汽油)。

       经调查,该加油站点设置在营口村大埠街村民住房集中区内,周边防火间距不够,安全设施缺乏,无固定和标准的加油、卸油设备,不具备成品油零售经营安全条件。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枣阳市光武石化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武运输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28日,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枣阳市新华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730869832D,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唐树华,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3类、8类)。2015年8月8日,取得了襄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

       该公司实际位于枣阳市316国道张湾村二组,停车场占地面积12000m2。现有营运车辆156台,公司员工共328人,其中驾驶员158人,押运员158人,管理人员8人,后勤服务人员4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唐树华于2016年12月14日取得由襄阳市安全生产科技教育中心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证,证书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4日,公司副总经理曹元明、赵海峰、李文峰、安全科长唐缔等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取得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经审查均在有效期内。

       该公司主要从事甲醇、乙醇、汽油、柴油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3类、8类)。2016年11月20日,枣阳市光武石化运输公司将一辆登记在其名下的车牌号为鄂F2E069的油罐车租赁给驾驶员李克自主经营,并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由公司统一负责。

(三)事故相关油罐车情况

       事故相关油罐车车牌号为鄂F2E069“神狐牌”重型罐式货车,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枣阳市光武石化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室核定载人数3人,核定总载质量16吨,行车证初次登记日期2013年12月16日,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018年1月15日最近一次通过枣阳市恒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检测结论为:该车符合JT/T198-2016的相关技术要求,技术等级评定为一级车辆。2015年2月25日,初次取得襄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核发的《道路运输证》。2017年5月3日,襄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换发新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事故发生前该车辆装载了11.16吨天然汽油,事故发生时已为李金彪加油点储油罐卸油7吨。

(四)油罐车驾驶员及押运员情况

1.李克,油罐车(鄂F2E069)驾驶员,男,41岁,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xxx人,家住河南省社旗县朱集乡朱集村6组。驾驶证号为xxx,档案编号为411300335578,持B2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2009年10月7日,于2015年7月3日换发新驾驶证,有效期10年。2014年7月6日,初次取得河南省南阳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证号为xxx,有效期至2020年9月28日。

2.丁小平,油罐车(鄂F2E069)押运员,女,40岁,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xxx人,系驾驶员李克的妻子。2015年6月27日初次取得河南省南阳市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资格证》,证号为xxx,有效期至2021年6月26日。

(五)油品来源调查情况

       2018年3月13日10时左右,鄂F2E069油罐车驾驶员李克,在南阳市社旗县朱集乡朱集村家中接到襄阳市东津新区东津镇营口村大埠街个体加油点经营者李金彪的电话,让其给他送一车汽油,双方在电话中商定购买10吨,6100元/吨,运费2000元,13日下午李克驾驶油罐车和押运员丁小平一起从南阳市社旗县出发,开到驻马店市西平县海华新能源有限公司购油。

       经调查,西平县海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位于西平县宋集乡北107国道东,成立于2015年10月29日,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娄宏垒,注册资本壹佰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生物柴油......。该公司于2018年初超经营范围购进27吨稳定轻烃。2018年3月13日下午,李克从该公司以每吨5600元的价格购买了11.16吨稳定轻烃卖给李金彪非法加油点。经查阅资料和抽样检测鉴定,稳定轻烃是从天然气凝液中提取的,以戊烷及更重的烃类为主要成分的油品也称为天然汽油,主要用作石油化工原料,不能作为汽车用油,为易燃液体,其闪点为-25.5℃,爆炸极限1.2%-6.9%,其蒸汽与空气混合极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源、静电火花能引起爆炸燃烧。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3月13日10时左右,鄂F2E069油罐车驾驶员李克接到襄阳市东津新区东津镇营口村大埠街个体加油点经营者李金彪的电话,让其给他送一车汽油,电话中商定6100元/吨,购买10吨,运费2000元,李克问什么时间要,李金彪说白天人多,晚上送来。13日下午,李克驾驶油罐车和押运员丁小平一起从南阳市社旗县出发,把车开到驻马店市西平县宋集乡北107国道东300米处的西平海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每吨5600元的价格购买了11.16吨稳定轻烃(天然汽油)。19时30分左右油罐车进入库区装油,20时20分左右油罐车装完油后驶出库区向襄阳方向行驶。14日凌晨3时左右,油罐车快到大埠街时,李克给李金彪打电话说车子快到了,李金彪说先开到米厂过磅。李克立刻将车开到东津镇大埠街米厂和李金彪一起对油罐车进行过磅。

       3时16分到达加油站点,3时20分油罐车调整车位后,驾驶员李克用油罐车车载油泵和车上自带的一根直径80mm、长5米和另一根直径为65mm,长20米的卸油软管,从油罐车卸油口处连接,卸油软管穿过李金彪的房屋客厅至后院汽油储油罐顶部罐口,采用敞开式、喷溅式卸油。在卸油过程中,李金彪一只手拿着手电筒,另一只手拿着卸油软管站在汽油储罐顶部罐口处进行卸油作业,其妻付开香在房内客厅为李金彪和李克之间传话,李克在油罐车处操作卸油阀门和卸油泵开关。押运员丁小平坐在油罐车驾驶室内休息。

       3时45分左右,付开香对李克说油罐加满了,李克立即将卸油阀门关闭、卸油泵关停,并将油罐车熄火。随后李克进入客厅,看见地面卸油软管内还存留一些汽油,就告诉付开香将管子里面的油捋出来,别浪费了,随后走出屋外准备拆卸油软管。3时50分左右,李克听到一声巨响,发现加油点院子里面全是火,他立即卸掉卸油软管,将油罐车掉头后和押运员丁小平逃离事故现场。付开香被大火烧伤后跑出房外,向附近群众呼喊救人。

(二)事故报告及事故救援情况

       附近居民听到爆炸声后,纷纷跑出房外,与加油点两侧相邻的夏师傅面馆经营者牛桂敏和榨油作坊经营者张言贵,准备使用灭火器救火,但因火势太大,不敢进屋,随后他们分别向“119”、“110”、“120”报警求救。

4时01分,襄州区公安消防中队接到报警后,立即出动4辆消防车,25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救援,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迅速调集特勤一中队、二中队、襄城中队、深圳工业园中队共12台消防车,73名消防官兵前往增援。4时34分,襄州区消防中队到达现场后立即展开救人和灭火。5时10分,着火罐明火被扑灭,消防队继续对油罐进行冷却降温。6时10分,事故现场处置结束。

       c接到事故报告后,襄阳市委、市政府及东津新区管委会领导均在第一时间带领相关职能部门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理,5时10分左右,东津镇政府相关领导赶到现场,及时安排车辆和人员将受伤人员付开香送往解放军477医院救治,安排专班人员现场值守,配合专业人员清理着火罐残油,转移柴油储罐内柴油和院内油桶。东津新区公安分局迅速安排警力查找逃逸油罐车,分别于3月15日和3月17将油罐车驾驶员李克、押运员丁小平追回,并分别对其刑事拘留。3月15日,襄阳市政府成立东津新区李金彪加油点“3.14”一般爆炸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3月19日,襄阳市纪委监察委根据市委主要领导批示启动了问责追责调查。

       2018年3月16日,东津镇营口村干部配合死者家属对 李金彪尸体进行火化,事故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导致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油罐车给棚内储油罐卸油时采用敞开式、喷溅式卸油,使棚内油蒸气浓度达到爆炸极限(1.2%-6.9%),油罐、输油管线和人员违规操作导致静电产生火花,引爆棚内爆炸性混合气体,造成爆炸燃烧事故

(二)管理原因

1、加油点经营人(李金彪、付开香)法律意识不强,安全意识淡薄,未经审批,擅自在农村自建房及后院内设置汽、柴油储罐,非法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①加油点经营人(李金彪、付开香)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程序进行申请、审核、批准、建站。擅自在自建房及后院内设置汽、柴油储罐,且设置在村民住房集中区,与周边民房防火间距不够。存储、经营场所与个人生活用房连为一体,构成“三合一”场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②安全经营条件简陋。加油点经营人擅自在自建房及后院内搭建罩棚,在棚内设置汽、柴油储罐,且未将储油罐直埋地下,使油罐区周围形成封闭式空间,不利于油蒸气的扩散;未安装固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加油、卸油设备和装置;未采用密闭卸油方式,而是采用简陋、危险的加油、卸油方式。

安全设施缺乏。储油罐未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和装置,无固定式灭火和冷却降温设施,罐区未设置事故储油池。

④非法经营,屡禁不止。李金彪加油点于2012年开始经营柴油,2016年开始经营汽油。2016年以来,该加油点多次受到东津新区管委会、东津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执法检查,并告知该加油点是非法经营,要求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加油点经营人付开香于2016年3月13日因非法经营汽油被东津镇公安派出所给予行政拘留10日。2017年11月23日,市商务局和东津新区管委会开展联合执法,对该加油点加油机进行了强制拆除。但经营人李金彪、付开香仍不收手,偷买偷卖,冒险蛮干,屡禁不止。

2、光武运输公司对出租经营的鄂F2E069油罐车安全管理不到位。光武运输公司将登记在公司名下的鄂F2E069“神狐牌”重型油罐车出租给承租人李克自主经营后,对该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的安全管理不到位。

①光武运输公司对承租人李克多次违规给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非法加油点送油的违法经营活动失察、失管。

②押运员未正确履行押运职责。随车押运员在油罐车进库装油时,未随车进入;车辆在途中行驶时,押运员在驾驶室后排休息,未坐在规定位置监护;油罐车在卸油时,押运员坐在驾驶室休息,未在现场监护。加油点发生爆炸燃烧事故后,押运员既未报警,也未采取施救措施,而是随油罐车逃离现场。

③驾驶员违规作业。驾驶员李克在发现李金彪加油点是非法加油点后仍向其卖油送油,在明知该加油点安全设施缺乏,没有加油、卸油设备的情况下,仍用车载加油泵及输油软管违规向储油罐卸油。

3、东津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非法加油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力,未按《东津新区非法加油站(点)查处方案》的要求,对辖区内13家整治后的非法加油点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工作不认真,不细致。在没有对13家非法加油点进行检查核实的情况下,盲目地向区经服局上报“东津镇辖区内13家非法加油站(点)已全部取缔,并建立日常巡查长效机制”。导致李金彪加油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从根本上消除。

4、东津新区经服局未正确履行成品油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职责,未按《东津新区非法加油站点查处方案》中的要求,督促东津镇政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后续的整治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在收到东津镇上报的“东津镇辖区内13家非法加油站(点)已全部取缔,并建立日常巡查长效机制”的情况报告后,在未对东津镇安办上报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的情况下,将此情况上报到市商务局。导致李金彪加油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从根本上消除。

5、东津新区管委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和督办检查不力。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没有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严格落实非法加油点查处方案。对本行政管辖区内的非法加油站点打击取缔不力。

6、市商务局落实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在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没有严格落实上级部门和领导对专项治理工作提出的工作措施和要求,在对东津新区非法加油点进行专项整治查处行动中,执法人员擅自更改非法加油点查处方案,降低整治查处标准,仅对非法加油点的加油机进行了拆除,没有对储油罐内的油料进行清理和转运,没有对储油罐进行去功能化处理。专项整治查处行动结束后,没有对整治查处过的非法加油点进行复查验收,未能从根本上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7、市安监局负责全市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监管以及工矿商贸行业的综合安全监管工作。在东津新区未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实际情况下,没有主动加强对东津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办。在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中,虽然对行业管理部门市商务局发了两次督办函,但跟踪督办不够。

8、东津新区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在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对非法加油站(点)存在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对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不细致,不深入。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津新区东津镇李金彪加油点“⒊14”一般爆炸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经营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李金彪,男,46岁,事故加油点经营人,法律意识不强,安全意识淡薄。未经审批,擅自在农村自建房及院内设置汽、柴油储罐,非法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且经营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加油站建设标准;安全设施缺乏;在多次受到市商务局、东津新区及其相关部门检查时被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且在加油机被强制拆除后仍不收手,偷买偷卖,冒险蛮干。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责任追究。

2.付开香,女,45岁,事故加油点经营人(李金彪之妻),法律意识不强,安全意识淡薄。未经审批,擅自在农村自建房及院内设置汽、柴油储罐,非法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且经营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加油站建设标准;安全设施缺乏;在多次受到相关部门安全检查时被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于2016年3月13日因非法经营危险物品被东津镇公安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在2017年11月23日的集中查处行动中其加油点加油机被强制拆除后,付开香仍不收手,偷买偷卖,冒险蛮干。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李克,男,41岁,油罐车(鄂F2E069)驾驶员。在发现李金彪加油点为非法加油点后仍向其卖油送油,在明知该加油点安全设施缺乏,没有加油和卸油设备的情况下,仍用车载加油泵及输油软管违规向储油罐卸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3月29日襄州区检察院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批准对其逮捕。

4.丁小平,女,40岁,油罐车(鄂F2E069)押运员。未正确履行押运员职责,油罐车在进库装油时,未随车进入库区履行现场监护职责;车辆在途中行驶时,押运员在驾驶室后排休息,未坐在规定位置监护驾驶员;油罐车在卸油时,押运员坐在驾驶室休息,未在现场履行监护职责;在加油点发生爆炸燃烧事故后,押运员既未报警,也未采取施救措施,而是随油罐车逃离现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8年3月29日襄州区检察院以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批准对其逮捕。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1、王世军,男,中共党员,东津新区经服局党支部书记、局长,负责经服局全面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未按非法加油点查处方案要求,督促东津镇政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后续的整治工作进行跟踪检查,未对东津镇上报的13家非法加油点已全部取缔的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将此情况上报到市商务局,导致李金彪非法加油点这一重大安全隐患未从根本上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行政职务。

2、屈云安,男,中共党员,东津新区经服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正确履行职责,在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未按非法加油点查处方案要求,督促东津镇政府建立长效巡查机制,没有对后续的整治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导致李金彪非法加油点这一重大安全隐患未能从根本上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魏迎庆,男,中共党员,东津新区东津镇党委书记。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辖区非法加油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力,未督促镇安办及安全监管人员对整治后非法加油点的整改取缔情况进行复查,并建立长效巡查机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4、王冕,男,中共党员,东津新区东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对辖区内非法加油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力,未督促镇安办及安全监管人员对整治后非法加油点的整改取缔情况进行复查,未按查处方案要求建立长效巡查机制,导致李金彪非法加油站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从根本上消除,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5、夏新兵,男,东津新区东津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对辖区内非法加油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力,未督促镇安办及安全监管人员对整治后非法加油点的整改取缔情况进行复查,未按查处方案要求建立长效巡查机制,导致李金彪非法加油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因身体原因暂未处理)。

6、祁世安,男,中共党员,东津新区东津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辖区内非法加油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不力,对整治后13家非法加油点的整改取缔情况没有进行逐家核查,盲目向区经服局上报“东津镇辖区内13家发给加油点已全部取缔,并建立日常巡查长效机制。”导致非法加油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从根本上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刘光清,男、东津新区东津镇营口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按东津镇政府的要求对李金彪非法加油点的整改取缔情况进行认真复查,对营口村存在多家非法加油站点而形成的重大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龚成斌,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商务局商务行政监督执法办公室主任。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没有严格落实上级部门和领导对专项整治工作提出的工作措施和要求,在对东津非法加油点查处行动中,措施不力,降低整治查处标准,后续检查督办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组织程序及时向领导报告工作,导致李金彪非法加油点这一重大安全隐患未能从根本上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问责人员(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1、吴华富,男,中共党员,襄阳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商务行政执法、市场体系建设、市场转迁、组织人事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对分管的商务行政执法工作主动过问和督办参与不够,对分管科室在东津新区非法加油点查处行动中,措施不力,降低整治查处标准,后续督办检查不到位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话。

2、杨军,男,中共党员,东津新区公安分局东津镇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对辖区消防安全隐患和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处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市公安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刘灿灿,男,中共党员,东津新区公安分局东津镇公安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对辖区消防安全隐患和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处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市公安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4、建议对市商务局局长罗毓然、市安监局局长贺晓东、副局长李旭、总工程师马晓勇、东津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蔡正方批评教育,责令东津新区管委会主任张宇辉、副主任黄河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5、责成市公安局对东津新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尚大刚、东津派出所副所长闵立军在全市公安机关予以内部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建议对相关单位进行问责

1.责成东津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党组、市安监局党组就“3.14”爆炸事故向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责成东津新区东津镇政府、区经服局就“3.14”爆炸事故向东津新区管委会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3、对河南省西平县海华新能源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经营线索,建议由市安办移交给驻马店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其督促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五)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枣阳市光武石化运输有限公司对出租经营的鄂F2E069油罐车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承租人多次违规给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非法加油点送油的违法经营活动失察失管,对驾驶员违规作业,押运员未正确履行押运员职责等安全问题教育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襄阳市安监局依照《安全生产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2、唐树华,枣阳市光武石化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出租经营的鄂F2E069油罐车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违规作业、押运员未正确履行押运员职责等安全问题教育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襄阳市安监局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其给予上年度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加大齐抓共管力度。东津新区管委会要认真吸取“3.14”事故教训,始终坚持发展决不能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结合新区实际,制定切实有效办法,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对安全生产工作形成强有力的领导,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在各部门、各企业得到扎实有效地落实。继续加大打非治违工作的领导力度,督促和检查各部门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彻底地消除非法生产经营这类重大安全隐患。

(二)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各地、各部门要深刻吸取“3.14”事故教训,举一返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组织强有力的工作专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彻底消除各类重大安全隐患。

(三)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隐患当事故,把事故隐患排查作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抓手,下真功夫,花大力气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克服畏难情绪,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各类企业更好地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两化”系统,运用“两化”系统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的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行动,及时、彻底地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树立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支持监督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要从严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五)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市商务局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既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创新并重,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市场监督,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又要坚持疏堵并举,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结合农村乡镇及边远乡村对成品油市场的需求,合理编制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乡镇加油站和乡村小型加油站,增加布点密度,化解供需矛盾,确保我市乡镇和乡村成品油经营合法、运行安全、市场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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