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奇锐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3.23”猝死非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

南京奇锐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3.23”猝死非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

浙里安全 2019-03-26

      2018年3月23日12时许,在马群街道花港路1号南京甬利广场3层宾馆消防改造工程现场,南京奇锐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工杨其品被现场工人发现躺于3层过道内,即打120急救电话送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当天下午15时许,杨其品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基本情况

  ㈠事故单位概况

  南京奇锐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标明住所: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创业园科技研发基地寅春路18号—M1018;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卞昌托;成立日期:2017年11月15日;经营范围:装饰工程、消防工程、市政工程、智能化工程、安防工程等设计、施工。

  ㈡相关单位情况

  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江北润德分公司,营业执照标明住所: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八凡路18号2658室,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负责人:秦年,成立日期:2016年01月20日,经营范围:消防、机电、照明、智能化电子安装工程的施工、设计及维护保养、技术服务等。

  ㈢合同情况

  南京甬利元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甲方)与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江北润德分公司(乙方)签订《甬利广场1、3层宾馆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南京甬利广场1、3层宾馆消防改造工程;工程地址: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花港路1号02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制作安装、包通过消防验收;合同价款:330000元人民币。

  2017年11月1日,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江北润德分公司(甲方)与南京奇锐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签定《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将甬利广场1、3层宾馆消防改造工程承包给南京奇锐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工程承包范围: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等。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

  2018年3月23日上午7时许,南京奇锐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工杨其品、杨枫和许爱龙三人根据近期施工安排,到甬利广场3层过道安装喷淋系统。杨枫和许爱龙在一间房间内加工材料,杨其品独自在三层过道中间部位一个排烟孔位置安装喷淋。9时许,因工地现场安全检查,杨其品等三人停止作业回到驻地。11时30分许,杨其品等三人吃完午饭后继续到现场进行上午未完成的工作。

  11时58分许,木工杜玉民从该过道巷口经过时,发现杨其品头枕在墙根,背朝地躺于过道中间,遂立即大声呼救。施工现场附近工人闻声赶至现场,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将杨其品抬至大厅空旷位置对其进行心肺复苏急救。12时30分许,120急救车赶至现场将杨其品送至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进行抢救。15时许,杨其品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当时医院未检出杨其品身体有外伤,建议卞昌托报警作法医鉴定,并于3月24日出具死亡原因为猝死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经公安部门与杨其品家人沟通,其家人于3月24日联名出具承诺书,不要求对杨其品进行法医尸体检验,并承诺对杨其品意外死亡无异议。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㈠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杨其品,男,52岁,家庭住址:******,身份证号:******,南京奇锐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安装工。

  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8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㈠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现场勘查及调查相关人员笔录,杨其品在甬利广场3层宾馆消防改造工程现场,在无人目击倒地经过的情况下,被发现躺于过道内,且身体无任何外伤,即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由于家属不同意尸检,结合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为猝死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定性为杨其品因外力因素导致伤害的生产安全事故证据不足。

  ㈡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工人猝死引起的非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分析认为,该起事故不涉及单位责任,故不对相关单位予以追责。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南京奇锐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要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强化员工的安全教育,并定期对员工进行体检,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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