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连采三队3.12破碎机伤人事故调查报告

煤矿连采三队3.12破碎机伤人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单位:连采三队

二、事故时间:2010年3月12日13时20分

三、事故地点:12103主运顺槽890m处

四、事故类别:机械事故

五、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六、事故经过及原因分析

2010年03月12日早班,连采三队检修班人员正常下井作业。跟班队长郝林平负责在12103辅运巷清理浮煤,班长孟祥辉负责延伸皮带爬破碎机。破碎机爬到位后,由于破碎机靠非行人侧煤帮太近,董鹏程负责非行人侧的爬梯,调整好后,孟祥辉看见董鹏程站在破碎机受料斗与机体之间的三角区内,其他人都躲到自己的安全位置,孟祥辉开始操作破碎机往掌子头方向移动(孟祥辉提前已查看约需800MM)。在调整过程中董鹏程发现煤机电缆靠近破碎机,董鹏程担心煤机电缆被挤坏,于是就给孟祥辉打了一声招呼“等一下”,自己就跳下破碎机去准备拉煤机电缆,由于破碎机处于起动状态,孟祥辉没有听见董鹏程打招呼,继续调整破碎机受料斗向非行人侧煤帮摆动,将正要通过的董鹏程挤在破碎机受料入口外沿上角与煤帮之间。当时,董鹏程大喊了一声,孟祥辉发现异常,将破碎机摆离煤帮。将董鹏程扶出后,董鹏程感到大腿部位疼痛。随即送往大柳塔公安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配合不当造成的责任事故;孟祥辉和董鹏程对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源认识不清楚,配合不当;机电副队长郝林平现场监管不严;队长王富强负管理责任,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

七、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董鹏程破碎机移动时违章进入非行人侧拉电缆,导致破碎机机向非行人侧摆动将其挤至煤壁,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 董某某对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源认识不清楚,没有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连采三队日常管理不严、不细,爬破碎机时,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当班带班队长、班长现场监管不到位。

2.连采三队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对井下所处位置可能发生的危险辨识不够,员工自保互保意识差。

八、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经矿党政3月19日研究,对相关责任人做如下处理:

1、董鹏程对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源认识不清楚,没有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安全管理奖罚制度》3.2.1条款的规定,罚款800元。

2、班长孟祥辉对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源认识不清楚,配合不当,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安全管理奖罚制度》3.2.1条款的规定,罚款800元,给予行政撤销班长职务。

3、队长王富强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负主要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管理奖罚制度》3.2.1条款的规定,罚款300元。

4、根据《哈拉沟煤矿2010年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神东哈矿〔2010〕3号),连采三队风险抵押人员一季度抵押金沉淀50%。

5、根据《哈拉沟煤矿2010年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实施考核办法》(神东哈矿〔2010〕8号)和《哈拉沟煤矿2010年工资分配及五型企业绩效考核办法》(神东哈矿〔2010〕25号),3月份考核,扣除当月安全绩效工资的30%(即全队3月份工资12%,其中事故班组7%,队管理人员5%)。

6、根据《班组安全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当班班组安全员王兴罚款150元,本队其他班组安全员本月不享受奖励。

7、根据《安全管理奖罚制度》3.2.1条款的规定对跟班队长支部书记郝林平现场监管不到位,罚款500元,给予矿内警告处分。

九、防范措施

1、要加强员工危险源的辨识工作,特别是本岗位的危险源一定要牢记在心,并能熟练的应用。

2、每次延伸皮带、倒系统等作业时,跟班副队长必须盯在最关键的作业现场。

3、延皮带前煤机、梭车开到掌子头,将电缆拉直;破碎机行走前,要将所有电缆人力盘起,以免被破碎机挤压。

4、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5、建议将较重的铁质爬梯更换为较轻的木质爬梯,便于人工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