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一矿“1985.1.13”顶板事故案例分析
大明一矿“1985.1.13”顶板事故案例分析
1985年1月13日夜班,616采煤队在17-5炮采工作面距机尾处进行开帮作业,当班共分3个翻打组,每组翻打长度为15米。4时30分许,第一组翻打人员龙×、马×已将所负责的15米正规支柱基本打完,这时,班长又将第二段7.5米有淋水地段的翻打、回收任务加给他们,并在报酬上做了许诺,这样,两人的作业长度就达到了22.5米。5时30分,当两人作业地段的正规支柱打了19.5米时,工作面整个循环已经完成放炮、攉货任务,尚有42米正规支柱未打。在这种情况下,带班队长违章指挥,开始第二个循环的放炮作业。5时45分,龙×、马×二人将正规支柱全部打完后,便开始往机尾方向倒退回收。当回出第3棵支柱后,马×因回收工具不合格,便到机头换工具。此时,龙×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一人继续回收,当他拽第4棵支柱时,顶板发生冒落,将其压在1.9×1.6×0.9米的大块下,因伤势严重,后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1、工人龙×急于早升井,违章操作,在马×去机头取工具时单独一人作业(作业规程规定为二人作业),回收处顶板不好,又没有打戗顶子,造成回收时顶板冒落埋人,是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带班队长违章指挥,明知21米处的顶板破碎、淋水较大(共9米长范围),回收困难,但没有采取临时措施,更没有亲自在现场指挥。在工作面的正规顶子还差42米未形成、回收工作还未进行的情况下,就在机尾开帮放炮(第二个循环)10米,放炮地点距回收地点(事故地点)仅有9.5米。由于放炮顶板震动,加速顶板冒落。是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3、工作面规格质量差,铰接顶梁不铰接,支柱密度不够,给回收工作造成困难,留下了事故隐患,是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