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北十一煤工作面王某某工伤事故案例分析
时间:2006年11月25日
地点:-710北十一煤工作面
事故单位:321采煤队
事故经过:
2006年11月25日甲班,321队爆破班在南三-710北十一煤工作面分三段进行爆破(第一段为170#~237#棚由刘某某和张某某连炮,在1点20分~2点20分由爆破工刘某某负责起爆。第二段为400#~461#棚由吴某某和王某某连炮,在2点20分至3点左右由爆破工王某某负责起爆)。第三段为265#~295#棚由王某某和王某连炮,由爆破工王某某起爆。约3点30分左右开始起爆破,在起爆三次后,约4点20分,跟班副队长石某安排张某某代替下去找人的王某同王某某连炮。张某某、王某某连完炮后喊石某充电。此时发爆器放在中顺距工作面煤壁2米处,且其中一根母线已连在充电器接线柱上。此时石某并没有注意发爆器钥匙在哪,当石某连完另一根母线,找钥匙准备充电时,才发现发爆器钥匙已经插在发爆器上,并已充电完毕。这时先行撤出的张某某喊“先别放炮”。石某想取下钥匙时,误将发爆器起动,将在工作面268#棚子处尚未退出的王某某崩伤。
事故原因:
1、321队部分干部、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忽视生产中的安全,连炮时放炮母线不短接,且将放炮器处于充电状态等,多人多次违章,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该队安全管理混乱,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三人联锁放炮”制、发爆器使用的规定等制度在安全生产中没有得到贯彻落实。
3、当班爆破工王某某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八条: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的规定,将发爆器钥匙插在发爆器上没有随身携带,给副队长石某违章起爆提供了先决条件,留下了安全隐患,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4、当班跟班副队长石某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六条:井下爆破工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的规定,在明知本身不是爆破工、而且爆破距离不够的情况下,无视爆破安全规定,违章起动发爆器,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5、当班班长刘某某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三十九条: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刘某某擅自离开现场,没有清点人数,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预防措施:
1、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充分利用好班前会时间,开展好职工安全培训工作,班队长必须根据作业现场的实际情况布置安全工作。
2、各单位干部职工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班队长认真做好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安监处等职能科室认真发挥检查监督作用。
3、各单位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三大规程”及各级部门下发的安全管理规定,强化对“三违”的治理,从根本上杜绝干部违章指挥及工人违章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