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店矿“10.6”井筒坠人事故案例分析
2006年10月6日18时40分,中煤一建四十九处在刘店煤矿筹备处施工主井时发生一起井筒坠人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6年10月6日中班,中煤一建四十九处六队、三队共同施工刘店煤矿主井装载峒室上部开口。12时15分由刘国磊班接班,井下作业人员共6人(跟班副队长丁一德,班长刘国磊、李庄伟,副班长刘国礼,工人刘党辉、吕二昌,主要为六队人员),下落临时盘3米、搭设工作台、打锚杆、挂网、喷浆。临时盘上一周有围拦,围拦用直径为37mm的钢管做立柱,立柱间距1.6m,缆绳高Im。开口处刚放第一茬炮,正在打锚杆,临时盘和开口之间还没有形成护栏。18时40分当班锚杆眼已打完,只剩右手帮(东南角)三个锚杆眼没有安装锚杆,最后一个锚杆眼已经打够深度,由刘国礼扶锚杆机准备将其撤下,吕二昌在临时盘去取锚杆准备安装,见刘国礼一人撤锚杆机有困难,吕二昌返回来帮刘撤锚杆机,行走时突然从临时盘与工作台边缘缝隙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1、吕二昌前往工作台边缘,没有将本人佩带的保险带生根在吊盘上。
2、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工作台与临时盘之间防止人员坠落的防护栏还没来得及设置。
3、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和安全联保互保不到位,现场安全责任人没有履行职责。
4、项目部贯彻落实作业规程和技术安全补充措施不到位,职工接受教育签字不规范,有代签、漏签等现象。
三、防范措施
1、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现场安全责任人的责任。推行安全确认制,做好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
2、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及安全意识,严格按要求贯彻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补充措施。对转工种的职工,要在经过正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老工人带领下上岗作业。
3、加强对外委施工队伍的监督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的文件要求,对外委队伍的施工资质、“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持证情况、培训考核工作等进行严格的审查、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准进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