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煤矿“8•30”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案例分析

振兴煤矿“8·30”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一、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2007年8月30日中班(16时~24时)16时,由安全副矿长肖光林主持召开进班会,全矿共有19人下井,其中:采煤队北平巷掘进3人,二上山掘进2人,运输拖料2人,值班长2人;-20m底板巷掘进3人;-20m进风巷修理2人;+160m二下山修理3人;+58m绞车司机、推车工2人。下井时,所有作业人员均没有携带自救器。

16时40分,值班长刘文光和作业人员邵美清、邵建军、邵文中3人到达北平巷,开始掘进,至20时已经挖好第2付棚,准备吃完班中餐后开始支架,期间瓦斯浓度正常。吃完班中餐后值班长刘文光去二上山检查,3名作业人员继续进行支架和掘进。

在二上山作业的大工邵友军和小工刘建华也已经掘进0.8m,准备支架,刘建华在拖运完材料以后就去-20m水平装煤去了,由值班长肖建春和从北平巷过来检查的刘文光协助邵友军支架。21时9分,正在作业的3人突然听到一声响,肖建春和刘文光说:“快跑!”。3人急忙跑到联络平巷,发现煤灰很大,到三上山后,3人支撑不住昏倒,邵友军滚到了-20m煤平巷,醒来后,从-20m煤平巷爬到二石门等候救援。

同时在-20m底板回风巷掘进的3名作业人员突然感到从风筒中吹出一股煤灰,3人昏倒在地,醒来后,便从回风巷往外撤。

推车工肖文斌推车至一石门时,听到附近的传感器报警,同时感到不舒服,便撤至-20m车场,然后沿斜井到+58m上车场后,向调度室汇报。

事故发生后,生产副矿长周汉卿在监测系统主屏看到安装在-20m回风流中的甲烷传感器瓦斯浓度突然上升至40%,意识到可能发生了事故,就立即告诉了安全副矿长肖光林和值班矿长曾兵乔,要他们立即下井救援。过了一会儿周汉卿接到井下打来的事故报告电话,将情况报告给矿长朱建峰后就带了6个人下井参与抢救。

救援人员先将几名瓦斯中毒的伤员送往地面,随后到达-20m一上山下出口搜救,发现一上山巷道没有被煤堆满,便开始扒煤,扒了半个小时,看到邵文中被卡在一上山上去2m地方,人已经死亡。随后邵阳市煤矿救护大队赶到现场,经过恢复通风系统,清理煤矸之后,8月31日1时在北平巷发现了邵美清、邵建军,已经死亡。

二、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5.5万元。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直接原因

⒈矿井开采3煤层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事故上山掘进工作面受巷道交叉点集中应力影响,增大了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

事故地点没有采取防突措施消除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急倾斜煤层上山掘进停工后迎头未设护煤挡板,煤体垮落诱发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的煤和高浓度瓦斯导致人员伤亡。

事故间接原因

1、拒不执行监察监管指令,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各级安全监察监管部门多次指出振兴煤矿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未进行瓦斯抽放、防突措施不落实等重大事故隐患并限期整改,并多次下达停产指令,但至事故发生时上述隐患依然存在。

2、未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一是事故上山掘进前没有预抽煤层瓦斯;二是事故上山掘进到联络平巷标高以上时没有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也没有采取防突措施。

3、施工方法选择不当,生产管理混乱,通风系统不完善。一是在急倾斜煤层中采用正倾斜方向掘进上山,未用大直径钻孔一次性打穿整个阶段,未选用伪上山掘进,增大了突出危险;二是上山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不到位,停工上山未打好档;三是三石门掘进区域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不符合防突管理的要求,在突出煤层中掘进,在没有形成独立通风系统的情况下,安排多头同时作业,停工的一上山发生突出后,殃及其他作业地点的人员。

4、防突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齐。本次事故前,振兴煤矿未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从管理人员到职工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对防突工作引起重视。如:矿井无专门的防突队伍、无专职安全员和瓦斯检查员、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防突知识培训,作业人员下井未携带自救器等。

5、双清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云水铺乡人民政府对振兴煤矿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力度和停产指令落实力度不够。

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四、防范措施

㈠建议邵阳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依法对振兴煤矿进行处置。

㈡邵阳市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吸取“8·30”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迅速扭转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被动的局面,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⒈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开展瓦斯治理整顿。煤矿瓦斯集中治理不能光停留在文件上、口头上,要落实在行动上,尽快取得实效。高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认真制订瓦斯治理方案,落实资金和整改期限,落实瓦斯抽采、保护层开采、监测监控等治本之策,杜绝瓦斯事故发生。

⒉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及时报告;强制煤矿加大安全资金的投入,并保证投入的安全设备、设施能正常运行;煤矿企业必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须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加强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煤矿职工的业务素质,提高职工自救、互救能力。

⒊加大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安全监管力度。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合理进行采掘部署,完善矿井通风系统,提高矿井抗灾能力;急倾斜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必须选择正确的施工方法,必须有预防煤体因自重垮落的安全防护措施;突出煤层开采必须使用正规采煤方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将突出矿井列入安全监管的重点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帮助、指导煤矿解决重点、难点、疑点问题,坚持下井检查,及时排查隐患。凡突出矿井没有采取瓦斯抽放措施,“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不到位、规避监管的,一律暂扣其相关证照,责令停产整顿;凡重大事故隐患经提出后长期不整改、停产整顿期间非法组织生产的要依法关闭到位。

㈢进一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力度。对于已做出关闭决定的矿井,必须按标准要求关实关死,严防死守,防止反弹;实行资源整合或资产整合的矿井,被整合矿井必须立即停止生产,不得以借整合之名逃避关闭或边整合、边生产;扩能、技改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必须尽快按程序报批开采设计方案和安全设施设计,未办理好相关证照前不得组织生产;要采取得力措施防止其他保留矿井超能力、突击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