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矿区四工区胡某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案例分析

二矿区四工区胡某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案例分析

1993年7月29日10时,二矿区四工区岩修班班长,岩修工胡某(男,48岁)在18行修完凿岩机离开后,不慎坠入19行2.4米高的废石坑洞,致使脑盖骨严重挫伤而死亡。

一、事故经过

1993年7月26日至27日,因二矿区全矿停产检修,1250中段19行采场拉闸停电,四工区1238水平因泥水害严重影响生产,工区便安排职工分区段到1238水平清泥浆,以备复产。

按照计划,18行下盘队应在29日白班完成清泥任务。之前,作业人员反映机器不好用,要求修理。在29日白班排班时,工区主任李某安排岩修工去修理,岩修班班长胡某派完班后到机修房对卢某、魏某说:“你们先到1238清道,我到18行下盘修机器”。说完,胡某下井到18行下盘采场把凿岩机修好,之后,也没拿手灯就离开了18行下盘。约10时,在19行岔口,胡某遇到在井下巡检的副总工程师雷某和安全安全员孙某,胡说20行大车堵住过不去,然后就走了。雷某、孙某也往川脉道走,到中盘滴水处,当孙某向雷某解释滴水情况时,就听见有人哎呀的叫声和坠落的响声,两人立即往前跑,到坑洞处一看,见胡某已在坑洞内头朝下躺着。俩人连喊数声不见回音,雷就去18行喊人组织抢救,孙某下坑硐救人,待现场人员将胡某救出送往医院,胡某因脑盖骨严重挫伤经抢救无效于30日4时2 0分死亡。

二、事故原因

1、当事人头脑不清,走到坑边坠入坑中,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当事人安全意识不强,违反规章制度,下井不带矿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工区在现场管理措施不力,出现漏洞。坑洞内废石清理后已形成2.4米高的空洞(设计没有井)没有封闭。空洞用于通风却没有按规定采取措施悬挂红灯和警示牌,锁口又未盖格筛,只是在洞口盖上三块木板,留有730mm的间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4、对职工教育不够,措施不力,致使胡泽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防范措施

1、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全面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职工反复学习矿发(93)38文件规定、《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关于井口方面的规定和二矿区溜井和个人防护用品等有关规定,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联保联防意识。

2、全面加强现场管理,在工区自检自查整改的基础上,按承包责任分工和38号文件规定,对溜井等井口以及其他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改,规定班长每班对井口检查一次,各工区每星期一、四两次检查溜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把溜井等井口管理纳入标准化建设进行抽查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凡是违反规定的均按非标班组进行处理。

4、加强对入坑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凡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不齐全真者,一律不准下井,在一段时间内组织值班,抓住典型按矿发(93)38好文件规定处理。

5、严格按设计组织施工,出现无设计坑洞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封闭。

6、推行互联互保制度,要求职工在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区域相互关心,相互提醒,相互制止,相互帮助。

四、事故教训

从该起事故发生的情况看,进入作业现场不带照明灯,是典型的违规案例,也反映了工区管理的松弛,对职工违规现象视而不见。与此同时,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没有起到应有的安全防护效果,反映了工区现场管理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的缺失。因此,必须加强现场管理,规范员工行为,对不符合条件准入的人员,决不允许进入作业现场。同时,作为管理层,必须加强对隐患的排查,对设计上没有的坑洞,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否则,安全生产难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