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汶矿务局潘西煤矿二号井“4.4”煤尘爆炸事故
1969年4月4日凌晨3时15分潘西矿±0水平二号井东翼三采区以东第三、四贯眼之间,电机车弓子的起动火花引起了煤尘爆炸,死亡115人(其中抢救中死亡2人),中毒及负伤108人。
一、矿井自然状况
潘西矿为石炭二叠纪含煤地层,二叠纪3、4层煤为前组,不稳定局部可采。石炭纪15、19层煤为后组煤,其中19层煤为缓倾斜中厚煤层,较稳定全区可采,煤系地层总厚度为11.9 m,现采煤层为3、4、19层,煤质为肥煤和气肥煤。
该矿是1958年建井,1960年片盘简易投产。设计能力30万t/年,1965年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矿井采用斜井多水平阶段石门分区开采,长壁后退式采煤方法。放炮落煤,全部陷落法管理顶板。井口标高232 m,现生产水平为一350水平。
该矿1969年煤尘爆炸事故前,采用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风,配备一台16号离心式风机,二号主井副井进风,二号管子道回风。
矿井历年鉴定均属低瓦斯、高二氧化碳矿井,煤层瓦斯含量较低,其中3层煤瓦斯成分是CH4为0.08%,CO2为0.19%;4层煤是CH4为0.08%,C02为0.24%;19层煤是CH4为0.09%.C02为0.24%。原F7块段为瓦斯异常区域(19层煤),掘进过程中,炮眼内CH4浓度曾高达50%,装药时曾有向外推动药卷的现象。1990年7月13日曾发生过瓦斯爆炸事故。
煤层煤尘爆炸性指数分别为:3层煤,33.29%;4层煤,43. 89%;19层煤,39. 76%,均有爆炸危险性。
煤层自燃倾向鉴定为:3、4层煤为三类不易自燃煤层;19层煤为二类自燃煤层。其发火期为3~6个月。
二、事故发生经过
1969年4月4日凌晨3时15分,该矿±0水平2号井东翼三采区以东,第三、四贯眼之间,电机车弓子的起动火花引起煤尘爆炸,波及整个东翼第一水平3193东、3194东的二个采煤工作面的三采区及第二水平回采区的4194东副巷,4191东主巷,一150东大巷回采区煤仓东40~50 m处,四个地点的煤尘连续爆炸。
现场死亡113人,抢救中死亡2人,共计死亡115人,中毒及负伤108人,其中重伤1人。毁坏巷道3 700 m,损坏机电设备73台、电缆2 950 m、矿车30辆、电机车1台,通风设施遭到严重破坏。这次事故从发生到4月12日最后一个遇难者升井,共抢救了9天,停产7个月,造成重大损失。
当时事故区的通风系统为- 150东大巷进风,四采区轨道上山、运输上山回风串人三采区,即- 150东大巷进风- 4194副巷掘进- 4191东主巷掘进→3194采面→3193采面→三采面回风道→二号井管子道→地面。
采煤工作面生产为:电煤钻打眼、放炮落煤,全部陷落法管理顶板。掘进工作面工艺为:电煤钻干打眼,岩石部分水式风钻打眼、放炮、扒装、支棚。
该矿在“文革”时期,忽视安全生产和科学管理,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如《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回采、掘进工作面开工之前,首先制定出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对此根本不执行,胡采乱掘盲目生产,造成技术管理与通风系统混乱。事故前,采区16个封闭贯眼先后被扒开,使原来就不完善而又未进行分区的通风系统更加混乱,造成风流多处短路,温度偏高,煤尘积聚。东翼三采区主副巷之间的贯眼被扒开,去三采区的新鲜风流减少;三采区车场的风门因管理不善被毁坏,使±O水平东大巷去二采区的风大部由此短路;三采区轨道上山以东副巷的贯眼被扒开后,造成士0水平东大巷,三采区车场以东,四采区轨道上山以西约200 m的高温干燥微风区,空气中大量浮游煤尘不能排除,形成煤尘爆炸的隐患。因整个东翼一、二水平的掘进头和采煤面为一条龙式串联通风,所以一处发生煤尘爆炸就会引起连锁反应。
事故前,各采掘工作面、运输大巷都未安设防尘管路和喷雾装置,故运输大巷装车和采掘工作面出煤、扒装、放炮生产过程中无法采取防尘措施。
当时矿领导重生产轻安全,广大干部和工人曾多次疾呼:“在井下干活热死人”,并集中反映井下煤尘大、温度高,对此呼声,矿领导无动于衷。
1968年10月24日华丰煤矿发生煤尘爆炸事故后,煤炭部10月25日下达了事故通报和四项安全指示,华丰事故抢救总指挥部10月27日下达了6条命令,11月30日省煤炭组又下达了重大事故防范指示。均严肃强调要认真接受华丰矿事故教训,严格各项行之有效的安全规章制度。但当时矿领导未接受华丰矿事故教训和认真执行上级一系列的指示和各项命令,致使井下安全状况日益恶化,导致1969年4月4日凌晨3时15分电机车弓子的起动火花引
起了煤尘爆炸事故。
四、事故教训
1.事故发生在“文革”动乱时期,安全第一的思想被冲击,干部思想混乱,严重影响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2.由于缺乏正确的生产指导思想,造成有令不行,有章不循,冒险蛮干短期行为;有些采掘工程根本没有作业规程,各种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取消,矿安全监察组被撤消,瓦斯检查人员被削减,安全生产失去了起码的保障条件。
3.不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抓好安全工作,加强对瓦斯、煤尘监测管理的指示和命令;对职工反映的情况和意见采取官僚主义的态度,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完全忽视了现场重大事故隐患,给国家和职工家庭造成严重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