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爆炸致4死1伤!辞职8个月后仍被刑拘:安全终身追责不是一句空话!

    已辞职8个月,因在职期间留下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被刑拘!
    2019年12月3日2时43分许,北京顺义区牛栏山镇的(以下简称“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29.563万元。

6月8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该起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认定,京日东大公司“12·3”燃气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A、B法兰垫片为甲基乙烯基硅橡胶材质,受管道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混合气体长期腐蚀,垫片物理机械性能下降,发育出微小裂隙并逐渐增长,局部发生破损脱落;在管道内部压力作用下,B垫片发生撕裂并形成泄漏口,泄漏出的气体与空气混合,在冷藏库内外空间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电气火花等点火源发生爆炸,并引燃现场可燃物,导致事故发生。
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为:违规建设燃气设施,未按标准设置安全设施;燃气设施安全 管理和检查维护不到位;违法供应不合格燃气;有关行政单位对违法违规问题查处不力。
从追责人员名单来看,设备部长方勇忠辞职8个月后,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方勇忠2006年负责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建设工作,期间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而组织本单位人员自行建设安装燃气设施,导致燃气设施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另外,方勇忠2018年负责一期生产车间内新建冷藏库建设,将部分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封闭在通风不良的场所内,且未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因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方勇忠没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来建设,而自行建设安装燃气设施,违反了相关燃气安全法规,或根本不知道法律法规要求,或是公司领导要求,或为了替本单位省钱,或为了逞能,具体原因不明;设备设施安装不规范且并未设置相关安全设施,方勇忠的确应该为此负领导责任。
从2006年到出事的2019年10月长达13年间,事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生产管理人员、液化气站、当地政府、政府燃气和供热监管、政府安全监管、政府市场监管、消防都未发现并消除这些重大事故隐患,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三管三必须”言犹在耳。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管业务的必须管安全,管经营的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事故终身追责已经在施行。方勇忠的追责,为所有企业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敲响了警钟!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追责清单 :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曾九发,京日东大公司生产部部长,全面负责生产部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生产安全、设备安全工作。未有效开展燃气设施检修维护工作,致使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长期未得到维护保养;未严格组织开展燃气设施的检查、检测工作;未及时有效排查燃气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未有效开展本部门员工的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 年 12 月 17 日,由顺义区人民 检察院批准逮捕。
2.马维,京日东大公司生活部副部长(履行部长职责)、厂级安全管理员,全面负责全厂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工作。未组织开展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检查,未有效落实燃气设施检查管理制度;未及时排查发现燃气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未组织拟订本单位的燃气应急预案及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 年 12 月 17 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郭新刚,京日东大公司生产部部长助理、B 班班长,全面负责 B 班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发生当日未对一期生产车间燃气设施开展检查;发现燃气泄漏后未及时报告且未采取及时有效措施,14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 年 12 月 17 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方勇忠,曾先后担任京日东大公司生活部副部长兼设备部部长助理、设备部部长、生产部部长兼设备部部长、总经理助理(2019年4月辞职)。2006年负责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建设工作,期间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本单位人员自行建设安装燃气设施,导致燃气设施安全隐患长期存在;2018 年负责一期生产车间内新建冷藏库建设,将部分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封闭在通风不良的场所内,且未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 故罪。2020 年 1 月 23 日被顺义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 月 6 日取 保候审,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何志文,板桥液化气站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板桥液化气站日常工作。未组织对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等燃气设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与京日东大公司签订供气合同,长期向京日东大公司供应添加二甲醚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导致燃气管道主阀门法兰垫片加速腐蚀、物理机械性能显著下降,造 成燃气泄漏引发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 年 2 月至 2019 年 12 月,非法购买二甲醚 401.38 吨,充装至液化石油气瓶内进行销售,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罪。2020 年 1 月 10 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6.吴建新,板桥液化气站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向京日东大公15司供应配送液化石油气。未开展针对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等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长期向京日东大公司供应、配送添加二甲醚的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导致燃气管道主阀门法兰垫片加速腐蚀、物理机械性能显著下降,造成燃气泄漏引发 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 年 2 月至 2019 年 12 月,向京日东大公司销售添加二甲醚的不合 格液化石油气,销售金额达 380349 元,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罪。2020 年 1 月 10 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7.何世美,板桥液化气站燃气充装工人。2019 年 2 月至 2019 年 12 月,将二甲醚充装至京日东大公司等客户液化石油气瓶内, 销售金额达 380349 元,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 年 1 月 10 日,由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终身追责,不是空穴来风!在之前的响水3.21事故中,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4位前主要负责人均被追责。

从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的追责名单可见:
1、倪良,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倪红卫,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3月26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吴岳忠,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09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张鹤,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2014年2月至2015年12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原因无他,主要是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4位前主要负责人在其任上,所做的有关安全生产决策以及没有履职尽责,遗留下危险废物储存和处理等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而正是这些历史遗留的重大事故隐患直接导致了重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
这两起终身追责的事故调查,代表着生产安全事故对企业主要责任人追责新动向,给其他企业包括国企、央企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企业敲响了警钟:要履职尽责,落实安全生产终身责任制,否则失职失责必被终身追责。
附件:事故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