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7·29”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13年7月29日11时,在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二炼铁焦炭场地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和市总工会等单位,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成立了“7·29”触电事故调查组,展开事故调查。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及合同签订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
  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前身为唐山市钢铁厂,始建于1970年, 2001年7月经改制更改为现名。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包括2×450m3、2×580m3、2×1080m3的炼铁高炉,2×120吨的炼钢转炉,2×92m2、1×198m2、1×300m2的带式烧结机,一条850mm中宽带生产线,二条高速线材及其他辅助设备设施,年生产能力500万吨,该公司取得了备案告知书(编号(迁)字危备字[2013]002号)并在有效期内。公司下设8大主体分厂和8个辅助单位,并设有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现有员工7000余名,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5名。
  2.社会自由人王少东
  王少东,男,社会自由人,系迁安市木厂口镇松汀村人,不具备任何建筑施工资质。负责承建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峪沟料场道路、场坪、挡墙、排水沟工程。
  3.社会自由人马会林
  马会林,男,45岁,社会自由人,系迁安市杨各庄镇包各庄村人,不具备任何建筑施工资质。负责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二炼铁焦炭场地地面硬化工程。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13年4月15日,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与王少东签订《峪沟料场道路、场坪、挡墙、排水沟工程施工合同》,王少东负责承建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峪沟料场道路、场坪、挡墙、排水沟工程。王少东临时雇用17名人员(17名临时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作业。
  2013年4月20日,王少东委托万洋(王少东外甥),将其所承包的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二炼铁焦炭场地地面硬化工程分包给社会自由人马会林。马会林临时雇用王瑞昌、马通、张角民、王建田等13名人员(13名临时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作业。
  二、事故发生及抢救经过
  2013年7月29日上午,马会林施工队雇用的临时作业人员王瑞昌、马通、张角民和王建田在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二炼铁焦炭场地施工现场进行地面硬化作业。11时10分左右,王瑞昌驾驶混凝土摊平机在施工现场由南向北行进作业,作业行进途中建筑施工用振捣棒停放在施工现场西侧,影响摊平机行进作业路线。于是,王瑞昌告诉在附近作业的马通,让其将建筑施工用振捣棒挪动一下位置。随后,马通走到建筑施工用振捣棒前,其刚用手去扶建筑施工用振捣棒扶把时,突然倒在地面上。与马通一起作业的王建田看到此种情况,立即跑过去用手去拉马通时,突然手臂触电,其迅速摆脱马通,立即关闭建筑施工用振捣棒电源开关。现场人员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王瑞昌、张角民、马会林立即对王献民进行现场急救。11时30分,“120”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将马通送往迁安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12时10分,马通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建筑施工用振捣棒电线因老化而漏电,马通用手去扶建筑施工用振捣棒扶把时,突然触电倒在地面上,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安全管理不到位。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将峪沟料场道路、场坪、挡墙、排水沟工程承包给不具备任何施工资质的社会自由人王少东;王少东又将路面硬化工程分包给不具备任何资质的社会自由人马会林。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王少东和马会林个体施工队未对临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致使临时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自我防范意识不强。
  3.设备隐患排查不到位。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建筑设备隐患排查不彻底,致使设备带病作业。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河北钢铁集团松汀钢铁有限公司“7·29”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