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公司九鑫焦化公司“8.14”机械伤害死亡事故
2006年8月14日6时30分左右,中煤焦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九鑫焦化公司炼焦车间J103皮带机尾发生一起机械伤亡事故,致1人死亡。
统计类别:其它
发生地点:九鑫焦化公司炼焦车间J103皮带机尾
事故类别:机械伤害
事故性质:责任事故
严重级别:一般事故
死者简况:王某,男,26岁,初中文化程度,皮带操作工,本工种工龄35天,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且考试合格。
一、事故经过简况
2006年8月14日6时20分左右,九鑫焦化公司炼焦车间乙班J103皮带操作工王某与J104皮带操作工陈会刚开始准备清扫岗位卫生,陈会刚告诉王某说:“咱俩各自先打扫皮带走廊,等皮带机停下来后,再一块儿清理J103皮带机尾漏下的焦粉。”说完后陈会刚便去J104清扫皮带走廊。约6时50分,皮带全部停车,陈会刚便从J104皮带走廊下来到J103皮带机尾准备与王某一块儿清理机尾焦粉。当他走到J103皮带机尾时,发现王某爬在J103皮带机尾滚筒与反向滚筒之间的地面上,昏迷不醒,头部朝着门的方向,脚朝里与皮带滚筒呈平行方向。陈会刚立即通知J102皮带操作工张亮亮,7时左右,张亮亮马上打电话通知工段长杨志平,杨志平与副工段长张东清闻讯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杨志平见王伤情较重,便立即跑去打电话通知公司生产调度,与此同时张东清在其他员工的帮助下将王某抬出室外进行了抢救。生产调度接了电话后于7时16分分别通知了公司总经理、生产副总、安监部长、生产部长、后勤部长等有关领导,上述人员随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并组织车辆及人员将王某送到霍州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虽经全力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于10时5分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公司炼焦车间乙班J103皮带操作工王某,本工种工龄35天。王某虽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并且合格,但因工作时间短,安全意识差,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在清扫卫生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第5.5条明确规定:禁止在机械运转时清扫机头、机尾、机架、滚筒上下及附近的焦粉,以防发生绞伤事故),在皮带运转的情况下,清理机尾焦粉时,被皮带挂碰,同时王某在佩戴安全帽时,没有按规定系好下颚带,致使发生意外碰撞时,安全帽被碰掉,没有起到保护头部安全的作用,致使头部严重撞伤,这是导致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公司炼焦车间乙班当班工段长、运焦组组长对新工人监护检查不够。
2、公司安全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的执行不力,实施不到位。
3、公司培训工作没有落到实处,监督检查不到位,车间、工段、班组管理上有漏洞。
4、公司领导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针对公司新员工较多、素质差等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对各级领导抓的不紧,考核不够。
三、事故责任及处理
(一)中煤九鑫公司的处理
参照灵石县事故调查组的处理决定,根据中煤焦化控股公司有关事故处理规定,结合中煤九鑫公司的实际情况,九鑫公司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和部门进行了处理。
1、公司总经理,九鑫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扣除其8月份的效益工资,并执行总部的有关处理决定。
2、公司主管安全工作副总经理。对事故负有安全领导责任。扣除其8月份的效益工资,并执行总部的有关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