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游电站放水检修,循环水中断全厂停电
【事故经过】
2012年4月15日14时22分,某电厂因循环水全部中断,#1、#2先后打闸停机,共甩负荷78万千瓦,造成全厂停电。
4月15日机组运行方式为主机#1、#2机组正常运行,分别带负荷41万千瓦和40万千瓦,两机组所有主要辅机运行正常。4月14日21时,取水口下游某水电站开始放水,当时水位5.7m(相对取水泵取水口零水位,下同)。电厂按照制定的预控措施进行取水口水位监控,至 4月15日上午8时,水位逐步下降至4.68m,未影响电厂取水泵运行;上午8时30分水位下降速度加快,电厂检修人员立即按照预案开始拆除取水泵进水口叠梁闸门;上午9时00分南广河水位降至4.2m,取水泵流量明显下降,电流及出口压力波动大,电厂立即联系下游水电站暂停放水,其值班人员对电厂要求未置可否,电厂随即联系地方政府和省水电集团相关领导,但因涉及外部环节较多,加之周末休息等原因,总体效果并不理想;上午10时14分进水间水位低至3.9m,低于取水泵取水标高,取水泵已无法取水,取水泵被迫停运。下午14时22分,由于长时间无补充水源,电厂工业水中断,为防止造成主要辅机损坏,经申请省调同意两台机组停运。
【原因分析】
1、此次事件的直接原因是电厂取水口下游某水电站放水检修,水位下降至江边取水泵取水标高以下,导致新平电厂无法取水,机组被迫停运。
2、电厂“4.15”全厂对外停电事件,反映了某电厂在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管理中存在问题,同时也反映了上级公司在信息报送方面存在问题:
(1)是电厂在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管理中存在问题。按照电监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明确规定,将“第六条(三)装机总容量10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或者220kV以上变水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或全站)对外停电”的情况列为需重点加强监督管理的安全事件范围。电厂对安全管理和设备运行维护的各项制度流于形式,未制定关于下游放水可能导致工业水中断而全厂对外停电的应急预案。对下游水电站放水检修可能导致电厂工业水中断认识不足,虽然事前制定了相应的预控措施,并派专人监测进行取水口水位监控,但是未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当取水口水位下降至警戒水位时,缺乏有效措施处理应急情况,跟门坎滩水电站和地方政府沟通存在问题,未与相关单位建立相应的应急联动机制。
(2)上级公司未按规定时限及时报告停电事件相关信息。电监会《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2〕11号)对安全事件信息报送的程序、时限、内容及方式,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要求“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接到电力事故或事件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事故或事件发生地电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某公司某电厂全厂对外停电事件后,上级公司未按规定时限向省电监办报告此次电力安全事件,属于漏报电力安全事件。
【防范措施】
1、上级公司和电厂应认真分析此次电力安全事件的原因,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管理中的问题,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和信息报送责任,对照规程制度进行认真整改,要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和考核制度,对此次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严肃认真的处理,并将整改和处理情况报四川电监办。省电力公司要按照省电监办《关于开展<华中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及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对此次电力安全事件造成的非计划停运进行严格考核。对漏报电力安全事件的某厂上级公司和有关责任人按照电监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严格执行安全事件信息报送程序、时限的相关规定。各电力企业要通过某电厂“4.15”全厂对外停电事件信息报送中暴露的问题举一反三,健全制度,明确要求,对应急管理机制进行认真梳理,严格落实信息报送各项规定,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渠道通畅,杜绝瞒报、漏报和迟报现象。
3、进一步明确电力安全事件管理的重点,全面、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各电力企业要在进入迎峰度夏之前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切实解决电力安全生产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有效防范电力安全事件(事故)的发生。尤其要强化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4、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各电力企业要进一步明确要求,标本兼治,落实责任,警钟长鸣。尤其要针对当前气候复杂多变、自然灾害和外力破坏多发、频发的特点,加强设备的特巡和运行维护,及时落实各项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加强风险管控,完善应急防范快速联动及响应机制,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电力安全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