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1”谎报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3月1日12时20分,迁安市天良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承包的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苯加氢车间酸性污水暂存罐管道改造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燃引发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37.25万元。
事故发生后,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如实向丰南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人员伤亡情况,谎称事故造成3人受伤。3月2日,丰南区公安局、安全监管局人员在跟踪调查期间,发现事故中还有2名死亡人员未上报。
事故发生后,省委副书记、省长许勤,省委常委、唐山市委书记王浩,副省长李谦,唐山市市长丁绣峰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妥处善后,举一反三,持续深入开展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严防类似事故发生,依法依规对事故展开调查,查清事故原因,查清谎报责任,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3月2日晚,唐山市连夜组织召开全市安全生产紧急会议,将事故情况通报全市,并就加强全国两会期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3月3日,唐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专门下发《关于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1”较大事故的通报》,就全力做好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提出明确要求。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唐山市人民政府批准,3月3日,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委、市公安局和市总工会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1’谎报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现场、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清了事故原因、查明了事故发生及谎报经过,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华熠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位于唐山市丰南区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法定代表人苏永春,实际控制人苏铁恩(系苏永春父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693499018X,注册资金948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顺丁烯二酸酐、苯酐、苯、甲苯、二甲苯、硫氢化钠、氢气、硫酸、发烟硫酸、吐氏酸、J酸。2011年8月16日首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14年和2017年两次延期,编号为(冀)WH安许证字【2017】020206。 公司下设安全部、设备部、工程设备保障部、综合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调度室等12个职能部(科)室,苯酐车间、顺酐车间、硫酸车间、苯加氢车间、吐氏酸J酸车间、污水车间等6个生产车间及1个电仪车间。公司现有员工347名,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8名。
2.迁安市天良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迁安天良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15日,前身为迁安市天良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2月7日变更为现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MA07MLUX1T,公司注册地为迁安市上射雁庄乡平林镇村,法定代表人李树阁,经营范围: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材、五金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黑色金属及金属矿、润滑油脂、采矿专用设备及零配件、通用设备及零配件、煤炭批发及零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月26日,该公司对企业经营范围进行了增加,将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服务加入企业经营范围。经调查,该公司无任何建筑业施工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仅有李树阁1人。工商档案显示该公司出资人为2人(李树阁和李桂芹,各出资250万),监事1人(赵庆)。经查,李桂芹系李树阁前妻,公司500万注册资金(未实际出资)系李树阁在李桂芹不知情情况下,以李桂芹名义出资。监事赵庆系李树阁此前从事配货站经营期间所租房屋主人,与迁安天良公司无任何关系。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18年2月23日,唐山华熠公司与迁安天良公司签订《工程维修施工合同》,唐山华熠公司将顺酐车间、苯酐车间、苯加氢车间、硫酸车间、吐氏酸J酸车间设备及管道维修工程发包给迁安天良公司,合同工期自2018年2月23日至2019年2月22日。同时双方签订了《外协施工安全协议书》,就双方在安全管理方面的权利、责任、义务进行了明确。
(三)迁安天良公司人员招募情况。
《工程维修施工合同》签订后,迁安天良公司李树阁通过朋友赵忠广(迁西县撒河桥镇人),请其帮忙联系几名施工人员。之后赵忠广找到史国瑞(迁西县撒河桥镇人),问其是否愿意从事唐山华熠公司施工项目并帮忙联系施工人员。史国瑞答应了施工要求并先后找到了7名施工人员,分别为雷永、李国强、赵淦、李国兴、赵忠、李蔺杰、张永新。2月28日,史国瑞、雷永、李国强等8人先后到达唐山华熠公司,并参加了该公司组织的厂级、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3月1日,迁安天良公司8名人员进入唐山华熠公司作业现场开始施工作业。经查,迁安天良公司未对8名临时招募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缴纳工伤保险。8名作业人员均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四)事故发生区域基本情况。
1.苯加氢车间基本情况。
该车间2013年1月29日经丰南区发改局备案,投资建设10万吨粗苯加氢精制工程,产品规模为苯69750吨/年、甲苯15100吨/年、二甲苯5100吨/年、硫氢化钠3500吨/年、氢气600Nm3/h。2015年9月11日进行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该项目2015年10月17日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该车间在册职工39人,设车间主任、副主任、安全员各1人,设甲乙丙丁四个班组,分四班三运转。3月1日白天,当班班组为丙班人员,共8人。其中,负责苯加氢装置现场巡检人员为于楠 、董丽伟。
2.酸性污水暂存罐工艺流程情况。
加氢高压分离器排出的酸性污水进入酸水储罐进行静置分离,分离出来的有机烃(包含苯、甲苯、二甲苯等苯类物质,下同)排入地罐,含有部分有机烃的酸性污水通过泵打入酸性污水暂存罐(企业标注为污水储罐,即事故储罐),酸性污水暂存罐达到一定液位后,通过酸水倒料泵再次打回酸水储罐,储罐内酸水通过酸水泵送到下道工序,进行酸水气提处理。
3.事故酸性污水暂存罐情况。
事故酸性污水暂存罐于2014年8月建成并投入使用,材质为碳钢,设计直径5.6m,高8.2m,容积约为200m3。罐顶由6mm厚普通碳钢板拼焊成型,罐顶设计有带阻火器的呼吸阀一个(中间位置)、人孔一个、氮气进口一个、污水管道进口一个,备用口两个。罐内介质为来自加氢装置高压分离器下部排出的酸性污水,酸性污水中含有有机烃及硫化氢等物质。由于酸性污水暂存罐自投产以来已经使用三年多,使罐内残存有机烃物质逐渐增多,罐内有机烃及硫化氢等物质和空气混合后形成爆炸性气体。
(五)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现场外围及周边环境情况。
事故地点为唐山华熠公司苯加氢车间酸性污水暂存罐,该暂存罐西南侧紧邻苯加氢车间生产装置,距离暂存罐北28米为车间装卸车泵房,距离暂存罐东44.5米为厂区南北走向水泥路,距离暂存罐南32.1米为苯加氢车间线缆桥架,其他区域未发现被事故破坏的痕迹。
2.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勘验发现:(1)发生事故的酸性污水暂存罐罐体破损,罐体向西偏北方向倾斜约5度左右;(2)发生事故的酸性污水暂存罐罐顶落地位置在酸性污水暂存罐正南32.1米处,砸到车间线缆桥架并倚靠在桥架上,罐顶严重变形;(3)苯加氢车间装置区东侧管廊下方,污水卧罐北侧与酸性污水暂存罐南侧未发现焊割痕迹;(4)酸性污水暂存罐罐顶附件(罐顶护栏、脚踢板)被清理到苯加氢泵房西侧墙根;(5)迁安天良公司施工完成的预制钢管在酸性污水暂存罐西侧9.2米位置。(6)2个电焊机机体完好,气割部件、1个氧气瓶、1个乙炔瓶均无破损;(7)酸性污水暂存罐区域内未设置监控设施;(8)现场未找到酸性污水暂存罐备用口盲板。对事故现场及四周进行搜索,未发现其他物证。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及谎报过程
(一)事故发生前施工作业情况。
2018年3月1日7时30分左右,迁安天良公司4名作业人员雷永(现场作业临时负责人)、李蔺杰、赵忠、张永新在唐山华熠公司苯加氢车间副主任魏永佳、车间安全员董晨阳带领下来到苯加氢车间检修作业现场。魏永佳、董晨阳口头向迁安天良公司4名员工交代了当天的施工任务:新增一条从酸水进料泵到酸性污水暂存罐之间的管道,需预制一根直径25毫米、长度约30米左右的钢管,通过罐顶备用口进入罐内。魏永佳、董晨阳向现场作业人员口头介绍了酸性污水暂存罐内的介质情况,储罐内可能会有可燃性气体,周围环境内有苯类等危险物质,不能随意动火等情况,并告知周围生产设备的危险性及注意事项。作业前,董晨阳使用多功能气体检测仪对现场环境进行了检测,具备动火条件,随后迁安天良公司史国瑞、唐山华熠公司安全部工程师袁明月、设备部工程师李全生和苯加氢车间丙班班长王振在现场办理了动火作业票、登高作业票和临时用电作业票。之后,王振、史国瑞、袁明月离开作业现场。8时左右,迁安天良公司作业人员对新购买的2个电焊机(神祺牌,型号:ZX7-400)和1个气割机(久源牌,型号:601-100)进行组装。组装完毕后,开始在酸性污水暂存罐西侧5、6米处地面对废旧钢管进行切割、焊接,开始管道预制工作,魏永佳、董晨阳在现场监护。11时左右,李蔺杰、雷永、赵忠到酸性污水暂存罐罐顶拆卸备用口盲板。用扳手拆卸了5条螺栓后,剩余3条因锈蚀严重无法拆卸。在魏永佳叫来苯加氢车间当班巡检人员董丽伟送来手锯和黄油后,迁安天良公司作业人员继续使用抹上黄油的手锯切割剩余的螺栓。11时15分左右,魏永佳安排董丽伟进行现场监护,交代现场人员11时30分吃饭,13时接着干活,随后便和董晨阳离开了作业现场。现场作业人员将备用口盲板拆下后拿到地面实施电焊机打孔作业,但未对备用口采取封堵等处置措施,酸性污水暂存罐内爆炸性气体溢出。11时30分左右,现场所有人员离开作业现场到唐山华熠公司食堂吃饭。
(二)事故发生经过。
12时左右,迁安天良公司史国瑞、雷永、李蔺杰、赵忠、张永新5人吃完饭后回到作业现场。当时唐山华熠公司董丽伟已在作业现场,于楠在现场附近的车间装置区进行巡检。由于作业现场没有不锈钢焊条,氧气瓶缺少防震胶圈和瓶帽,致使施工作业无法继续进行,史国瑞便安排4名作业人员收拾工具到南区干活,他去买不锈钢焊条、防震胶圈和瓶帽。史国瑞走后,张永新在地面收拾氧气带,李蔺杰、雷永、赵忠及董丽伟到酸性污水暂存罐罐顶上收拾现场作业工具。12时20分左右,在酸性污水暂存罐顶收拾工具的过程中,由于工具碰撞产生火花,引起从备用口逸出的和罐内的爆炸性气体爆燃并发生着火,导致罐顶的李蔺杰、雷永、赵忠、董丽伟及正在车间装置区巡检的于楠受伤。
(三)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唐山华熠公司立即启动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公司生产副总刘革芹、安全副总刘春生、总经理常余良先后到达事故现场,组织现场人员灭火并搜救受伤人员。至12时30分左右,现场共发现3名受伤人员,分别位于酸性污水暂存罐西南侧装置二层平台(后经确认为唐山华熠公司当班巡检人员于楠,事故伤者)、酸性污水暂存罐东南侧管架上(后经确认为迁安天良公司施工人员雷永,于3月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装置区南侧水泥路面上(后经确认为迁安天良公司施工人员李蔺杰,于3月2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唐山华熠公司立即安排车辆将3名伤者送往唐山市工人医院丰南医院进行救治。13时左右,酸性污水暂存罐火情被彻底扑灭。此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苏铁恩,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苏永春先后到达事故现场,但于不久后相继离开,苏铁恩因年龄较大在公司办公室休息,苏永春离开公司前往天津洽谈业务。在事故救援的同时,唐山华熠公司组织对当天现场作业人员进行了清点核对,发现还有2人失联,随后现场继续对失联人员展开搜救。13时30分左右,搜救人员在酸性污水暂存罐南侧的导热油炉房东侧发现1名伤者(后经确认为唐山华熠公司现场监护人员董丽伟,于3月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送往唐山市工人医院丰南医院。14时30分左右,在酸性污水暂存罐内发现最后一名失联人员(后经确认为迁安天良公司施工人员赵忠,于3月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唐山华熠公司组织人员打开酸性污水暂存罐人孔将罐内残留污水放出,于16时40分左右,利用吊车将其救出,送往唐山市工人医院。至此,事故救援工作结束。
(四)事故上报及谎报情况。
3月1日12时40分左右,在唐山华熠公司实际控制人苏铁恩授意下,安全副总刘春生电话向丰南区安全监管局报告了事故情况,报告称事故中有3人受伤,已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事故现场相继发现另外2名受伤人员并送往医院后,现场人员逐级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苏铁恩报告了情况,苏铁恩决定隐瞒不报2名伤者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丰南区政府、区安全监管局、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及唐山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人员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对事故发生及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期间企业均报告事故只造成3人受伤。至3月2日下午,丰南区公安局、安全监管局进行跟踪调查时,唐山华熠公司才如实交代了另外2名伤者(已死亡)的情况,最终形成谎报事实。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拆除酸性污水暂存罐罐顶备用口盲板后,未采取封闭措施, 因工具碰撞产生火花,引起从备用口逸出的和罐内的爆炸性气体爆燃发生着火。
(二)间接原因。
1.唐山华熠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
(1)施工项目违法发包。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①的规定,将本公司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资质的迁安天良公司。
(2)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第19条②的规定,
 


①《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第19条: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企业要加强对承担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的承包商的管理。要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安全业绩好的企业作为承包商,要对进入企业的承包商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向承包商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承包商的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承包商作业时要执行与企业完全一致的安全作业标准。严格控制工程分包,严禁层层转包。
未对迁安天良公司施工资质和施工人员资质进行审查;对迁安天良公司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组织不严密、走过场;作业现场安全交底不到位、不规范;未对迁安天良公司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未对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①的规定,公司相关职能部室对外委施工单位检维修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等问题。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第4.10条②的规定,唐山华熠公司作业前未对酸性污水暂存罐内气体进行置换、检测。
(3)谎报事故人员伤亡情况。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③的规定,事故发生后,未如实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2.迁安天良公司主体责任不落实。
(1)施工项目违法承包。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第4.1条④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相关规定,未取得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违反《安全生产


①《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②《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 3026-2008)第4.10条: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④《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 3026-2008)第4.1条: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许可证条例》第二条①的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⑤的规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未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该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⑥的规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第4.3条⑦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4.1条⑧的规定, 检修作业前未制定检修方案;未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①《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②《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③《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⑥《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⑦《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 3026-2008)第4.3条: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第4.1条: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①的规定,未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便安排上岗作业,致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3.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未按照《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辖区内高危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包企人员履行包企职责不到位。
4.丰南区安全监管局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唐山市丰南区重点行业外委施工及检维修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5.丰南区委、区政府落实《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意见》不到位,在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中,对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区安全监管局履行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①《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
1.吕春雷,男,唐山华熠公司工程设备保障部部长,负责工程设备保障部全面工作,负责外委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工作。作为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代表人,在组织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签订前,未对迁安天良公司施工资质、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三项制度和安全组织机构等内容进行审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资质的迁安天良公司成为项目承包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魏永佳,男,唐山华熠公司苯加氢车间副主任,负责协助车间主任做好车间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施工现场具体负责人,作业现场安全交底不到位、不规范;未对迁安天良公司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未对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李树阁,男,迁安天良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在公司未取得施工资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情况下,违法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对临时聘用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由事故相关单位内部处理人员(9人)。
4.刘春生,男,唐山华熠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环保工作。对苯加氢车间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督促安全部对迁安天良公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华熠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3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撤职。
5.刘革芹,男,唐山华熠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生产部、设备部、工程设备保障部等7个部室及7个车间的生产管理工作。对工程设备保障部履行外委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督促设备部和苯加氢车间加强迁安天良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华熠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3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撤职。
6.彭立刚,男,唐山华熠公司设备部部长,负责设备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外委施工单位人员安全教育及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对迁安天良公司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华熠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2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撤职。
7.闫凤明,男,唐山华熠公司安全部部长,负责安全部全面工作,负责外委施工单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作业现场安全检查工作。对迁安天良公司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组织不严密、走过场,对迁安天良公司检维修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华熠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2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撤职。
8.李全生,男,唐山华熠公司设备部工程师,负责外委施工单位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及高处作业审批工作。对迁安天良公司检维修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华熠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20000元的经济处罚。
9.袁明月,男,唐山华熠公司安全部工程师,负责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动火作业的审批及监督检查工作。对迁安天良公司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组织不严密、走过场,对检维修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华熠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20000元的经济处罚。
10.常安,男,唐山华熠公司安全部安全员,负责外委施工单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现场安全检查工作。对迁安天良公司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组织不严密、走过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华熠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10000元的经济处罚。
11.韩射昌,男,唐山华熠公司苯加氢车间主任,负责苯加氢车间全面工作。作为苯加氢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迁安天良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所属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华熠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2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撤职。
12.董晨阳,男,唐山华熠公司苯加氢车间安全员,负责车间及外委施工单位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作为现场监护人,对迁安天良公司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组织不严密、走过场;作业现场安全交底不到位、不规范;未对迁安天良公司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未对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华熠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10000元的经济处罚。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其他处理人员(10人)。
(1)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5人)。
13.陈强,男,中共党员,2017年9月至今任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正科级),负责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临港经济园全面工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高危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4.李耐顺,男,中共党员,2017年9月至今任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局长(正科级),负责局全面工作,负责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高危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5.孙晓利,男,中共党员,2017年10月至今任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副局长(副科级),分管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高危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鉴于其在春节后至事故发生时因故请假未上班,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6.董敬涛,男,中共党员,2015年11月任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干部,分管开发区临港经济园环保工作,唐山华熠公司包企干部。对所包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7.潘璐,男,2017年3月任丰南经济开发区临港经济园安监站站长,负责临港经济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高危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2)丰南区安全监管局(3人)。
18.张大忠,男,中共党员,2012年7月至今任丰南区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对分管领导及内设职能部门有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9.李辉,男,中共党员,2012年7月至今任丰南区安全监管局主任科员,分管辖区内冶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唐山市丰南区重点行业外委施工及检维修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0.孙立东,男,中共党员,2017年2月至今任丰南区安全监管局监管一科科长,负责监管一科全面工作,负责辖区内冶金、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唐山市丰南区重点行业外委施工及检维修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3)丰南区有关县处级领导干部(2人)。
21.兰绍光,男,中共党员,2017年1月至今任丰南区政府副区长,分管丰南区安全生产、环保等工作。落实《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意见》不到位,在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中,对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区安全监管局履行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其向丰南区人民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报唐山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22.张敬宝,男,中共党员,2017年1月至今任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副处级),负责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全面工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高危企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其向丰南区人民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报唐山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3人)。
23.苏铁恩,男,中共党员,唐山华熠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①的规定,事故发生后,未如实向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对事故谎报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立即组织救援,积极搜救伤者并送往医院救治,未贻误事故抢救,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②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苏铁恩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即人民币20万元的罚款。
24.苏永春,男,唐山华熠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公司市场采购和销售工作。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③的规定,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④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苏永春上一年
 


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其中第二项为: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③《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其中第五项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④《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其中第二项为: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年收入40%的罚款,即人民币15万元的罚款。
25.常余良,男,唐山华熠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全面工作。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①的规定,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②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常余良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即人民币10万元的罚款。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③的规定,建议撤销常余良、刘春生、闫凤明、袁明月、常安、魏永佳、董晨阳等7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唐山华熠公司违法发包施工项目、对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落实动火作业报告制度,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二款④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唐山华熠公司100万元的罚款;事故发生后,未如实向丰南区负有安全监


①《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其中第五项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其中第二项为: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40条第1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④《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第十五条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对事故谎报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二条①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②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唐山华熠公司150万元的罚款,两项合并给予250万元的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③的规定,建议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六个月。
    2.迁安天良公司在未取得相应施工资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违法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对临时聘用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④的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迁安天良公司59万元的罚款,并责令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六)建议责成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临港经济园、经济发展局向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
 


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40条第1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④《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其中第一项为: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七)建议责成河北丰南区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向丰南区委、区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八)建议责成丰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丰南区人民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九)建议责成丰南区委、区政府向唐山市委、市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丰南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汲取唐山华熠实业股份有限公司“3·1”谎报较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意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从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持续深入开展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切实把压力传导到基层,工作落实到企业,彻底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唐山华熠公司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要加强对外委施工单位相关资质的审查。施工项目发包前,要对外委施工单位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组织机构和三项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缴纳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严禁将公司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资质的外委施工单位。二要加强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加大对外委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确保外委施工单位人员熟知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施工作业前,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风险告知,督促外委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履行审核程序。要对外委施工单位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严查各类违规违章行为,确保生产作业全过程的安全。三要严格落实动火作业报告制度。要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行业动火等特殊作业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三〔2017〕166号)文件要求,在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之前,要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或督促企业聘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作业安全。四要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
(三)河北丰南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要切实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按照《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切实加大对辖区内高危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严密组织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包企人员严格履行包企职责,确保专项行动各项措施要求落到实处,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丰南区安全监管局要切实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和综合协调力度。要按照国家、省、市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大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力度,督导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落实动火作业报备制度,加强外委施工单位和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要充分发挥区安委办综合协调作用,加大对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园区)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力度,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丰南区委、区政府要切实发挥领导责任。要严格落实《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园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和各职能部门的督查力度,督促其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和“行业监管”职责。要按照“全面检查、严格执法、彻底整治”的要求,继续强力推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对前期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和问题,要进行“回头看”,确保事故隐患按时整改落实到位;对发现的重大隐患,一律采取停产停工整改措施,实行挂牌督办,明确专人跟踪督办,确保按期整改销号;对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必须停产停业整改,确保不发生问题。同时,要按照“隐患就是事故、发现就要处理”原则,对大排查大整治攻坚行动中发现的隐患,按照严重程度、整改情况,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企业及责任人的责任;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